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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触电身亡谁应担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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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206****923
  • 文档编号:40816765
  • 上传时间:2018-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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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幼童触电身亡谁应担责幼童触电身亡谁应担责 案情:2002 年的一日,原告李方某之子李虎(7 岁)一人到其伯父李元家玩耍,误用手抓住了 离地半米高的电线断头而触电身亡索赔无望,李方将当地供电局、李元和该村电工陈银 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李虎死亡补偿费 40000 元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事故发生后拍摄的该村配电室总保护器被一木块顶住的照片当地 供电局辩称已和该村村委会签定供电协议,事故发生的供电设施所有权归该村所有,按协 议“因甲方的高低压线路有问题以及其他原因而造成的一切安全设备损坏和一切伤亡事故应 由甲方负责”之约定,本局不应负相关责任评析:该案谁来承担责任,有以下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电工陈银、李元和该村村委会均应承担责任理由是:原告之子在被 告李元家中触电身亡,事实清楚,被告李元私接乱拉电线,且在电线断头过低的情况下未 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李虎触电身亡,根据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 47 条第二 款“因用户或第三人的过错给供电企业或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第三人应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之规定,被告李元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电工陈银身为电工,对李元私接乱拉电线未能及时制止,且在供电保护器上加塞木 块强行供电,致使其不能发生有效保护作用,根据《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二款“公民法人 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责任”之规定,被告陈 银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根据供电局和该村之约定,发生事故的供电设施所有权归该村所有,且被管理人员加塞 强行供电根据《民法通则》第 126 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 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国 家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第 51 条规定 “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的法律责任按供电 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谁,谁承担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因 此,被告该村村委会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李元和该村村委会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上,但原告李方也应 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而被告陈银则不应该承担责任理由如下:被告陈银作为该村用电管理人,在村总保护器上加塞木块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应视为村 委会行为,故不应承担责任原告李方之子李虎系未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应由原告承担监护责任,但原告未尽监护责任,致使其玩耍时触电身亡根据 《民法通则》第 18 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 益”、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责任”,故原告应对李虎 触电身亡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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