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与内控宣传案例(14)--解除供货关系不等于全部合同关系的解除.doc
1页宣传案例十四:解除供货关系不等于全部合同关系的解除案例甲公司给乙公司供货,2013年2月因甲公司的一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公司决定根据合同规定解除和甲公司的供货关系,并书面通知甲公司,甲公司未提出异议4月,甲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乙公司已投入使用的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按合同约定要求乙公司支付服务费用甲公司以双方供货关系已解除拒付,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甲乙双方虽解除供货关系,但合同的其他关系并没有自动解除,乙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解析 1、解除供货关系的效果供需双方解除供货关系,是指双方协商一致或单方根据约定,需方不再采购供方的产品,从合同上讲,双方约定的采购数量或数额不再执行而不产生违约责任但是,从范围上,解除合同关系不等于合同关系解除,因为供货关系只是全部合同关系的一种,其他合同关系并不因此解除,如质量保证关系、货款债权债务关系等;从时间上,之前已经履行的供货关系不会失效 2、每个合同都是独立的法律关系每个合同都是独立的法律关系,只要这些合同都是在有效期内,都会产生独立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不同时期签的合同、同一时间签的没有附属关系合同,都是独立的所以,只是笼统地“解除供货关系”或“解除合同关系”,并不会导致全部合同失效,甚至不能解除单个合同。
如果解除全部合同,需要一一列举清楚,具体到每个合同 3、质保合同与保密合同质保合同和保密合同一般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或附属合同,如果主合同解除,附件或附属合同一般同时失效;如果不是采购合同的附件或附属合同,则不会自动失效作为采购方,不希望质保合同和保密合同随主采购合同的失效而失效,一般单独约定有效期(采购合同一般有效期一年,质保协议两年以上),或者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质保合同和保密合同的独立性,不随采购合同失效启示 1、明确的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如果我司决定和其他公司解除合同关系,不应笼统通知“解除供货关系”,而应明确书面通知解除哪个合同,以合同号或签订时间指定需要解除的合同合同中对我司有利的条款不想失效的,可以在书面通知或协议中进行明确规定 2、主张供应商质量保证义务和保密义务采购合同解除后,我司需要供应商继续履行质量保证义务和保密义务,比如产品维修或保守商业秘密等所以,必须保证质保合同和保密合同不会随主采购合同的失效而失效一般应对质保合同(条款)和保密合同(条款)的生效期和失效条件进行单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