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刑事诉讼法原理课件.ppt

69页
  • 卖家[上传人]:M****1
  • 文档编号:592851693
  • 上传时间:2024-09-23
  • 文档格式:PPT
  • 文档大小:253.50KB
  • / 69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刑事诉讼法原理                  程序论程序论程序论程序论--12 --12 审判审判审判审判--12.2 --12.2 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12.2.3 --12.2.3 法庭审判程序法庭审判程序法庭审判程序法庭审判程序--12.2.3.4 --12.2.3.4 法庭法庭法庭法庭辩论阶段辩论阶段辩论阶段辩论阶段                                                刑事诉讼法原理                                   程序论程序论--12 审判审判--12.2 第一审程第一审程序序--12.2.3 法庭审判程序法庭审判程序-- 12.2.3.1 开开庭审判程序庭审判程序v法庭审判程序简称庭审程序,它是刑事第一审程序的中心环节和典型代表法庭审判的直接目的是确定起诉事实是否存在并确定刑事责任,法庭审判程序则是为达成此目的而提供程序保障,其核心在于维护控辩双方的平等和法官中立,以确保公正司法  我国法庭审判程序的特征:  1.法庭审判活动实行控诉、辩护、审判分离的制度封建社会的审判制度,法官在法庭上集控诉与审判为一体,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资产阶级产业革命后,把控、辩、审三种职能分离,这在人类诉讼史上是一大进步我国刑事审判继承了人类诉讼文化的优秀遗产,同时,也总结了我国人民司法工作长期的历史经验,在庭审中三个诉讼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完成刑事审判的任务  2.强调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辩论,在辩论中查明事实真相  3.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处于主导地位,法院对案件事实享有调查权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强调在控辩双方充分发挥自己作用的基础上,审判员主持法庭,有权讯问被告人,有权讯问证人和鉴定人,有权主持调查核实各种证据,有权主持双方对证据和案件情况的辩论,有权采取法定措施,维护法定秩序和制止发问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另外,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还有权宣布休庭,行使调查权,采取必要的措施,进一步核查有关证据,保留法院对证据的调查权,即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勘检、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冻结等等,这是我国庭审方式的一个显著特征,也是许多国家所不具备的v 开庭公开审理开庭公开审理v  法庭审判大体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的证言部分,应当在庭审后交由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证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后,一般应当连续进行审判,但是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检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延期审理原因消失后,合议庭应再行开庭审理   关于第一审程序的期限,《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自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遇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如遇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应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建议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可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而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原理 程序论程序论--12 审判审判--12.2 第一审程第一审程序序--12.2.3 法庭审判程序法庭审判程序--12.2.3.2 开庭阶段开庭阶段v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开庭应履行以下程序: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根据《解释》第123至129条规定,开庭程序还特别指明以下几点:    (1)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2)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表12-6):v顺序顺序 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进行的工作内容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进行的工作内容 1 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2 宣读法庭规则 3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4 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5 审判人员、全体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表表12-6  中国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依次进行的工中国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依次进行的工作作 [马贵翔,2003] v    (3) 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表12-7):v序号序号 刑事案件开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情况的项目刑事案件开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情况的项目 1 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 是否曾受到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3 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4 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诉状的日期 表表12-7  中国刑事案件开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情况的项目中国刑事案件开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情况的项目[马贵翔,马贵翔,2003] v    (4) 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5) 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①①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②②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③③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④④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6) 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如果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如果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照本解释有关回避的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照本解释有关回避的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刑事诉讼法原理 程序论--12 审判--12.2 第一审程序--12.2.3 法庭审判程序--12.2.3.3 法庭调查阶段 v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55至159条规定,法庭调查的一般步骤和控、辩、审三方的互动关系如下:  (1)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 被告人、被害人陈述和审讯被告人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3) 出示核实各种证据(表12-8)v事事  项项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156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出示与核实物证、书证及其它证据文书 第157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特别规定 调取新证据(庭审前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以外的证据) 第      页刑事诉讼法原理 v159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第158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表表12-8  中国刑事案件开庭后出示核实证据的主要内容及相中国刑事案件开庭后出示核实证据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规定关法律规定 [马贵翔,马贵翔,2003] v  根据《解释》第  根据《解释》第130至至159条决定:法庭调查还应注意以下内容:条决定:法庭调查还应注意以下内容:  (  (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他的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他的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  (2)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  (3)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的讯问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的讯问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  (4)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  (5)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或者发问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或者发问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  (6)对指控的每一起案件事实,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传唤证人、鉴定人)对指控的每一起案件事实,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传唤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书面陈述、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附带检查笔录制作人的书面陈述、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分别提请传唤尚未出庭作证的证人、鉴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分别提请传唤尚未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公诉人未出示的证据,宣读未宣读的书面证人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公诉人未出示的证据,宣读未宣读的书面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在起诉一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在起诉一方举证提供证据后,分别提请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方举证提供证据后,分别提请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经人民法院准许,未成年人、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书面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经人民法院准许,未成年人、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人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人以及有其他原因的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为不便的人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人以及有其他原因的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法原理 v((7)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但经人民法院事先准许不出庭的除外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但经人民法院事先准许不出庭的除外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鉴定人的身份、与当事人及本案的关系,告知鉴定人应当如实地提供鉴定意见和有意作虚假鉴定要负的法律责任鉴定人的身份、与当事人及本案的关系,告知鉴定人应当如实地提供鉴定意见和有意作虚假鉴定要负的法律责任   (  (8)审判长对于向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对于控辩双方认)审判长对于向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向证为对方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向证人和鉴定人发问、询问应当分别进行人和鉴定人发问、询问应当分别进行  (  (9)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先由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先由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

      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必要的说明,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  (10)当庭出示的证据、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在出示、宣读后,应即将原件移)当庭出示的证据、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在出示、宣读后,应即将原件移交法庭对于确实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要求出示、宣读证据的一方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对于公诉人在法庭上交法庭对于确实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要求出示、宣读证据的一方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对于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播放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的,如果该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将该证人的全部证言在休宣读、播放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的,如果该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将该证人的全部证言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人民法院审查前款规定的证据材料,发现与庭审调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有重大出入,可能影响正庭后三日内移交;人民法院审查前款规定的证据材料,发现与庭审调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有重大出入,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决定恢复法庭调查确裁判的,应当决定恢复法庭调查  (  (11)公诉人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如认为该证)公诉人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如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许出示;如果辩护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做必要准备时,可以宣布休庭,并根据具体情据确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许出示;如果辩护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做必要准备时,可以宣布休庭,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辩护方作必要准备的时间。

