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制度-法律援助.ppt
34页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法律援助,本章重点,第一节 法律援助制度概述,第二节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第一节 法律援助制度概述,一、法律援助的概念与特征,一般来说,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对确需法律帮助的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援助,是指对需要法律帮助而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公民予以减免费用,律师必须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制度狭义的法律援助是律师对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广义的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法律帮助的一项制度广义的法律援助除律师提供援助外,还包括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此外,在受援助对象方面,广义的法律援助除了公民外,还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法律援助作为一种法律救济制度,它的内涵有其特殊性,法律援助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受援对象的特殊性法律援助的对象为经济困难者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并非一般的当事人,经济困难者一般处于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2.,提供法律援助的无偿性3.,提供法律援助行为内容的特定性。
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等是法律援助的主体,他们是具备一定条件的法律专业人员,一般都熟悉或精通法律,具备一定的法律服务经验和技能,他们为法律援助对象代理诉讼,担任辩护人,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提供公证帮助等,他们行为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律专业性,这是法律援助与医务行为、作家行为,工程技术人员行为等等的重要区别二、西方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产生,(,一,),西方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阶段,法律援助在西方有悠久的发展历史,目前已形成较完善的并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法律制度它的发源地在英国,距今己有近,500,年的历史从西方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看,法律援助制度的产生可分为三个阶段:,1.,在法律援助的产生初期,它最初是由民间组织,如宗教团体、慈善机构等,基于良心或者道义所从事的针对穷人的慈善行为后来,政府机关和一些公共单位也有参与,但并不起主要作用,最初的法律援助主要是民间行为或私人行为,可以称之为“作为恩惠的法律援助”2.,十七八世纪以后,由于资产阶级人权思想影响,获得法律援助被人们认为是一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相应的国家有责任从保障每个公民诉诸法律、寻求司法救济,以及得到公平审判的权利出发,向经济条件差或者处境不利的公民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而这一阶段的法律援助主要是政府行为,并逐渐开始向社会化发展,这时期的法律援助主要是针对刑事案件而言,可称为“作为权利的法律援助”3.,二战以后,特别是在,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的推动下,发达国家进入了社会福利化时期,民权运动对社会经济机会平等权利,包括寻求法律保障机会平等权利的强调,使得法律援助活动进一步向社会化发展,加上经济长足地发展所创造的物质可能性,法律援助逐渐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这就导致当代较为发展的法律援助应当是一种社会化的行为,可称为“作为福利的法律援助”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是指,20,世纪,50,年代以后的法律援助制度,到,20,世纪,60,年代以后,许多走向法制化的发展中国家也纷纷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二,),外国法律援助制度简介,1.,英国1974,年英国又制定了,法律援助法案,英国的法律援助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法律指导与协助,为穷人免费或减费提供咨询服务;,法律扶助工作,包括诉讼中的工作,既有出庭律师的工作,也有事务律师的工作;,刑事法律援助,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申请免费提供这项援助2.,美国美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转折点始于,20,世纪,60,年代,随着,6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妇女运动的高涨,政府开始将更多的注意力投放在贫困者权利的保护以及司法救济。
截至,1973,年,约有,5 000,名律师在全国,900,多个法律服务办公室工作1974,年,国会通过,1974,年法律服务公司法,创设了法律服务公司,(Legal Services Corporation),代替经济机会办公室向贫困者提供法律援助案件范围主要集中在,5,个方面:家庭、消费者、住房、房屋租赁关系和社会福利3.,日本法律援助制度1952,年,1,月,由日本律师联合会设立法律援助协会,(,财团法人,),开始对经济困难者进行民事诉讼援助,(,法律援助业务,),1958,年后,国家对此事业开始给予逐步的国库补助其间,法律援助协会于,1973,年开始应最高裁判所家庭局要求,开展了在少年保护案件中的监护援助业务1974,年开始,接受日本船舶振兴会的资助,开始开展免费法律咨询业务1983,年开始接受联合国难民高等专员办公室,(UNHCR),的委托开始了难民法律援助业务另外,,1991,年开始,应日本律师联合会要求,开始开展刑事被嫌疑者辩护援助业务三、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大体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
1.,建国初期的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的孕育阶段,(19501978,年,),2.,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初步形成阶段,(19791994,年,),3.,法律援助制度全面建立阶段,(1994,年至今,),二,),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由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时间短,不可避免存在着一些发展中的问题或不足,这些问题与不足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立法工作零乱无序援助机构建设有待加强面临援助资源上的困境首先,存在人力资源困境一是数量不足二是分布不均其次,还面临着资金资源困境一是资金来源没有明确规定二是资金不足三,),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措施,1.,完善相关法律援助的立法2.,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主要在以下三方面入手:,要建立一个能协调政府、法院、律协等法律援助实施机构的法律援助主管机构,对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实行统一、高效、科学的管理要明确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和权限加强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3.,广泛开辟法律援助资源在人力资源扩充上要做到:,不断壮大法律援助队伍,动员组织优秀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法律,服务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同时也要动员高等政法院系的师生,为法律援助工作贡献力量。
采取一些有效措施来促进法律援助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在资金资源的扩充上要做到:,明确规定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以政府拨款为主,而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体制通过其他途径募集资金加强同国际组织及国外法律援助机构的合作,接受有关组织或个人为中国的法律援助提供的资金和物资帮助4.,探索新机制,创新性地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四、健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健全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体现国家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有利于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2.,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3.,有利于促进我国切实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和实现人权保障4.,有利于健全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5.,有利于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司法保障,实现司法公正返回,第二节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一、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一,),法律援助的对象,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确实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按照,律师法,规定,对因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需要律师帮助的,国家有义务给予法律援助。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法律援助的途径,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是聋哑人、盲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法律援助途径为其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律师的,人民法院也应当通过法律援助途径为其指定辩护律师二,),法律援助的范围,法律援助的范围,是指法律援助的事项,亦即对于哪些案件、哪些情况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我国法律援助的范围如下:,1.,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2.,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12,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二、法律援助的条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和,律师法,第六章的规定精神,中国在法律援助条件的掌握上,既借鉴了各国法律援助条件中反映一般规律的做法,又充分考虑了各地经济的不同发展程度和公民收入水平的差异我们所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有一般性条件和特殊性条件两种情况一,),一般性条件,l.,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这里所谓“合法权益”,是指所申请援助的事项符合法律的规定,是法律所应予保护的权利或法律允许行使的权利如公民的请求赡养、工伤索赔、因被侵权请求国家赔偿,都是法律明文规定予以保护的权利;公民的刑事辩护权,是法律允许行使的权利,都具有法律援助条件所要求的合法性所谓“有充分理由”,是指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明自己所主张利益请求的事实依据所谓“需要法律帮助”是指,当事人自己不懂得法律,没有参与庭审的诉讼技巧,不借助法律援助人员的法律帮助就不能有效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本身就是法律工作者,则无需向其提供法律援助此条件亦称为“合法性”条件2.,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衡量申请人是否符合此标准,主要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的水平,参照当地政府所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失业救济标准”来确定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和失业救济标准的,应予以全部免收法律服务费用;对于家庭人均收入虽然高于以上两个标准,但全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确有困难的,则应酌情减收法律服务费用二,),特殊条件,特殊条件是指,符合法律,(,包括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当事人,无需审查其是否具备以上一般条件,即可经过法院指定获得法律援助例如,,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盲聋哑、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对于,法院的这类指定,我们应该优先保证此外,对于,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联合发文中作了具体规定,把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具体化为六种情况其中,经济困难的情况具体化为两条,即:,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本人确无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