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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讲课提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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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新《公司法公司法》》 讲课提纲讲课提纲 李荃律师李荃律师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术语介绍n法人n自然人n权利能力n行为能力 二、新《公司法》 修订的八大内容n1、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n2、突出股东自治的思想n3、废除了国有企业的“特别待遇”条款n4、防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n5、改革公司设立和资本制度,鼓励民间投资n6、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n7、健全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n8、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公司监控 突出表现在十个方面n一一是废除了原《公司法》第10条:“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 定n二二是规定通过公司章程确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由总经理来担任,改变了过去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担任的局面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3条)n三三是取消了原《公司法》第12条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限制n四四是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里约定红利分配比例和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优先认缴出资的比例(新修订的《公司法》第35条)n五五是规定公司章程可以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表决权行使方式(新修订的《公司法》第42条、第43条)n六六是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办法(新修订的《公司法》第72条)n七七是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情形(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01条)n八八是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经理的职权做出约定(新修订的《公司法》第50条)n九九是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可以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利润(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67条)n十十是规定在“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让公司继续存续(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82条)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n1、大幅度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n2、扩大股东出资的方式n3、大大提高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n4、简化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 新新《《公司法公司法》》将出资方式分为将出资方式分为 货币出资货币出资和和非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两种方式两种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实物、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新的《公司法》坚定地承认技术的价值和地位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这意味着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新《公司法》在股东权益保护上的进步是很显著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n1、扩大了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范围和手段(新修订的《公司法》第34条)n2、规定了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新修订的《公司法》第75条) n3、赋予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83条)n4、正式引进了累积投票制度n5、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52条)n6、增设了股东直接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条款(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53条)n7、规定了股份公司股东享有提案权n8、明确了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请求撤销权(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2条)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完善公司治理和监控,具体表现为:n1、完善股东会和股东大会制度n2、完善董事会制度,避免一言堂n3、扩张监事会的职权,强化监督手段n4、设专节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n5、强化控股股东的责任,规范关联交易n6 、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明确提出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n7、规定了中介机构的聘请程序和赔偿责任n8、创新激励机制,引入股权激励 第二百零八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149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n(1)挪用公司资金n(2)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n(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n(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n(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n(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n(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n(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谢 谢!二00八年十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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