      确定的时间期满后,应当继续开庭审理况确定辩护方作必要准备的时间确定的时间期满后,应当继续开庭审理  (  (12)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  (  (13)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  (14)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  (15)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庭调查程序基本上确定的是一些重要的法律规则,并不是严格的调查顺序,在司法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庭调查程序基本上确定的是一些重要的法律规则,并不是严格的调查顺序,在司法实践中允许人民法院在制定庭审计划时确定具体的庭审顺序,只要不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可。

      实践中允许人民法院在制定庭审计划时确定具体的庭审顺序,只要不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可刑事诉讼法原理 v西方(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庭调查实行著名的交叉询问西方(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庭调查实行著名的交叉询问( cross examination )规则(图规则(图12-2),即控辩双方在法官和陪审团面前为查明事实而交替盘问证人的一种法庭调查方式其步骤),即控辩双方在法官和陪审团面前为查明事实而交替盘问证人的一种法庭调查方式其步骤是:(是:(1)控诉方对自己提出的第一位证人进行主询问,通过适当的提问使证人得以清楚无误地)控诉方对自己提出的第一位证人进行主询问,通过适当的提问使证人得以清楚无误地提供与本方所要证明的事实有关的陈述提供与本方所要证明的事实有关的陈述2)辩护方对控诉方提出的这一位证人进行交叉询问,)辩护方对控诉方提出的这一位证人进行交叉询问,通过细心安排的提问揭露证人证言中存在的矛盾或者漏洞,引导出有利于本方的事实甚至干脆对通过细心安排的提问揭露证人证言中存在的矛盾或者漏洞,引导出有利于本方的事实甚至干脆对证人本身的可靠性提出质疑,并为被告人博取同情证人本身的可靠性提出质疑,并为被告人博取同情。

      3)控诉方对自己提出的第一位证人再次)控诉方对自己提出的第一位证人再次进行主询问,目的在于澄清该证人的证言在交叉询问中暴露出来的疑点,消除交叉询问所造成的进行主询问,目的在于澄清该证人的证言在交叉询问中暴露出来的疑点,消除交叉询问所造成的不利于本方的效果不利于本方的效果4)控诉方再次主询问后,如果确有必要并经主审法官许可,辩护方可以)控诉方再次主询问后,如果确有必要并经主审法官许可,辩护方可以再次交叉询问再次交叉询问5)控诉方对自己提出的第二位证人进行主询问,并重复进行上述)控诉方对自己提出的第二位证人进行主询问,并重复进行上述2、、3、、4项活项活动,直至控诉方提供的证人全部询问完毕动,直至控诉方提供的证人全部询问完毕6)辩护方对自己提出的第一位证人进行主询问,)辩护方对自己提出的第一位证人进行主询问,使该证人提供有利于本方的陈述使该证人提供有利于本方的陈述7)控诉方对辩护方提出的第一位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控诉方对辩护方提出的第一位证人进行交叉询问8))辩护方对自己提出的第一位证人再次进行主询问辩护方对自己提出的第一位证人再次进行主询问9)确有必要并经主审法官许可,控诉方可)确有必要并经主审法官许可,控诉方可以再次进行交叉询问。

      以再次进行交叉询问10)辩护方对自己提出的第二位证人进行主询问,并重复上述)辩护方对自己提出的第二位证人进行主询问,并重复上述7、、8、、9项活动,直至辩护方提供的证人全部询问完毕项活动,直至辩护方提供的证人全部询问完毕[1] v v    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庭调查和实践操作一般采用先审问被告,再传唤证人,后出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庭调查和实践操作一般采用先审问被告,再传唤证人,后出示书证、物证的机械运作方式,特别是允许使用书面证言等传闻证据与此相比,交叉询问制度示书证、物证的机械运作方式,特别是允许使用书面证言等传闻证据与此相比,交叉询问制度的优点是逻辑性强其依据:的优点是逻辑性强其依据:  (  (1)在于它反对使用书面证言等可靠性较低的传闻证据;)在于它反对使用书面证言等可靠性较低的传闻证据;  (  (2)在于它确立了以询问证人(包括被害人、被告人、鉴定人等)为主线根据需要与时机)在于它确立了以询问证人(包括被害人、被告人、鉴定人等)为主线根据需要与时机配合出示书证、物证的方法,论证清晰;配合出示书证、物证的方法,论证清晰;  (  (3)证人的次序安排和询问内容均是控辩双方精心设计的,不仅层次分明,而且探索力极)证人的次序安排和询问内容均是控辩双方精心设计的,不仅层次分明,而且探索力极强。

