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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办事处稽核大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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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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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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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承德办事处稽核大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农村信用社的稽核监督,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全稽核监督管理机制,强化稽核大队监督职能,实现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承德市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德市辖内的县级联社、农村信用社的稽核监督工作第三条 全市农村信用社的稽核监督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特派与委派相结合”的运作机制第四条 稽察大队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农村信用社各项管理规定,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资产变动、计划执行、制度落实等情况进行稽核监督第五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对稽察部门及人员履行正常职能的行为进行干扰、阻碍、拒绝和破坏,更不得打击报复第六条 各级稽察部门及人员必须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职责范围内行使稽核监督权,切实维护信用社权益第二章 组织管理2第七条 稽察机构的设置(一)省联社承德办事处成立“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承德办事处稽核大队” ,负责全市农村信用社的稽核组织领导和检查监督工作稽核大队设大队长一名、副大队长一名、稽核特派员三名、稽核员六名大队长由办事处分管稽核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大队长由办事处稽核科长担任,稽察特派员从辖内副科级以上人员中选任,稽核员从全市农村信用社抽调六名业务骨干担任。

      稽核大队设立三个特派办,每个特派办负责三家联社的稽核监督检查工作,各特派办依据有关规定对所负责地区农村信用社独立开展稽察工作二)稽核大队特派员实行聘任制,一年一聘,对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的,可以连续聘任,但连续聘任时间最多不超过三年抽调的稽核人员采取公开竞聘方式,择优选用,实行轮岗交流制,交流期为一年稽核特派员和稽核员抽调期内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不变,工资福利待遇等由所在县级联社发放,抽调期间由稽核大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到所在县联社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三)各县级联社成立稽核分队,分队长由监事长担任,副分队长由稽核部经理担任,成员由稽察部人员担任稽核分队受稽核大队和县级联社的双重管理,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稽核检查监督工作第八条 稽核大队人员的素质要求3(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敢于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行为和不良记录;(二)文化程度: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三)专业知识:掌握国家经济、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及法规,熟悉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和稽察专业知识;(四)工作能力:能够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能够严 格贯彻执行承德办事处有关规定,独立开展稽察工作,完成稽察工作任务;能够解决和处理稽察工作方面的各种问题,具有一定的微机操作专业知识及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五)任职资格:从事农村信用社工作六年以上,从事稽核、会计或信贷工作三年以上,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够独立开展工作;(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稽察工作;(七)特殊要求:家庭负担较小,能够长期坚持在异地基层信用社进行现场稽察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第九条 职责与任务市稽核大队对各县级联社稽察工作具有领导、指导、考核职能,对经营管理的合规合法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具有监督、检查职能,具体为:4(一)根据承德办事处的稽核监察工作计划和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季、月)度稽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按时进行总结,报承德办事处及省联社;(二)对各县级联社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法性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进行常规稽核、专项稽核、重点信用社解剖及必要的后续稽核;(三)负责承德办事处稽核大队的非现场稽核项目的实施;(四)负责对各县级联社的高管人员、重要岗位人员任期履职情况进行在任、离任稽核或强制休假稽核;(五)负责对各县级联社稽察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负责对各县级联社稽察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和稽察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七)负责对各县级联社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价;(八)负责对本级受理和上级交办的信访举报件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和反馈; (九)按照承德办事处部署,完成对重大案件、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工作;(十)根据稽核检查中发现问题组织召开各县级联社内控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研究解决各县级联社风险管5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十一)按季组织召开各县级联社稽察部门负责人例会,解决稽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指导稽察部门开展各项稽察工作;(十二)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权 力第十条 市稽核大队的权力(一)根据工作需要,市稽核大队在组织稽察项目时,有权抽调各县级联社稽核分队人员;(二)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被稽核部门(单位)定期或不定期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三)有权列席各县级联社召开的有关内控管理方面的会议,实施监督指导;(四)有权检查会计凭证、账表、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有权查阅会计档案、相关会议纪要等文件和资料;(五)有权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电子监控数据和资料,监督检查计算机工作人员违规违章操作行为;(六)有权对稽察涉及的有关事项和人员进行调查,取得相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七)有权对正在进行或已经发生的严重违规、违纪、违法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制止决定或按规定向承德办事6处报告;(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承德办事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九)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联社、承德办事处有关文件规定,有权提出纠正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理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十)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等规定,有权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或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十一)有权对监督检查不力的各县级联社监事长、稽察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

