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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365征地拆迁律师团:承包集体林地遇拆迁补偿款归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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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s9****2
  • 文档编号:430097676
  • 上传时间:202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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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365征地拆迁律师团:承包集体林地遇拆迁补偿款归谁? 林地征收与耕地征收一样,补偿一般有三块:一是地上附着物及林木补偿费;二是安置补助费;三是林地补偿费结合《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地上附着物及林木补偿费应当补偿给林地承包权人或经营使用权人,这个都很好理解第二块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经常遇到网友咨询,我承包了村里一片林地遇到征地拆迁,承包合同没有到期,林地补偿款却不分给我,这个究竟合不合理?今天,征地拆迁律师团就以《农民日报》一个案例来为大家摆一摆这个事情  案例简述  张家村位于辽西凌河西岸,该村范围内的凌河边处有一片河滩荒地、林地,一直由村委会行使管理权2005年4月,张某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村委将凌河边处一部分荒地、林地发包给张某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30年,自2005年4月1日至2035年4月1日;承包权可以继承给后代经营;原有林木由张某负责看护合同第5条还约定,在承包期限内如遇国家征收或者政策变化不能继续承包的,补偿费按国家政策办理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协议履行  2015年6月,县水利局为加强凌河治理,发布收回公告,张某承包的荒地、林地在收回之列对该地块,政府支付张家村土地补偿费60余万元,地上物补偿费5万余元。

      村委会除地上物补偿费支付给张某外,土地补偿款收归村委会所有张某通过上访、信访主张土地补偿款,但一直未果,张某打算依法起诉维权,但不知法律对此是怎样规定的  说案  除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外,张某可依法主张两项权利:退还尚未到期期间该地块的承包费;有权适当分得补偿款  《民法通则》第11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张某的承包合同期限到2035年,因政府回收,导致该合同尚有17年期限不能履行而承包费损失是最直接的,应当予以退还  《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3条2款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案河滩荒地、林地系国家所有,虽然多年来一直由村委会管理使用,但这种使用不能改变国有性质那么,依据上述规定,国家收回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共有土地,其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农民集体和该土地的经营承包权人。

      具体应给张某多少补偿费,人民法院会根据本案具体案情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涉及的争议地块属于国家所有,如果村民承包村集体林地,则土地补偿款应归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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