      强  (  (4)把对事实的调查与辩论融为一体,避免了把二者分开进行引起的辩论中常常需恢复法)把对事实的调查与辩论融为一体,避免了把二者分开进行引起的辩论中常常需恢复法庭调查的麻烦庭调查的麻烦v注释:注释:  [1]张建伟:《交叉询问制度的机理与运用》,《依法治国张建伟:《交叉询问制度的机理与运用》,《依法治国 司法公正司法公正--诉讼法理论与实践》,上诉讼法理论与实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年4月版,第月版,第198-199刑事诉讼法原理 程序论--12 审判--12.2 第一审程序--12.2.3 法庭审判程序--12.2.3.4 法庭辩论阶段 v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庭辩论一个显明的特点是包括事实的辩论即对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分别发表意见并相互进行质疑的专门活动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此条规定也明确了法庭辩论的基本顺序辩护人首次发表辩护词后是第一轮辩论结束的标志接着开始第二轮、第三轮辩论,直至合议庭认为双方均已表明见解为止(图12-3):v v  根据《解释》第161条至166条规定,法庭辩论还强调:  (1)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①公诉人发言;  ②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③被告人自行辩护;  ④辩护人辩护;  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刑事诉讼法原理 v(2)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互相指责的发言应当制止  (3)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①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行委托或者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②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164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4)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合议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该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刑事诉讼法原理 程序论程序论--12 审判审判--12.2 第一审程第一审程序序--12.2.3 法庭审判程序法庭审判程序--12.2.3.5 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最后陈述                  v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最后陈述是被告人的一项权利,应当成为一个独立的庭审阶段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应告知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法律并未作限制性规定,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都应当认真听取不得限制根据《解释》第167、168条的规定,被告人最后陈述还强调:  (1)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审判长可以制止;如果陈述内容是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也应当制止  (2)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刑事诉讼法原理 程序论程序论--12 审判审判--12.2 第一审程第一审程序序--12.2.3 法庭审判程序法庭审判程序--12.2.3.6 评议和宣判阶段评议和宣判阶段v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并分别情况作出判决(图12-4)v v  评议应遵守的法定规则有:  (1)评议秘密进行;  (2)评议由审判长主持;  (3)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书记员只做记录,不参与讨论与表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评议后应分别情形作出如下判决: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刑事诉讼法原理 v根据《解释》第175至180条规定,评议还强调:  (1) 合议庭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并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何罪,应否处以刑罚;判处何种刑罚;有无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赃款赃物如何处理等,并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对具有下列情形的案件,应当分别作出裁判(表12-9):v序号序号 v案案  件件  的的  不不  同同  情情  形形 v裁裁  判判  结结  果果 v1 v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v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v2 v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 v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v3 v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 v应当判决宣布被告人无罪 v4 v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v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v5 v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v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刑事诉讼法原理 v6 v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依法不予刑事处罚 v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v7 v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依法不予刑事处罚 v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v8 v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v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v9 v被告人死亡 v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v表表12-9  中国法院对第一审一般程序刑事案件依不同情形所作之裁判中国法院对第一审一般程序刑事案件依不同情形所作之裁判 [马贵翔,2003] v  (2)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3)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176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  (4)依据本解释第117条第(三)项受理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时,人民法院对于前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规定作出的判决,不予撤销但应当在判决中写明:"被告人×××曾于×年×月×日被××人民检察院以××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无罪宣判是对判决的公开宣告刑事诉讼法原理 v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164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根据《解释》第182条、第183条规定,宣判还强调: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单位的,应当送达被告人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宣告判决时,法庭内全体人员应当起立宣判时,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未到庭的,不影响宣判的进行v 公开宣判公开宣判刑事诉讼法原理 程序论程序论--12 审判审判--12.2 第一审程第一审程序序--12.2.3 法庭审判程序法庭审判程序--12.2.3 讨论案例讨论案例v【讨论案例【讨论案例1】】v王某故意伤人案王某故意伤人案v  王某与何某系邻居,常因生活小事发生纠纷,1998年1月29日,两人又因琐事发生口角,接着相互抓扯斗殴。

      王某跑回家去,拿一锄头,趁何某不备,将何某打翻在地何某当即昏倒后经医院诊断,何某被打中后左锁骨中段三分之一处,导致横断性骨折及脑震荡在住院治疗期间,花去医疗费共计6000元1998年4月,县人民检察院以重伤罪起诉王某,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害人何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王某赔偿一切物质损失1998年4月20日,县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判王某罪行在法庭审理中,被害人何某的诉讼代理人刘律师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当刘律师就刑事部分发表意见时,审判长对刘律师说,“你是被害人何某的代理人,只能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不能就刑事部分发表意见,对罪犯的控诉只能由公诉人代表国家进行,因此你的发言只能针对民事部分v【问题】【问题】    审判长限制被害人代理律师的发言范围是否妥当?刑事诉讼法原理 v【讨论案例【讨论案例2】】v宣判处理大会案宣判处理大会案v    2009年某日,某省某市在广场举行“严打”整治公开宣判处理大会,公开逮捕65名犯罪嫌疑人,并对32名刑事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当地媒体报道宣判处理大会时,用了“广场上挤满了上万名前来观看的群众”这样的话 大规模的公开宣判,引起了广大市民的争议。

      支持者说,这样做对不法分子具有强大的震慑力;反对者说,这种做法严重违法,公判示众是以摧毁人的尊严为目的的法外之刑,这种做法早已经被国家司法机关宣告为不法而被禁止v【问题】【问题】v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被告人拉到广场上示众宣判是否合法? 刑事诉讼法原理 程序论程序论--12 审判审判--12.2 第一审程第一审程序序--12.2.4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v【阅读案例】【阅读案例】v胡某赌博案胡某赌博案 v    被告人胡某先后三次纠集他人在家中赌博,由他提供赌具,并抽头收费,共获得1200元,后被查获,由某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认为赌博罪的最高法定刑是3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因此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按照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汪某一人独任审判此案    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则公诉人不能出庭,不利于打击赌博犯罪,因此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认为赌博罪性质轻微,处罚也较轻,完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况且法院人手少,工作压力大,适用简易程序可以节省人力办其他案件,所以坚持适用简易程序并要求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县人民检察院坚持原来观点,并拒绝移送全部案卷,于是县人民法院在公诉人未出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了该案。

      并以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为由,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v【问题】【问题】   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是否正确?县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v刑事诉讼法原理 v【评析】【评析】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审判程序简易的一种审判程序它的特点是: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只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不派员出庭,也可以派员出庭在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则公诉人就不能出庭是错误的同时,县人民法院不取得县人民检察院的同意就开庭审理本案也是错误的可以说,在上述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中的第一审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取决于法院和检察院的意见是否一致。

