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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施畜禽标识行政强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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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精****档
  • 文档编号:43798229
  • 上传时间:2018-06-07
  • 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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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施畜禽标识行政强制制度加施畜禽标识行政强制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畜牧局兽医卫生防疫站责 任 人:承办人(A 角、B 角)、站长、分管副站长、分管副局长二、强制权力设定依据二、强制权力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五条: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经 2006 年 6 月 16 日农业部第 1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67 号, ,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三、强制范围三、强制范围1、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没有加施标识的2、畜禽标识重复使用的四、强制程序四、强制程序(一)立案(一)立案1、立案条件:有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有明确的行为人,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应当给予行政强制的。

      2、立案程序:承办人(A 角、B 角)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给予行政强制的案件,填写《行政强制立案审批表》,由站长签批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需要给予行政强制的违法案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给予行政强制的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 5 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二)(二)调查调查取取证证承办人(A 角、B 角)负责进行调查取证,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三)(三)审查审查站长审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承办人(A 角、B 角)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四)告知、复核与听(四)告知、复核与听证证1、拟实施行政强制的,由承办人(A 角、B 角)起草《行政强制事先告知书》,经副局长签批,由兽医卫生防疫站制发2、兽医卫生防疫站将《行政强制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强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承办人(A 角、B 角)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听证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五)审议审议与决定与决定审查终结,由站长提出处理意见,经讨论形成站意见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批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强制决定制决定书书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后,承办人(A 角、B 角)起草《行政强制决定书》,经站长审核后签发兽医卫生防疫站将《行政强制决定书》于 5 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七)(七)执执行行兽医卫生防疫站依法采取措施强制执行八)(八)结结案案归归档档案件终结后,承办人(A 角、B 角)应填写《行政强制结案报告》,并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五、公开公示五、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在佳木斯畜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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