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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页查 詢如對本指引有任何查詢,可與議會秘書處聯絡:電話:(852) 2100 9000 傳真:(852) 2100 9090 電郵:enquiry@cic.hk 網址:www.cic.hk© 2016 建造業議會目 錄第1部序言 ....................................................................................... 1免責聲明 ................................................................................ 2第2部釋義 ........................................................................................ 3第3部「指示及督導」安排的指引 ...................................................... 4第4部「指示及督導」合理措施的《實務守則》 ................................. 5附件一:委派「指定人士」樣本 ........................................... 8附件二:表格樣本 ................................................................. 9附件三:標貼樣本 ............................................................... 101第1部序 言1.1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583章)(下稱《條例》)的「專工 專責」條文規定工人須為指定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半熟練技工 或註冊熟練/半熟練技工(臨時),或在該些工種分項的註冊 熟練/半熟練技工的「指示及督導」下,才可進行該些工種分項工作 (「豁免工作」除外)。
1.2 本刊物旨在就《條例》第4條有關「指示及督導」的安排提供指引,並就《條例》第4A條有關「指示及督導」的合理措施提供《實務 守則》,供總承建商、工人的僱主及工人參考1.3 本刊物共分4個部分第1部分是序言和免責聲明第2部分是釋義第3部分是「指示及督導」安排的指引第4部分是「指示及督導」 合理措施的《實務守則》1.4 第4部分有關「指示及督導」合理措施的《實務守則》是建造業議會(議會)根據《條例》第63B條發出根據《條例》第63C條,任何人不會因沒有遵守《實務守則》的任何條文而引致他被民事或刑事 起訴,但在法律程序中,《實務守則》或可獲法庭接納為證據2免責聲明儘管議會已盡合理努力以確保本刊物所載列資料均屬準確,惟議會仍鼓勵讀者須在可能的情況下,向其專業顧問尋求適當獨立意見,並且讀者不應將本刊物視作採取任何相關行動之專業意見的替代,亦不應依賴本刊物作所述用途本刊物所載的內容,不應被視為已全部包括有關《條例》所涉及的事項及規定3第2部釋 義在本刊物內,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2.1 註冊熟練/半熟練技工就某指定工種分項而言,指該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或註冊半熟練技工 2.2 註冊熟練/半熟練技工(臨時) 就某指定工種分項而言,指該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臨時)或 註冊半熟練技工(臨時)。
2.3 指導人 就某指定工種分項而言,指向其他註冊建造業工人提供「指示及 督導」以進行涉及該指定工種分項的建造工作的註冊熟練/半熟練 技工(即是《條例》第4A條所指的「相關熟練技工」) 2.4 被指導人就某指定工種分項而言,指在「指示及督導」下進行涉及該指定工種分項的建造工作的註冊建造業工人(即是《條例》第4A條所指的「註冊工人」)4第3部「指示及督導」安排的指引3.1 根據《條例》規定,任何人在建造工地內進行指定工種分項的建造 工作,必須註冊為該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半熟練技工、或註冊 熟練/半熟練技工(臨時),除非該註冊建造業工人:(a) 是在該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半熟練技工的「指示及督導」下 進行有關工作( 《條例》第4條);(b) 是進行跨技能工作(《條例》第3A條);或(c) 是進行《條例》下的豁免工作或是《條例》下獲豁免的人士 ( 《條例》第63A條)3.2 為符合上述第3.1(a)項有關「指示及督導」的規定,總承建商/工人的僱主應按建造工地和建造工作的實際情況,安排合資格的指導人為被指導人提供「指示及督導」,並訂定合適的指導人和被指導人的人數和比例,確保指導人能有效地向被指導人提供指示及督導。