      如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则不能适用v 刑事诉讼法原理 程序论程序论--12 审判审判--12.2 第一审程第一审程序序--12.2.4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12.2.4.1 简简易程序易程序 的概念、特点和适用范围的概念、特点和适用范围v一、简易程序的概念一、简易程序的概念v    刑事简易程序是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简化形式从理论上讲,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证据简明的刑事案件,简化则主要指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说省略掉那些主要为查清犯罪事实而设置的一些诉讼程序现代世界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规定有简易程序然而,由于不同国家国情的差异以及刑事案件发案数和对刑事简易程序认识程度的不同,各国对刑事简易程序的规定都有自己的特点v二、简易程序的特点二、简易程序的特点v     在中国,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刑事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程序中的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时所依法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它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刑事简易程序主要在第一审程序中适用这是因为,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最典型的审判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使用率较之第二审、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要高得多,显然对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更多的简化对于提高办案效率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以及死刑复核程序均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法原理 v(2)刑事简易程序适用案件的范围决定了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案件适用范围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二章关于管辖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轻微案件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一般均为重大、复杂的案件,因此,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的意义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刑事简易程序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简易程序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诉讼期限大幅度缩短,这就自然提高了单位时间内的办案量,从而提高了诉讼效率司法实践中,证据简明的轻刑事案件占整个刑事犯罪案件的多数,因而通过实行简易程序来提高诉讼效率具有更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国家的犯罪率不断上升,犯罪已成为西方国家的严重问题,形成所谓世界范围内的“诉讼爆炸”[1],而繁琐的诉讼程序又使案件大量积压,成为社会的一大顽症于是,广泛采用简易程序已成为当今世界刑事诉讼发展的基本趋势之一,如美国以辩诉交易的方式解决了近90%的刑事案件中国的犯罪率虽然低于西方国家,但犯罪绝对数并不低,中国目前的刑事司法总的方面也存在较为严重的财政投入不足、人手少、装备差、人员素质低等现象,而改革开放以来犯罪的总的形势又较为严重,近年来又出现所谓新的犯罪高峰[2]。

      长期以来由于中国没有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所有刑事案件几乎都按一种程序处理,造成了不必要的诉讼拖延,再加上刑事犯罪形势的日益严峻,使得这样的拖延愈加严重,直接影响了打击犯罪和公民权利的保护,因而,采用简易程序,对于提高中国刑事诉讼效率同样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刑事诉讼法原理 v第二,刑事简易程序贯彻了诉讼经济原则诉讼经济原则即诉讼的效益原则,即追求用最小的诉讼投入取得最大的诉讼收入,或者是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诉讼投入诉讼投入是多层次的,而诉讼的经济投入即诉讼人力、物力的投入占其中的很大比例,还包括诉讼的负价值等,如当事人因诉讼而耽误工作,以及因诉讼拖延造成的精神压力等简易程序在保证了对证据简明案件的办案质量前提下,缩短了诉讼期限,并简化了审判组织和诉讼参加人,自然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节省了人力、物力,并减少了因诉讼拖延引起的诉讼负价值,有效地贯彻了诉讼经济原则中国现在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经济发展速度很快,但无论是国家财政收入还是公民个人收入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这就决定了我们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均不可能在诉讼上投入很多的人力、物力,因而采用简化程序更符合中国国情,更具有现实意义。

        第三,刑事简易程序便利于公民诉讼便于公民诉讼一直是中国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而实行诉讼程序的简化在某种程度上讲是便利公民诉讼的一个最有效的体现,这是因为简易程序避免了诉讼拖延和诉讼浪费,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人力和财力,很受人民群众欢迎也正因如此,实行简易程序是中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这个传统一直体现在中国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开始建立的人民司法制度当中v三、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三、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v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指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从理论上讲,简易程序是针对证据简明的案件而设立的,由此看来,简易程序应当是适用于所有的证据简明的案件,包括证据简明的重罪案件然而,考虑到保护人权和法制宣传效果,简易程序一般不宜适用于重罪案件现代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简单轻微的案件,如日本适用简易公审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可判处一年以下惩役或监禁的案件;德国适用简易程序判处的刑罚预期是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适用简易处刑命令程序的限于判处罚金或3个月以下的拘役的案件;英国治安法院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只能判处6个月的监禁或罚金;法国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限于违警罪,即判处2个月以下的徒刑或2000法郎以下罚金的案件刑事诉讼法原理 v中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同样是简单轻微的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可见,采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处的刑罚最高刑是3年有期徒刑,同时也可以适用所有的可判处拘役、管制和单处罚金的案件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此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还须具备两个条件: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首先要求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即构成犯罪的各种事实要件清楚,证据充分,其次说明犯罪轻重的情节基本查清;②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后两项犯罪属于自诉案件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时可以采用《刑事诉讼法》对审理自诉案件规定的有关程序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的自诉案件都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比如《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解释》第2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①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②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③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④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⑤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刑事诉讼法原理 v 注释:注释: [1]资料显示,美国1983年仅仅联邦地方法院受理的案件是1960年的3倍多,达280000件,增长率为250%;意大利区法院1987年受理民事案件48915件,平均每位法官办案570余件;地方法院全年受理的案件316010件,平均每位法官办案250件;法国从1975—1995年的20年间,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增长了120%,积案增长300%;我国台湾地区从1994年—1997年间,最高法院受理案件数从16203增加至20310件;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从89416件增加至94429件;地方法院从1895676件增加至3025710件;我国1990-1999年的10年间,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案件4249万件,年均受案424.9万件为此前13年平均数的3.4倍,而且积案居高不下,据中新网2000年9月28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祝铭山称:全国法院清理积案的工作虽取得进展,但仍面临严峻形势,2000年1-7月,全国法院结案达69.43%,比上年同期增加了3.15个百分点,但到该年7月底前,全国法院未结案仍有185万件(何兵:《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中外法学》2002年第1期)。

