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大一思修案例分析题大全!.docx
15页精品名师归纳总结高校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案例一:社员李文把麦子铺在大路上,利用过往的车辆压掉麦粒,始终劳动到深夜 12时其 10 岁的儿子躲在大路麦草下睡觉,父母未发觉当时恰有一辆货车从麦杆上驶过, 正好压在孩子身上造成孩子当场死亡司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答案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5 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防止,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可见过失犯罪是以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为前提条件的在这个前提条件下,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造成了危害社会结果的 发生才构成过失犯罪 10 分)而上例中的司机,深夜开车行驶在开放的大路上,是正常且合法的行为,小孩躲在大路麦杆下现睡觉是非正常的现象,纯属偶然,因而司机无法预 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以,尽管司机造成了压死小孩的危害后果,但从主观方面来讲,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 5 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6 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有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缘由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所以这位司机压死小孩的行为不构成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5 分)案例二:甲,某幼儿院老师一日,甲带全班同学到郊外游玩乙 〔3 岁〕是甲所带班的学生,不慎落入粪池甲用木棍插入粪池摸索深浅,发觉其不到 1M深,但甲嫌脏,未下去救人,只是向路人呼喊求救后来了一个青年小伙子丙,也嫌脏,未跳入粪池,只是和甲一起呼救最终来了一个老农,跳入粪池救起乙,但因窒息时间过长,乙死亡问题:甲和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0 分)答:甲的行为是不作为犯罪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形下不履行该义务,即“当为而不为” 4 分),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在客观上必需具备以下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犯罪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只是一般的、道德上的义务 3 分)②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法律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缘由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就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3 分)③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在不作为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但他却没有履行特定的义务,这是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外在根本标志。
3甲确有救助的才能,客观上已知粪池不太深,甲奋不顾身跳入粪坑是根本不行能危及其生命的,当然毫无疑问,甲不救人构成不作为有意杀人罪(间接有意) 3假如甲确无救助的才能 ,如粪池太深等等,是不能定甲有意杀人罪的,而应按民事责任处理 2 分)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青年小伙子丙的行为 ,由于没有义务 ,”见死不救”仅仅受道德声讨 5 分)案例三: 2005 年 12 月,王某、吴某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外贸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其中王某出资 6 万元吴某向伴侣李某借款 4 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 2021年 10 月,受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公司资产缺失殆尽,只剩下 1 万元现金,而负债却高达 6 万元,其中公司向个体户赵某借款 4 万元,向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 2 万元公司破产后,李某、赵某和电脑公司都找到王某、吴某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王某、吴某提出,其所开办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帐面所剩的 1 万元自己,在三者之间按 2:2:1 的比例清偿李某等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问题:假如你是本案法官,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 1 、吴某和李某直接的借款合同是独立的,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吴某必需偿仍李某 4 万元。
2、赵某和电脑公司属于公司的债权人,他们可以向公司恳求得到清偿赵某和电脑公司依据 2:1 从 1 万元公司账面余额里得到清偿另:王某,吴某,和其外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王某,吴某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形下仍旧借款,发觉仍是无法连续生产,当股东发觉此情形进行破产清算更有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可是他们仍旧连续借款进行因此,我是法官我要求他们连续连带偿仍剩下的债务案例五:李某,男, 18 周岁, 1996 年 2 月因与孙某发生口角以至将孙某打伤后李某家长同李某本人一起到孙某家赔礼赔礼,并支付了医药费 1998 年 8 月,孙、李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受到李某辱骂、武力威逼的孙某生气不过,向公安局揭发了李某将其打伤的事公安局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为其认错态度恶劣,不能减轻惩罚,于是加重了对李某的惩罚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告之应先进行行政复议方可受理问:以上的处理有无不妥? .1.答:公安局的做法有以下不妥之处:1、依照我国《行政惩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觉的,不再赐予行政惩罚李某的违法行为已经过了 2 年,所以追究行政责任的时效已过,应不予惩罚 2、尽管1998 年李某已经年满 18 周岁,但他实施违法行为时年为 16 岁,依法规定属于 "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有违法行为 " 的范畴,即使该受惩罚,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理。
