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ppt
9页第一节 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一、宪法性文件和政权组织,(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1.《宪法大纲》的制定经过 2.《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3.《宪法大纲》的意义 (二)苏区的政权组织 1.中央政权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2.地方政权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苏区中央政权建立前地方政权的组织机构,不尽一致为统一地方政权的组织机构,1931年11月中央执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颁布了《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1933年12月又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规定地方政权为省、县、区、乡四级在市镇设市和市区苏维埃二、土地法规的制定,(一)土地法规的三个发展阶段 (1)初期(1927年至1931年) (2)中期(1931年至1934年) (3)后期(1934年至1937年),以《土地政策新的改变》为代表 (二)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这一时期土地立法的内容主要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土地财产分配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土地所有权等方面的内容其意义在于调动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为探索土地革命路线积累了经验三、刑事法规的制定,(一)立法概况与立法原则 为严厉打击反革命活动,惩办其他犯罪分子,保卫工农民主政权,各地苏维埃政府颁行了许多《惩治反革命条例》、《政治犯自首条例》等。
立法的主要原则是:分清首要和附和,区别对待;对自首、自新者实行减免刑罚;罪行法定主义与类推原则相结合;废止肉刑,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实行按阶级成分及功绩定罪量刑 (二)犯罪种类 (1)反革命罪 (2)一般刑事犯罪三)刑罚制度 散见于各地和中央刑事法规中的刑罚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死刑适用较多,主要适用于地主豪绅中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及杀人犯,一般情况下须经特区政府批准,一律枪决执行 (2)监禁即有期徒刑最高10年,最低3个月 (3)拘役及强迫劳动拘役一般是“一月未满一日以上”;强迫劳动有三日、半年,长不过一年 (4)褫夺公权一般指剥夺参加政权、群众组织选举和充当红军的资格、权利适用于监禁刑以上的罪犯多为附加刑,亦可作独立刑种施用 (5)没收财产一是没收犯罪所用之物,二是没收犯罪者本人财产一部或全部 (6)驱逐出境将反革命分子驱逐出苏区 (7)罚金对犯罪分子科处罚金,多作为独立刑施用四、劳动立法,根据中共“六大”的劳动政策,各地先后制定了一些关于劳动问题的决议和法令,如:1929年10月《上杭县劳动法》、1930年2月《永定县劳动法》、1930年3月《闽西劳动法》、1930年5月《劳动保护法》等。
中央工农政权建立后,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规定了维护工人劳动权益的若干原则和措施1931年10月又颁布重新修订的第二个劳动法 五、婚姻法规的制定,(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制定 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婚姻法》,1931年7月《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婚姻问题决议案》 1931年12月在上述立法基础上制定了《共和国婚姻条例》经过几年实践修订后,于1934年4月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二)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1)基本原则 (2)结婚与离婚 (3)离婚后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 (4)保护军婚 (三)婚姻法的意义 砸碎了几千年束缚妇女的枷锁,使广大妇女从野蛮的封建婚姻制度下得到解放,实现了男女婚姻自由,建立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是中国家庭婚姻史上的重大变革六、新型司法体制和审判制度,(一)司法体制 新的司法体制否定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各级司法机构受同级政府领导的体制实行“审检合一”,检察机关附设于审判机关内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在中央采分立制,在地方采“合一制” 所设立的司法机关主要有 : (1)中央设临时最高法庭 (2)检察机关附设于同级司法机关内。
(二)审判原则 (1)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审判权其他机关无司法权 (2)废止肉刑,重视证据,依靠群众审判反革命分子三)实行四级二审终审制 (1)实行四级二审终审制 (2)审判公开 (3)人民陪审 (4)巡回审判 (5)死刑复核 (6)合议制度和辩护制度 (四)劳动感化院 重视犯人的教育改造对于死刑以外的罪犯采取感化主义,即用共产主义的精神与劳动纪律去教育犯人,改变犯人犯罪的本质1932年8月颁布《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