      单就刑事案件来说,战后西方国家的犯罪率不断上升英国从五十年代初开始,犯罪率就一直上升1967年犯罪总数为1200000起,1977年超过2400000起,为1967年的两倍从五十年代中期开始,全国的暴力犯罪现象平均每年增加11%,谋杀罪现在较1957年增加了四倍多美国的杀人、抢劫、强奸等七种重大案件,1952年发生2036510起,1964年发生2600000起,1975年发生11256600起,1984年则高达12070200起1984年比1952年增加了6倍多日本战后的三年,违反刑法的犯罪率就增加了一倍陈光中主编:《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30—31页) [2]“严打”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数逐年下降至1984年的514369起,此后又回升至1988年的827594起;1989年开始急剧上升,至1991年竟达2365709起,此后又回落,至1997年基本稳定在160多万起,呈居高不下之势;从1998年起又开始急剧上升,达198.6万起,2000年又上升至224.9万起(参见《中国法律年鉴》),出现了我国第四次犯罪高峰 刑事诉讼法原理 程序论--12 审判--12.2 第一审程序--12.2.4 简易程序--12.2.4.2 简易程序的概念、特点和适用范围 v四、简易审判程序四、简易审判程序v(一)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提起(一)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提起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简易程序应有下列3个程序要件:  1.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对于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才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当然,如果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法院不同意,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2.人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的建议是针对检察院而言的对于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如果法院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可向检察院提出建议,如果检察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就可按简易程序审理当然,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也是针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公诉案件  3.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对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此种情况下,可由法院依职权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法原理 v(二)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二)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简易程序审判案件,其审判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刑事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实行独任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和第174条的规定,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是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现代世界各国的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一般也实行独任制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此类案件,一般是影响定罪量刑的所有事实、情节均十分清楚证据又确实、充分的案件。

      法庭审判时,由审判员宣读起诉书,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法原理 v陈述和辩护如果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解释》第226条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   3.审理程序灵活掌握  简易审理程序较之一般程序具有简便、灵活的特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第一审普通程序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根据此规定,审理时应灵活掌握程序,以简便为原则,比如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可以不加严格区分;可以只就有疑问的地方进行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4.快速审结  刑事简易程序所以简易的最终标志就是审理速度快,审理期限大幅度缩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法定的20日是最长期限,在司法实践中,以当庭审判的居多,实际审理期限更短  5.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时,应按一般程序重新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重新审理的理由一般包括以下3个方面:①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需要作详细调查,或者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②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能在20日内审结的;③存在《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的延期审理情形的,如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加起诉的《解释》第229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①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②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③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④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⑤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诉讼法原理 v(三)普通程序简化审(三)普通程序简化审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推出的所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程序此简易程序类似于认罪答辩程序,它对于提升刑事诉讼效率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制度出台的原因除了法院受到刑事案件增长的巨大压力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可以说来源于我国审判机关对刑事诉讼证人普遍性不出庭作证的深层原因的深刻反思。

      刑事诉讼证人不出庭堪称我国刑事审判的一大奇观,据资料显示,全国法院刑事案件审判证人出庭的比例不足全部案件的5%,绝大部分案件的审判以宣读书面证言为主对此现象的分析,理论界多从证人本身及有关的配套制度的改革方面进行分析探讨:一是证人担心作证会遭致报复;二是证人怕麻烦,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三是证人因作证的经济花销无法得到补偿以此为基础,主张加强对证人的教育和保护;对证人的花销给予足够报销;对拒不作证的证人采取拘传等强制措施等此种分析与建议均十分重要,如能推行,对保护证人出庭作证会起到较大的积极作用刑事诉讼法原理 v 但刑事诉讼证人出庭难的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不能不予以关注:一是实践中法院审判的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案件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从案件的实际需要来讲,没有必要出庭不少审判员认为,大部分甚至绝大部分案件事实证据无异议,被告人本人也供认不讳,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实际上浪费了人力、物力和时间某法院一名刑庭审判员说,主要问题不在于证人不愿出庭,而是法院认为确实没有必要出庭,不是证人不积极,而是法院不积极二是法院传唤证人很难,证人往往找各种借口推脱,但控辩双方在庭外对证人做工作后证人出庭的积极性明显增强,不少由控辩方私下作过工作的证人在为辩方或控方出庭作证时,没有经济补偿也愿意出庭作证。

      [1]三是控方往往阻挡证人出庭作证,这种情形多表现为证人给检察院提供证言笔录后,提出改变证言要求(经了解,部分证人在检察院提供证言时被检察院部分检察员施行了强迫手段,甚至暴力取证现象律师询问这些证人后发现证言不实而要求如实提供证言并出庭作证;部分情况是检察员并未施用强迫或暴力取证手段,但证人突然提出改变证言)检察院部分承办人员担心证人出庭会暴露侦查中的部分违法现象,也担心证人改变证言会导致公诉失败,因而对证人采取限制出庭手段,有的是与法院事先联系、协调,由法院决定不传唤证人,有的则直接警告证人如改变证言将以伪证罪追究刑事责任,甚至派人在法庭外等候,随时准备逮捕证人[2]  上述第一种现象带有普遍性和根本性那么如何理解刑事诉讼的直接言词原则?我国存在这种现象,难道国外就不存在吗?西方绝大多数国家在坚持言词原则或禁止传闻证据规则的情形下,几乎所有开庭正式审判的案件都能够传唤证人出庭作证,他们是否在大部分或绝大部分案件中都在浪费人力、物力和时间?事实并非这样,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例,大部分事实清楚的案件在认罪答辩程序中只要被告人对指控的主要事实(即谁是作案人)无异议就不再正式开庭审判,美国更实行辩诉交易的简便方式(控辩双方达成定罪量刑协议后法官认可即结案),在这种情形下,证人根本无需出庭。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规定了简易程序,但无论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均没有认罪答辩程序,这就必然造成大部分甚至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审判在被告人对基本事实无异议的情形下仍要按部就班进行审判,被告人已经承认了指控仍然要一件一件出示证据,审判程序显得十分罗嗦,甚至滑稽,也难怪一些审判员不想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可见,根本的问题还是要引进认罪答辩程序现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证人出庭不足5%,有些地方甚至只有3%如果引进认罪答辩程序可以使法院在对大部分甚至绝大部分刑事案件审理时不必传唤证人出庭,那么这个5%或是3%将变成相对合理的比例目前法院系统兴起的刑事普通程序的简易化改革,一方面暴露了现行已有的简易程序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使我们看到引进认罪答辩程序的希望事实上,目前刑事普通程序的简易化改革的实质是不自觉地围绕着采用类似于西方认罪答辩程序的方法而展开的比如有些法院在对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化改革时,采用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时即不再出示证据的方法,显然包含着认罪答辩程序的味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程序制度(以下简称普通程序简化审)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 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适用范围。

