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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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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公安刑事执法1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任务、基本职权(1)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侦查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和部分刑罚的执 行2)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 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 顺利进行3)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 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给予处理;对被 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代为执行刑罚;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暂予监外执行;对假释和判处 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2公安刑事执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内容(1) 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执法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2) 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刑事执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有:① 依靠群众的原则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群众的报案等要认真受理,并要注重从群众中收集犯罪信息和证据, 在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等刑罚时更要依靠群众来监督、教育和改造罪犯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无论是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都必须以《刑事诉讼 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③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任何人的犯罪行为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予以追究,不因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职业、受教育程 度等方面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都应给 予平等的重视和保护④ 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公安机关是国家的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坚持同人民 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公、检、法三机关应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能互相代替;在 分工负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共同完成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任务;在刑事诉讼中应互相制约,防止和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和偏差⑤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接受监督的原则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要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接到纠正违法通知后,应当认真查处纠正,并将情况及时报告人民检察院另外, 公安机关也应建立办案责任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监督制度,以便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自行进行检查和纠正⑥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必须重证据,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调查研究上,并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要严禁刑讯逼供,禁止以非法的 方法去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待口供要慎重,不轻易相信,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口供才可作为证据使用⑦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严格执行刑事办案程序的有关规定,根据各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的关系不同,充分保障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 利并从侦查、讯问、采取强制措施、羁押等方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特别加以保障。

      ⑧ 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原则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⑨ 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加强协作和配合的原则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应互相协作和配合,严格履行协查、协办职责在收到异地公安机关提出的协查、协办请求后,应当按照异地公安机关的 要求,将有关的材料、情况迅速反馈回去,对于需要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要积极配合⑩ 我国公安机关同外国警察机关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我国公安机关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安部签订的双边合作协议,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与外国警察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 助和警务合作3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要求(1)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的一种诉讼活动2)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要求讯问犯罪嫌疑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让犯罪嫌疑人陈述有罪的情况或无罪的辩解,应制作讯问笔录对于 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并应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 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讯问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教师到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 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4询问证人的概念、要求(1) 询问证人的概念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进行查询的一项诉讼活动2) 询问证人的要求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地点可以是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查人员必须出示侦查机 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应制作笔录询问证人,应当告知其要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不满18周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 人到场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5勘验、检查的概念、分类(1) 勘验、检查的概念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实地观察、检验,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的痕迹和物品的诉讼 活动2) 勘验、检查的分类① 现场勘验指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进行观察、摄像、拍照,对现场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物品进行提取、保全的活动。

      其目的是查明与犯罪有 关的情况,发现和收集证据,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发案地公安派出所、驻乡人民警察或 者保卫组织要妥善保护现场,注意保全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侦查人员接到通知,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勘查现场时,应当 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必要时,也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现场勘验② 物证检验指侦查人员对收集到的物证进行检验、核对,确定其特征,进而确定该物证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的活动物证检验应由侦查机关 的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检验③ 尸体检验指通过尸体解剖和尸表检验,确定或判断死亡时间、死亡原因、致死工具、致死方法等,以分析案情、获取证据的一种侦查方法 尸体检验应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法医或者医师进行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侦查机关有权决定解剖,但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④ 人身检查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及病理状态,侦查机关可以对其人身进行检查除紧急情况外,人 身检查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而侦查人员又认为有必要检查时,可以强制 检查。

      强制检查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不适用于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医师进行⑤ 侦查实验指为了查明或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或情节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如何发生,而在同等条件下将该事实或情节人为地加以 重演的一种侦查方法侦查实验必须是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时,并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才能进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 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6搜查的定义、要求(1) 搜查的定义搜查,是指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的搜 索和检查2) 搜查的要求搜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 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时,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①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②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③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④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⑤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不在现场 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7扣押物证、书证的定义、要求(1) 扣押物证、书证的定义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制收取和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种侦查方法其目的是为了取得和保全证据,防止证据被毁损或被隐匿因此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及时主动进行,以多方获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一切事实2 )扣押物证、书证的要求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收集或者调取证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持有公安机关介绍信和侦查人员工作证在现场勘验或者搜查中发现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证、书证需要扣押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 据,应当严格保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如发现违禁品,无论是否与案件有关,都应扣押,并及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决定扣押的物证、书证,要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三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 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对物证、书证要妥为保管对于决定扣押而又不便提取的物品,应当现场加封,妥为保存;对于不能存入卷宗的物 证,应当拍成照片;对容易损坏、变质的物证、书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

      不能加封的物品,应当责成专 人负责保管8鉴定的概念、要求(1) 鉴定的概念鉴定,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作出鉴定结论的诉讼活动2) 鉴定的要求刑事技术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专职人员负责进行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发 给聘请书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客观地作出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 检查核定《鉴定书》由鉴定人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加盖刑事鉴定专用章鉴定的范围,包括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 学鉴定、扣押物品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与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案件 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9通缉的概念、要求⑴通缉的概念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通令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方法2)通缉的要求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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