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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交通服务协调工作补充规范(征求.pdf

3页
  • 卖家[上传人]:姜泥
  • 文档编号:333004737
  • 上传时间:2022-09-01
  • 文档格式:PDF
  • 文档大小:410.5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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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空中交通服务协调工作补充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确保民用航空安全运行,规范空中交通服务协调及管理,根据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参照国际民航组织相关文件,结合运行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以下简称“管制单位”)与军航、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的运行协调管制单位应当遵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中关于协调的相关规定和本补充规范第三条【监督和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指导全国空中交通服务协调工作民航局空管办负责具体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辖区内空中交通服务协调工作第四条【工作程序】管制单位应当依据本补充规范在本单位运行手册或和相关单位的运行协议中明确工作程序2 第二章 协调要求和管理规范 第一节(略)第二节 有关单位和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之间的协调 第九条【原始资料提供】管制单位等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和原始资料提供的相关规范,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第十条【飞行前资料】为保障航空情报服务机构能提供最新的飞行前资料,并满足飞行中的资料需求,管制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与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更新的资料。

      第十一条【空中导航要素调整】在调整空中航行各类相关要素前,负责调整的相关单位或部门应注意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为公布该资料,需要时间准备、制作和发行为确保及时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建立密切的协调关系,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向航空报服务机构提供资料第十二条【AIRAC 制度】对于提供原始资料内容涉及航图或机载导航系统调整的,负责单位或部门应注意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AIRAC)生效日期的规定,按要求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原始资料3 第十三条【数据质量要求】管制单位等各相关单位向航行情报服务机构提供原始资料和数据时,应符合规定的数据质量要求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地区管理局应当将空中交通服务协调工作及相关操作纳入日常监管,包括符合性检查,组织监察员实施监察第十五条 监察员应熟悉本规范和监察程序的要求,合理安排监察计划,充分掌握有关单位实施情况,并按要求填写检查单第十六条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应制定整改计划,并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管理局应监督有关单位完成问题的整改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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