      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可能判处死刑的;外国人犯罪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刑事诉讼法原理 v第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启动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本意见审理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本意见审理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本意见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人民法院对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第三,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审理方法对于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对适用本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  ①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②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③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④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此外,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不再适用本意见审理刑事诉讼法原理 v注释:注释:  [1]对于此种现象,笔者认为是一个重要问题,它反映了这样一个问题,即传唤证人出庭本质上应充分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这也符合刑事诉讼控辩平等对抗的结构要求传唤证人实质上是控辩双方的事情,法官的作用在于保证这种权利(同时也是义务)的实现。

      证人在诉讼程序结构中,理应分为控方证人和辩方证人,而不可能存在法院证人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将证人进行此种划分并不符合刑事诉讼的发展潮流,建议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证人由控辩双方各自进行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比如重要证人拒不出庭,经控辩方律师申请可由法院传唤 [2]对于此种现象,笔者认为不带有普遍性,但法院与控方的私下接触在刑事审判中是较突出的,这是一个涉及到法院独立审判、法官素质乃至审判纪律的综合性问题,需要逐渐予以扭转直接的措施似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控辩各方要求传唤的证人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至于控方以伪证罪威胁证人问题,关键的问题似乎涉及到伪证罪构成问题我国刑法规定的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参照其它国家的有关规定,伪证罪宜限于给法官作伪证,不应把它适用于侦查起诉阶段这是因为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在庭审中给法官作伪证危害性最大,而且作证的典型意义应是庭上作证而非庭下作证如果采用此规定,检察人员将失去以伪证罪威胁证人的主要理由刑事诉讼法原理 程序论程序论--审判审判--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简易简易程序程序--讨论案例讨论案例v李某强奸案李某强奸案v  李某强奸案由人民检察院起诉后,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起诉书记载的要件齐全。

      每一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征求人民检察院的同意检察院认为,强奸案件不属于简单轻微的公诉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v【问题】【问题】 请结合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对法院、检察院的意见做出评述刑事诉讼法原理 程序论程序论--12 审判审判--12.2 第一审程第一审程序序--12.2.5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v【阅读案例】【阅读案例】v高某盗窃、虐待案高某盗窃、虐待案v  高某,男,38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高某仍然不思忏悔,整天游手好闲,偷鸡摸狗,其父母多次好言相劝,高某非但不听,还非打即骂,高某于2001年1月10日,盗窃某工厂铝材1.5吨,被其父亲发现其父劝高某投案自首,高某生气,一脚将其父亲踢倒,致使其父亲小臂骨折其母亲忍无可忍,向公安机关告发高某盗窃一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高某的父母来到检察院,控告高某犯有虐待罪,要求司法机关处理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向人民法院代替高某的父母提起自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高某的刑事责任 v【问题】【问题】  人民检察院把盗窃罪和虐待罪一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做法是否正确? v刑事诉讼法原理 v【评析】【评析】  在本案中,被告人既犯有盗窃罪,又犯有虐待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和第136条的规定,盗窃罪属于公诉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提起公诉;而虐待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属于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也就是说,在立案管辖上,高某犯的两个罪分别由不同的机关管辖,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就高某盗窃一案提起公诉的同时,又代替高的父母向法院起诉高某的虐待罪是不正确的,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不只是在立案管辖上不同,而且两种案件的提起和审理的程序也不相同公诉案件只能由人民检察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权是人民检察院特有的权力,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判自诉案件的起诉权在于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须依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审理,自诉案件的审理,有一些公诉案件所不具备的特殊规定如自诉案件可以调解;在宣判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对自诉人可以提出反诉,并且他可以随时委任律师为自己辩护这些特殊规定,赋予了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很大的自由权,所以,如果把自诉案件同公诉案件放在一起由人民检察院提出公诉,就会取代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地位。

      上述特殊规定也就无从实现,因而在实质上就剥夺了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原理 程序论程序论--12 审判审判--12.2 第一审程第一审程序序--12.2.5.1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v1. 自诉的概念与意义自诉的概念与意义  从形式上看,自诉是与公诉相对而言的,即被害人对犯罪的直接起诉  现代世界各国,有的承认自诉,如英国、德国,有的实行“起诉垄断主义”,即对所有犯罪的起诉均实行公诉形式,如美国、日本、法国等究竟是哪种形式好,理论上尚无定论承认自诉的国家,一般是从以下方面来衡量其意义的:  (1)允许自诉的案件主要是事实清楚、危害轻微的案件,对此类案件国家的侦查、公诉机关没有必要“大动干戈”,交由被害人直接起诉既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又利于提高诉讼效益,较好地贯彻了诉讼效率与诉讼经济原则此种考虑包含着两个重要理念:   ①自诉与公诉只是形式不同,并无本质区别自诉与公诉的实体原告均主要是国家自诉并不宜简单地把它归入私诉范围比如英国法律规定,自诉人有权向地方检察官申请以公款支付自诉的费用,这说明英国并不把自诉仅仅看作是自诉人的个人的事情,而把它看作是具有公诉意义的诉讼形式。

      自诉的这一本质为必要时由检察机关接管自诉案件创设了理论前提  ②自诉实质上是一种对于罪行轻微的案件采用的更为简易的诉讼形式较之其它简易程序,自诉还免去了国家起诉机关的介入,实质上简易程度更高  (2)自诉案件中犯罪行为侵害个人利益的成分较突出,由被害人、被告人双方通过自诉途径解决有利于合情合理解决纠纷,一定程度上还可能化解矛盾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受此观念的影响,即通过自诉程序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      刑事诉讼法原理        (3)根据不同情况及时作出处理《解释》第193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2.自诉案件的范围自诉案件的范围  自诉案件一般是事实清楚、危害轻微的刑事案件,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前两项自诉案件即属此种情况,其范围已在本课程职能管辖和提起自诉里作过介绍,在此不再赘述。