3.3 指導人應讓被指導人在進行相關技能工作前得悉其工作內容和技術 要求指導人與被指導人應同時在建造工地當值及互相識辨(例如知道對方的稱呼及聯絡方法),以便指導人與被指導人可保持有效溝通,而被指導人在工作期間亦可適時向指導人徵詢意見5第4部「指示及督導」合理措施的《實務守則》4.1 根據《條例》第4A條,若總承建商/工人的僱主安排沒有相關工種 分項註冊的註冊建造業工人(被指導人)在有關工種分項的註冊 熟練/半熟練技工(指導人)的「指示及督導」下進行該工種分項 的建造工作,總承建商或工人的僱主須採取合理措施,以確保 被指導人可以識辨其指導人為相關工種分項的註冊技工,並讓 被指導人知悉有關措施4.2 總承建商/工人的僱主應就其建造工作制定一套合適的合理措施,並在建造工作進行期間切實執行該措施一般情況下,合理措施 可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任何一個/多個建議方案,或認為合適的 其他合理措施6(a) 建議方案1 – 委派「指定人士」(i) 就安排個別被指導人在「指示及督導」下進行指定工種分項 工作,總承建商/工人的僱主應委派指定人士(例如管工、 分包商主管等)在日常工作上: ??? 負責安排具備相關工種分項註冊的技工作為該被指導人 的指導人;及??? 用口頭或書面方式讓該被指導人識辨該指導人。
ii) 在安排該被指導人在工地進行指定工種分項工作前(例如在工地工作的第一天),總承建商/工人的僱主應以書面方式(樣本 在附件一)向被指導人清楚解釋「指示及督導」的安排及讓 被指導人知悉所委派的指定人士iii) 總承建商/工人的僱主應確保相關指定人士知悉被委派的工作, 並應監管指定人士切實進行相關工作總承建商/工人的僱主 亦應確保被指導人在有需要時可隨時聯絡上述指定人士, 以便作出查詢 7(b) 建議方案2 – 表 格(i) 被指導人在工地進行指定工種分項工作時,總承建商/工人的 僱主應以表格方式(樣本在附件二)列明「指示及督導」的 安排,包括相關指導人和其註冊工種分項,讓被指導人可以 識辨其指導人為相關工種分項的註冊技工ii) 總承建商/工人的僱主應適時更新該表格的內容並通知相關 工人c) 建議方案3 – 標 貼(i) 總承建商/工人的僱主在指導人和被指導人的安全帽上分別貼上標貼,以資識別(樣本在附件三) (ii) 總承建商/工人的僱主應 ??? 確保安全帽上的標貼穩妥;??? 確保相關工人(尤其是指導人)不會錯誤地戴上其他工人的安全帽;??? 定期檢查安全帽,以確保標貼沒有遮蓋任何損壞部分。
8附件一:委派「指定人士」樣本《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583章)工人(被指導人)姓名及註冊編號:總承建商/被指導人的僱主*名稱:工地/合約名稱:合約編號: 「指示及督導」安排我們(總承建商/被指導人的僱主*)若安排被指導人在「指示及督導」下進行其沒有相關指定工種分項註冊的工種分項工作,將採取以下措施,確保被指導人可識辨其指導人為相關指定 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半熟練技工 ?? 在日常工作上,我們已委派指定人士(管工/分包商主管 先生/女士, 電話 )負責安排具備相關指定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半熟練技工, 作為被指導人的指導人,並以口頭或書面方式讓被指導人識辨其指導人 ?? 被指導人在有需要時可隨時聯絡上述指定人士,以便作出查詢被指導人簽署: 日期: 總承建商/被指導人的僱主*代表 簽署/蓋章: 日期: * 請刪去不適用者本人明白上述「指示及督導」安排9附件二:表格樣本《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條例》)(第583章)總承建商/被指導人的僱主*名稱:工地/合約名稱:合約編號: 「指示及督導」安排總承建商/被指導人的僱主*代表 簽署/蓋章: 日期: * 請刪去不適用者。
指導人的姓名、註冊證編號及 註冊工種分項(請參閱《條例》附表1)被指導人的姓名、註冊證編號及簽署10指導人的標貼樣本被指導人的標貼樣本附件三:標貼樣本被指導人Under InstructionConstructionWorkersRegistrationOrdinance《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指導人釘板 C307ConstructionWorkersRegistrationOrdinance《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Instructo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