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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案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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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斌故意毁坏财物罪缓刑6 个月一案刑事判决书2011-07-13 来源:浏览次数:652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刑事法规刑事案例刑事论文核心提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朝刑初字第00001 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斌, 男, 1982 年 10 月 2 日出生, 汉族,出生地陕西省西安市,大学文化,北京空港龙翔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户籍地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路西段18 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 年 8 月 10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 月 6 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06)第 2901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斌犯故意毁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朝刑初字第00001 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斌,男, 1982 年 10 月 2 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西安市,大学文化,北京空港龙翔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户籍地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路西段18 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年 8 月 10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 月 6 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06)第 2901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 年 11 月 30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斌于2006 年 7 月 28 日 22 时许,在本市朝阳区三元桥第三置业大厦停车场内,酒后将停放在此的北京丽云科技有限公司(此前被告人李斌曾与该公司员工发生纠纷)的牌号为京 EH9857的白色宝马牌轿车右侧后视镜踢坏(车辆损失共价值人民币11 020 元),后被告人李斌被查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斌已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证人袁洋洋、吕玉玺、魏岩、刘海波、王幼明的证言、根据第三置业大厦监控录像复制的录像光盘、汽车修理费用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及物证照片、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斌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确处理,因与他人结怨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斌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故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惩处并适用缓刑。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尹中波二 Ο Ο 七年一月五日董涛故意毁坏财物案2011-07-13 来源:浏览次数:427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刑事法规刑事案例刑事论文核心提示: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崇刑初字第00028 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涛,男,1979 年 5 月 16 日出生于山东省鄄城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暂住北京市朝阳区垂杨柳北里甲6 号楼 67 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鄄城县鄄城镇鄄三路北段 109 号)因寻衅滋事于2006 年 8 月 15 日被行政拘留10天,因涉嫌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崇刑初字第00028 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涛,男,1979 年 5 月 16 日出生于山东省鄄城县, 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暂住北京市朝阳区垂杨柳北里甲6 号楼 67 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鄄城县鄄城镇鄄三路北段109 号)。

      因寻衅滋事于2006 年 8 月 15 日被行政拘留10 天, 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同年8 月 25 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9 月7 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崇检刑诉[2006] 第 186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 2006 年 12 月 27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 2006 年 8 月 15日 23 时许,被告人董涛酒后在本市崇文区光明路十字路口东南角快客超市门前,持铁棍将孙苏平停放在此的伊兰特牌(车牌号:京BH1349 )出租车砸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6592 元被告人董涛后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被毁财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孙苏平的陈述;证人侯凤荣、贾慕华的证言;被告人董涛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孙苏平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董涛赔偿其经济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董涛一次性赔偿孙苏平经济损失人民币8128 元(已履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涛目无国法,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董涛此次系初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本院对其酌予从轻科刑,并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铁棍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故意损坏他人财产故意伤害怎么算赔偿,责任2010-6-17 15:45 提问者:韩羐纱| 浏览次数: 1253 次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我和宿舍一个人闹不和了 那么某些好奇的人我就给大家稍稍说下刚才发生的事儿 废话了许多,现在是真正的问题,如果他砸了我电脑,还揍了我,那么法律上我 是否可以得到解决? 电脑 5000 以上,他敢砸我就敢去立案,电脑赔定了我不担心,揍我即便法律上 得不到解决学校应该也会处分,我也不吃亏。

      关键是我电脑里的资源, 我辛辛苦 苦下载的东子,320G 的空间我就剩下不到40G, 这个损失是否可以加载赔偿里? 假设他咋了电脑打了我,我要求1 万元赔偿是否合理?以上,注意,假设问题补充:电脑 5000 多,我妈买的,现价还是5000 多,新的嘛,必须全配 医疗费就不知道了毕竟还没打,但是不是有种叫做精神损失费的东西吗? 至于资源真的不好算, 我下的很多都是欧美的MV 和动漫,电影,电视剧,游戏, 音乐,软件下载东西很消耗时间的,尤其是最高速度256KB 的说欧美的 MV 很多都 是绝版的,很多是大牌压制的高清MV网上的连接很多早就过期了,资源都是 辛辛苦苦求来的动漫更是连接过期很多(好多事老动漫) 虚拟财产我估计不来,但是很多对我来说是很重要的啊 我来帮他解答满意回答1、“ 如果他砸了我电脑,还揍了我,那么法律上我是否可以得到解决?” :是否 解决要看你自己是否坚持追究, 如果你坚持追究对方的责任, 在与对方协商不成 时,选择到法院告他或是到公安部门报案,就很可能可以得到解决; 如果你放弃, 就可能不了了之2、如果他砸你电脑: (1)属于民事侵权,你可以让他赔偿,协商不成时,可以到法院起诉他要求赔 偿。

      (2)但赔偿时,不会赔偿你电脑的原价,而是会赔偿相同品牌的市场价 (3)至于你电脑里的资料:如果你有证据证明资料的价值是多少,可以要求赔 偿;如果你无法证明资料有什么、资料价值多少的,无法要求赔偿3、“ 这个损失是否可以加载赔偿里?” :以上已有说明4、“ 假设他咋了电脑打了我,我要求1 万元赔偿是否合理? ” :是否合理,目前 没办法说,理由是: (1)到他砸你电脑时,你电脑的市价值多少,现在没法儿确定,保存好电脑发 票吧,到时评估损失时有用 (2)他打你到什么程度、你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等会实际 用多少,现在谁能给你估出来?5、“ 现价还是 5000 多,新的嘛,必须全配 ” :是否全赔,可不由你说了算,你和 他协商解决时这样要求还可以,如果是到了法院,可不会支持你的“ 必须全配 ” , 是要按砸时的市场价赔偿的6、“ 医疗费就不知道了毕竟还没打,但是不是有种叫做精神损失费的东西 吗?” : (1)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等:现在都不可能知道 (2)有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打的程度不严重时,一般不会支持精神赔偿;严重 时可以索要精神赔偿,但能赔偿多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要看具体情况。

      (3)另外,如果被打构成轻伤以上,你还可以向公安报案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 责任,让他坐牢,同时还要赔偿你的损失7、“ 虚拟财产我估计不来,但是很多对我来说是很重要的” :既然资料对你如此 重要,就不要寄希望于事后的所谓赔偿,还是现在就做个备份吧, 毕竟那赔偿到 时能不能拿到、 能拿到多少都很难说, 而且即使给了少量赔偿, 也再找不回你的 东西,你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8、建议: (1)即使你拿到赔偿,受伤会到什么程度也很能说,如果打得重,可能你身体 受损他也得不到好处, 最好是找老师协商一下解决问题,不要让他打你的事情发 生 (2)至于电脑:保存好的的收据,将资料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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