      需要强调的是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此类案件本质上不宜划入自诉案件的范围或者可以说是广义上的自诉案件此规定确立了所谓“公诉转自诉”程序,强调了被害人自诉权对公诉权的制约,以防公诉专断并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3.自诉案件的处理自诉案件的处理  审查自诉案件一般从三个方面入手:  (1)提起自诉的主体是否适格自诉案件的实体原告或实体当事人之一是刑事被害人,但提起自诉的主体强调的是程序当事人,这就意味着提起自诉不会仅仅限于刑事被害人,其它有权提起自诉的,《刑事诉讼法》第86条作了明确规定,即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丧失行为能力”"应当作无行为能力理解,包括因未成年而无行为能力和因精神障碍而丧失行为能力两种情况此外,提起自诉的被害人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2)提起自诉的条件是否充分一般应有六个方面:①自诉必须是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②自诉要有明确的被告人自诉人必须向法院提供确定的被告人姓名、性别、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情况,便于法院通知被告人应诉;③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④自诉必须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提出;⑤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⑥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原理 v4.自诉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自诉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72、173、174、176条规定,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对告诉才处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并可以进行调解;  (2)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凡自诉人自愿撤回的自诉案件,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自诉人是两人以上的,其中部分人撤诉,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3)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此种反诉指刑事反诉,即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牵连的犯罪行为并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反诉须具备三个条件:   ①反诉的被告人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  ②反诉的案件必须是与本案有牵连的;  ③反诉的内容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人民法院原则应将反诉与自诉合并审理自诉人撤诉不影响反诉的继续审理刑事诉讼法原理 程序论程序论--12 审判审判--12.2 第一审程第一审程序序--12.2.5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v【讨论案例】【讨论案例】v何某虐待案何某虐待案 v  何某经常虐待其年迈的母亲杨某。

      杨某忍无可忍,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何某的刑事责任在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过程中,何某良心发现,向其母亲认错,对其母亲态度大为好转杨某考虑到儿子何某做被告对其名誉影响不好,且何某已痛改前非,于是决定撤回自诉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已由人民法院审理,不准撤回自诉v【问题】【问题】 人民法院的做法正确吗?刑事诉讼法原理 程序论--12 审判--12.3 第二审程序 v【学习目标】学习目标】  通过本节学习,掌握第二审程序的提起和审判,了解上诉不加刑和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等相关内容 v v本节知识点本节知识点: v12.3.1 第二审程序概述 v12.3.2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v12.3.3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v12.3.4 上诉不加刑 v12.3.5 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原理 程序论程序论--12 审判审判--12.3 第二审程第二审程序序--12.3.1 第二审程序概述第二审程序概述 v【阅读案例】【阅读案例】 v李某奸淫幼女案李某奸淫幼女案v  被告人李某,男,18岁,农民 ,1997年3月3日上午10时许,李某以吃糖、看小人书为名,将本村一幼女骗至家中奸淫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李某构成奸淫幼妇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李某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审裁定作出后被告人李某仍不服 ,遂提出请求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但办案人员告诉他,第二审裁定作出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再提起上诉对已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v【问题】【问题】  法院办案人员的解释是否正确?v【评析】【评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也就是说,上诉权仅适用于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可以依法提出上诉,经过第二审程序,即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后,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的上诉权人不得再对其提出上诉,本案中,第二审驳回上诉的裁定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必须无条件予以执行,不能再提出上诉若李某认为原判决量刑过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提出申诉刑事诉讼法原理 程序论程序论--12 审判审判--12.3 二审程序二审程序--12.3.1 第二审程序概述第二审程序概述--两审终两审终审制审制v一、两审终审制一、两审终审制v(一)(一) 两审终审制的概念两审终审制的概念    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其基本内容是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法律规定的上诉权人不得再对其提起上诉,不得再按照抗诉程序提起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它所作的一切判决、裁定,都是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不得再对其提起上诉二)两审终审制的意义(二)两审终审制的意义  两审终审制是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的审级制度它的意义是:  1.有利于实现上级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审判监督,及时审查、纠正下级法院的未生效的错误裁判,实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制的严肃性相统一  2.有利于案件及时审结,使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及时生效,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刑事诉讼法原理 v3.有利于诉讼参与人就近参加诉讼,减少诉累我国刑事诉讼法87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这体现了二审程序的便利性和及时性  在理解两审终审制度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第二审程序并非所有的程序必须经过的程序只有对地方法院和专门法院的一审裁判依法提出上诉或抗诉时才能进入二审程序   2.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作出的死刑立即执行的裁判,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的特殊程序才能生效和交付执行  3.终审制度,是由两级法院分别独立完成第一审和第二审的审判任务的,上级法院不能在下级法院未作出裁判前就干预其具体案件的定罪和量刑。

      刑事诉讼法原理 程序论--12 审判--12.3 第二审程序--12.3.1 第二审程序概述--第二审程序 v二、第二审程序二、第二审程序v  从理论上讲,对第一审裁判予以纠正的程序最经常使用的是上诉审程序,即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向上一级法院提出要求重新审理的申请(即上诉),接受申请的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所应遵循的程序规则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其实质就是刑事上诉审程序,它是指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上诉或抗诉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所用遵循的程序规则的总称刑事第二审程序从纯粹程序的层面上讲,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刑事第二审中的司法权滥用的可能,另一方面是保护上诉权不受侵犯但从根本意义上讲,第二审程序的意义则在于确保第二审程序的应有价值得到最大可能的实现它包括以下4个方面:  (1)刑事第二审程序有利于纠正刑事第一审裁判可能发生的错误第二审程序的设立主要根源于审判制度本身是一种所谓“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罗尔斯曾有过精辟的论述,他认为:“即便法律被仔细地遵循,过程被公正、恰当地引导,还是有可能达到错误的结果一个无罪的人可能被判有罪,一个有罪的人却可能逍遥法外在这类案件中,我们看到了这样一种误判:不正义并非来自人的过错,而是因为某些情况的偶然结合挫败了法律规范的目的。

