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刍议企业管理中应当避免的一个认识误区.doc
2页刍议企业管理中应当防止的一个认识误区 一、引言 在社会组织构造中,企业是创造经济财富的根本单位有效的企业管理可以保证并促进企业创造更多更好的经济财富在企业管理理论中,纳税是一项重要的事项,它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对企业创造的财富的强迫分配,将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失按照经济人假设的观点,理性的纳税人都会选择在合法的前提下尽量少纳税,争取适用免税政策是纳税人普遍追求的目的 长期以来,免税在我国作为一项减轻纳税人经济负担的税收优惠措施被广泛运用,也被包括企业在内的纳税人普遍认可但是,免税一定是税收优惠措施吗?免税一定能如预期的那样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吗?对此,需要进展深化且全面的分析和认识,这对于免税政策的有效施行和实在保护纳税人的利益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对免税的普遍认识 综观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共识,免税一向被当作是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方法 销售产生的税后利润P1=R1 2.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应当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且可以抵扣因消费活动而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销售产生的毛利润R2=销售收入-销售本钱=第015号〕和?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第141号〕规定: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的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盐场的盐滩占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以,该盐场2022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200 000-10 000-120 000〕0.7= 49 000〔元〕 例4:位于广西防城港市的某渔业公司2022年拥有捕捞渔船5艘,每艘的净吨位为21吨;非机动驳船2艘,每艘的净吨位为10吨;机动补给船1艘,净吨位为15吨;机动运输船10艘,每艘的净吨位为7吨机动船舶的净吨位小于等于200吨的,车船税适用的年应纳税额为每吨3元计算该公司当年应缴纳的车船税额 ?车船税法?第三条和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机动补给船和机动运输船缴纳车船税,非机动驳船按机动船舶的税额的50%计算车船税所以,该公司当年应缴纳的车船税额=0+〔10350%〕2+〔153〕1+〔73〕10=285〔元〕 四、完毕语 由上述分析可见,在企业管理中,免税并不一定必然减轻作为纳税人的企业的经济负担原因何在? 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事物只能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产生、存在、开展和灭亡;条件是指与某一事物、现象、过程相联络并对它的存在和开展发生作用的诸要素的总和;分开条件,一切都无法存在,也无法理解所以,免税能否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取决于施行免税措施的前提条件。
目前,我国对于不同的税种设计的税款计征方法不同,增值税实行多环节征收、税款抵扣制度,当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税负可以多环节转嫁;而其他税种和采用简易征收方法计征时的增值税都采用单一环节征收,税负难以多环节转嫁这些不同的条件导致了免税不一定必然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要求,只有运用联络的观点和全面的观点去观察事物,才能提醒事物的内在联络、本质和规律,从而得出真理性的认识所以,我们应当全面地认识免税的经济后果,不能盲目地认为免税就是税收优惠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行税法的某些免税的规定导致加重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这一客观现象属于税法的破绽的形式之一税法的破绽是指现行的税法体系存在影响法律功能并且违背立法意图的不完全性,这种不完全性导致了立法的应有功能没有良好地实现国家制定免税政策的初衷是照顾、鼓励或扶持某些特定的纳税人,在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了加重纳税人负担的情况,这实非立法者的本意这一破绽当属无认知的破绽,即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因为忽略或认知才能的限制而没有意識到法律规定存在欠缺或是对本来应当予以规定的事项误认为已经标准从而导致形成法律破绽 已有的迹象说明我国的立法机关已经意识到这一税法的破绽并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27号〕首次允许消费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自2022年10月1日起可以放弃免税权,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细那么?纳入了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的规定,?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111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37号〕、?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10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等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文件也都包含了这一规定但是,由纳税人自行判断免税是否优惠的做法似有税务主管机关懒政之嫌因为现实的国情下大多数纳税人理解税法的才能不高,事先进展纳税筹划的意识或意愿不强,往往是纳税人适用免税政策一段时间之后才偶尔发现免税加重了自己的经济负担,并非优惠,此时只能按税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申请免税假设税务机关批准了该免税申请,此前因享受免税政策而多交的税款是无法退还的还有许多纳税人自始至终都不知道自己放弃免税比享受免税更优惠,因为他们根本不理解这方面的知识,可以说损害了纳税人的知情权。
所以,我们期待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例如进一步修改税法或加大纳税效劳力度〕来弥补这一缺憾,实在复原免税以税收优惠的本来面目,把税收优惠措施落到实处,把好事办得更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