      受承德办事处委托,有权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各县级联社的主要负责人(理事长、主任、分管主任)进行质询和约见谈话;(十二)承德办事处赋予市稽核大队的其他权力第五章 工作程序和方法第十一条 稽核工作主要程序是从稽核准备、稽核实施、稽核处理、事后监督执行,到建立稽核档案的过程一)稽核准备1、确定稽核内容和项目,有计划、有准备、有步骤地合理安排上级指定重点稽核项目优先进行;72、拟定稽核方案,落实稽察人员,确定稽核负责人和稽核方式,收集、整理被稽察单位的有关资料,报经上级批准后实施;3、向被稽核单位发送《稽核通知书》临时性稽核工作可以免发送《稽核通知书》二)稽核实施1、稽核人员到达被稽核单位后,要出示《稽核通知书》和相关的稽核证件,说明稽核的目的、任务、要求和需要协助的事项,听取被稽核单位负责人对本次稽核内容有关情况的汇报;2、核对账、表、据,调阅相关资料,做好稽核记录,必要时可就检查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进行核实、认定;3、按类别和性质对有关资料、数据进行整理、归类、分析、鉴定和取证;4、编写稽核记录卡和工作底稿,并交被稽核单位征求意见,由被稽核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签字对意见有分歧的问题,稽核组应进行核实,也可由被稽核单位进行书面说明。

      三)稽核处理1、对稽核情况和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并撰写稽核报告及交换意见书;82、向本部门及单位主管领导提交稽核报告;3、做出和下发稽核结论和稽核处理决定,并下发稽核纠改通知书四)事后监督执行1、经本部门及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的稽核纠改通知书发出一定时期后,稽核部门应调查或实地了解被稽核单位对有关建议和意见的执行情况,并填写稽核纠改情况登记表;2、对被稽核单位不认真处理稽核报告书指出的问题和建议,不落实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的,稽核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商量确定,提出改进措施,同时将情况报本部门及办事处主管领导五)建立稽核档案稽核档案要及时进行整理,按要求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正本交综合档案室保管,副本由稽核部门保存第十二条 稽核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实施不同的稽核项目,采取序时稽核、定期稽核、不定期稽核、临时性稽核、全面稽核、常规稽核、专项稽核、现场稽核、非现场稽核等方式,逐步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面稽核制度第十三条 各级稽核部门对查出的问题应按轻重不同、影响程度、主客观因素等进行分类排队,并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处罚形式为:(一)责令限期纠正违规事项;9(二)审计警告,责令检讨,通报批评;(三)撤销骗取的荣誉称号;(四)查封、冻结有关账簿和物资;(五)没收非法所得;(六)罚款、罚息、赔偿损失;(七)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罚。

      第十四条 稽核中发现较为重大的问题,稽核人员要及时写出稽核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或领导进行汇报第十五条 被稽核单位对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稽核报告结论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仍按原处理决定执行第六章 档案管理第十六条 各级稽核部门要建立稽核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做好稽核档案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稽核档案的立卷原则 是谁稽核谁立卷,边稽核边收集整理,稽核终结,案卷形成稽核档案的整理装订要按照严格鉴别、按项立卷、分类归档的原则进行第十八条 稽核档案一般在次年第二季度前移交本单位档案室保管第十九条 稽核档案的保管期限有以下几种:(一)永久性保管资料:重大的稽核事项,涉及干部处理10的稽核事项;(二)长期性保管材料(10 年):比较重要的稽核事项;(三)短期性保管材料(5 年):除上述两种稽核事项外的其他立卷事项第二十条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稽核档案,应由办事处的行政档案部门、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卷审查;清点核对,登记造册,上报办事处分管领导批准后,指定专人监销第二十一条 稽核档案对外保密不借阅。

      如需借阅,必须经稽核部门负责人批准办理借阅手续,并应限制在档案室内第七章 内部管理第二十八条 明确稽核大队稽察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和稽察专项工作责任制,按季考核稽察人员要履职尽责,对其负责稽核检查的事项及检查结果要签字负责第二十九条 建立稽察部门负责人例会制度,通报、分析、研究解决内控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三十条 建立稽察人员工作日志制度人手一册,按日认真详细填写,包括工作内容、工作质量,作为考勤、考核的依据,各稽核工作组每月在基层联社工作时间不低于正常工作日的 60%市稽核大队负责人定期进行检查第三十一条 建立学 习制度定期组织稽核大队全体人11员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学习,提高稽察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第三十二条 建立民主生活会制度通过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一支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清正廉洁、作风过硬的稽察队伍第三十三条 建立请销假制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第三十四条 建立稽察工作保密制度对稽核检查或专项调查的重大事项在检查或专项调查期间,要按保密规定,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第三十五条 建立工作 报告制度各稽察组按月向承德办事处报告工作(参加月度例会),对各县级联社稽察检查出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或发生的重大事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开展的稽察工作项目完成后及时上报。

      第三十六条 稽察工作档案管理按照承德市农村信用社稽察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稽察工作档案实施规范化管理,确定专人负责第八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七条 稽核特派员实行包片负责、问责制,实行任期责任制,包片管理,任期负全责对上与稽核大队长签订责任书,对下要与本片稽核员签订责任书,对因稽核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案件的要全面问责第三十八条 稽察大队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河北12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从重惩处一)稽核人员在稽察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或失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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