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3、公安局必需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看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接受,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惩罚4、依法,李某不必经过行政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四:现有10 家股东拟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已具备以下条件:( 1)该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以商品批发为主,预备了人民币 30 万元作为注册资本 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公司的名称待定,但已建立了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问:该拟成立的公司是否已具备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答:《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即由 2 个以上 50 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 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 50 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 30 万元,科技开发、询问、服务性公司人民币 10 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 经营条件从上可见,该公司不具备( 2)( 4)项条件,所以该公司不具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案例五 :某甲幼年丧母,由其父抚养长大后其父再婚某甲与其继母乙格格不入,造成父子关系也较紧急后因冲突激化,甲与其父立据宣布脱离父子关系几年 后,甲父死亡,临终留下遗书:要求把其存款平均分给甲、其妻乙及其与乙的儿子丙但 在执行遗嘱时,乙阻挡将存款的 1/3 分给甲,声称甲与其父已脱离父子关系,已无权继承其父的遗产,并将该存款取走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依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父子系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甲父子所立 "脱离父子关系 " 的字据,不发生法律效力甲父所立遗嘱是有效的,故应按遗嘱进行但由于该项存款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应将其中一半划归其继母乙,其余的一半再按遗嘱平均安排 案例六: 1998 年 2 月,某养鱼队与某水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甲鱼合同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是 1998 年 7 月中旬,由水产公司自提 7 月中旬,养鱼队按期通知水产公司提货,但水产公司因仓库不足,未按期履行合同 8 月初, 因山洪爆发,养鱼队的鱼塘堤坝被毁,甲鱼全部缺失养鱼队要求水产公司赔偿全部损失,水产公司不答应,养鱼队遂以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造成缺失为由向法院起诉据明白,养鱼队鱼塘被 .冲垮主要是由于有关人员思想麻痹,溢洪设施年久失修,又未能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准时开启溢洪造成的。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答:从案情看,养鱼队的缺失主要是由于自己未做好防洪工作造成的,而非由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直接引起的因此,水产公司的过错仅在于迟延履行合同依我国民法通就、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水产公司应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水产公司应承担连续履行、实行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缺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养鱼队向水产公司已不行能全面履行合同或实行其他补救措施,因此,水产公司应承担赔付违约金和赔偿缺失的责任 案例七:赵某,男, 1986 年 12 月诞生 1999 年 7 月到颐和园游玩,见一女孩在湖边划船赵某强要登船女孩未理,预备上岸赵某大怒,用手向湖里推船,欲使女孩受惊不料,女孩慌张落水赵某先是见状满意,后见女孩沉没,赶忙下水营救未成,女孩被溺死问:赵某的行为与女孩被溺死有无因果关系?表现为何种罪过形式?应否追究赵的刑事责任 ? 请 说 明 理 由 1)赵某因怒推船下水,与女孩溺死,不存在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赵某推船下水虽是有意的,但对女孩落水溺死是没有预料的,赵某应当预见而未预见,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未满 14 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赵某不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对其加以管教。
何某因业务需要常常去珠海, 2003 年在珠海买了一套房子在珠海,何某与歌厅小姐张某往来亲密,后进展在一起姘居为达到长期姘居的目的,何某于 2005 年年初背着妻子赵某将在珠海的房子赠给了张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请问:赵某可否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这所房子1. 该赠予行为不合法,属无效民事行为我国《婚姻法》第 13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全部夫妻对共同全部的财产,有公平的处理权依据上述规定,丈夫何某将夫妻共同全部的房产私自赠给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赵某应享有的财产份额,该赠与未得到妻子赵某同意而事后又没有得到赵某的追认2. 该赠与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与和善风俗我国《民法通就》第 7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敬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原就何某为达到与张某长期姘居的目的而将房子赠给张某,应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所以,赵某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赠与行为无效,将房屋收回1. 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一日,乙在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期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 “期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 就喝下这瓶毒药! ”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
乙认为甲是恐吓自己的,于是说, “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 ”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楚倒在床上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答: 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声讨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损害或杀死甲的有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由于自己喝毒药, 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另外,男女伴侣间没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由于她认为甲是恐吓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