      [1]在这里我们看到,罗尔斯此处论述的含义是,即使审判程序是科学的,人也会有意犯错误,审判的结果仍有可能发生误判审判制度作为一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为第二审制度的设立提供刑事诉讼法原理 v了依据,它的意义是:既然一审的错误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再设计一审之上的复审程序以逐渐压缩误判的可能性,是保证正确解决案件的良好选择从现实的角度来观察,错误的判决更多的是因为一审程序的不完善和法官的不负责任甚至有意徇私枉法引起的这就是二审程序的实际价值远远大于它的本来价值,那就是一方面通过上下级法院的权力制衡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审判程序的不完善,另一方面用权力制衡来预防法官的不负责任和有意犯错  (v2)刑事第二审程序有利于增加刑事审判程序“吸收不满”的能力,使审判程序更加公正法律程序的一个重要价值是通过设置救济程序来吸收当事者的异议或不满,而刑事第二审程序是刑事审判程序中使用最为普遍的救济程序刑事审判程序“吸收不满”不仅体现为通过纠正错误的裁判使上诉人心满意足,也体现为通过维持原判使当事人打消各种顾虑甚至妄想  (3)刑事第二审程序有利于保证刑法的统一适用第二审法院较之第一审法院视野较为开阔,它可以把不同的一审法院的判决放在一起进行比较,使类似案件得到类似处罚,从而在较大程度上确保刑法的统一适用。

        (4)刑事第二审程序是在第一审刑事裁判未生效的情形下进行的重新审理,它起到了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较之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纠错于已然更能体现诉讼效率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注释:注释: [1]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1页刑事诉讼法原理 程序论程序论--12 审判审判--12.3 第二审程第二审程序序--12.3.1 第二审程序概述第二审程序概述v【讨论案例】【讨论案例】v王某交通肇事案王某交通肇事案v  1998年3月16日,某市平板玻璃厂工人王某在市胜意商店购买桌子一张,用一辆脚踏三轮车装运回家在途中,王某将一9岁小孩张某撞倒在地,车轮从张某的头部轧过,致使张某鼻孔出血,昏迷不醒,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年4月20日,该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法院对王某提起公诉法院认为,市交通队已对王某做了经济赔偿处理受害人家人也没有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因此裁定对检察院的起诉不予受理市检察院不服法院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刑法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

      v【问题】【问题】  请问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有无错误?刑事诉讼法原理 程序论程序论--12 审判审判--12.3 第一审程第一审程序序--12.3.2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第二审程序的提起v【阅读案例】【阅读案例】v袁某某伤害案  袁某某伤害案  v  被告人袁某某的妹妹袁某与本单位职工周某某发生纠纷,其兄袁某某听说后,纠集丁某、李某等9人深夜闯入周某某家中,将周某某打成重伤,周被打后,呈昏迷状态,经医院抢救脱险共住院治疗163天,花去医疗费12390元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以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5年,赔偿经济损失100001997年3月15日,周某某以一审判决量刑太轻,赔偿太少为由提出上诉v【问题】【问题】  他的上诉能否成立?v刑事诉讼法原理 v【评析】【评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换言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只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刑事部分,他们无权上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如果不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无权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提出上诉。

      被害人对刑事部分不服,只能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但是否抗诉得由人民检察院决定  本案中,周某具有双重身份,既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又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原告人,他可以以一审判决赔偿太少为由提出上诉;但是作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他不是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他无权对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换言之,他的以一审判决量刑过轻为由提出的上诉不能成立,如果他对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不服,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害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刑事诉讼法原理 程序论程序论--12 审判审判--12.3 第二审程第二审程序序--12.3.2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第二审程序的提起--上上诉诉v一、上诉一、上诉v(一)上诉的概念(一)上诉的概念  所谓上诉,是指上诉人不服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行为上诉是产生第二审程序的重要途径二)上诉人(二)上诉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0规定,上诉人的范围包括:  1.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  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原理 v(三)(三) 上诉的期限与方式上诉的期限与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由于上诉、抗诉具有阻止一审判决、裁定生效的作用,上诉人、抗诉机关在提起上诉、抗诉时,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时间限制;超出法定期限,如果没有人民法院认定的合理理由,提出的上诉、抗诉便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审判决、裁定即告生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0规定,上诉可以用书状和口头两种形式提出无论以哪种形式提出,人民法院均应受理口头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笔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4规定,上诉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原审人民法院应将原审全部案卷、证所材料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四)上诉的理由(四)上诉的理由  对于上诉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任何限制条件有上诉权的人只要“不服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就可以依法定程序提出上诉也就是说,只要是有上诉权的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上诉,不论其上诉的理由是否充分、正确,上诉都具有法律效力,都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也不允许以其上诉理由不正确或不充分为由而不接受上诉刑事诉讼法原理 程序论程序论--12 审判审判--12.3 第二审程第二审程序序--12.3.2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第二审程序的提起--抗抗诉诉 v二、抗诉二、抗诉v(一)抗诉的概念(一)抗诉的概念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行为抗诉通常分为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和对生效裁判的抗诉两种,前者也叫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后者也叫再审程序的抗诉《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条所指的是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二)抗诉机关(二)抗诉机关   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抗诉的机关,是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三)抗诉的期限(三)抗诉的期限  参照上诉的期限刑事诉讼法原理 v四)抗诉的方式四)抗诉的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抗诉,只能以抗诉书的形式提出,不能采用口头形式同时,抗诉通常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不能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抗诉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接到下级人民检察院抄送的抗诉书后,应当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以前对抗诉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如果认为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没有错误,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不充分、缺乏法律依据等,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决定,必须执行五)抗诉的理由(五)抗诉的理由  抗诉与上诉不同,地方人民检察院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提出抗诉,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必须有明确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时,必须以“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为理由。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由司法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决定的,也是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更高要求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理由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事实认定错误事实认定错误   所谓事实认定错误,指判决、裁定对案件事实作了错误认定,或者案件中的主要犯罪事实和重大情节没有查清,或者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2.法律适用错误法律适用错误   所谓法律适用错误,是指判决,裁定所依据的法律不正确,所适用的法律明显不当,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没有适用,反而适用了不应当适用的法律    3.诉讼程序错误诉讼程序错误  所谓诉讼程序错误,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中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超越或滥用诉讼权限,限制或剥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v   v二审裁定书(准许撤回上诉、抗诉用)二审裁定书(准许撤回上诉、抗诉用)刑事诉讼法原理 程序论程序论--12 审判审判--12.3 第二审程第二审程序序--12.3.2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第二审程序的提起--被被害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害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v三、被害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三、被害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v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享有上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抗诉权,不等于上诉权,它不必然引起二审程序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抗诉后,人民检察院是否抗诉,由人民检察院决定赋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抗诉权,有利于调动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积极性,促进案件的公正处理刑事诉讼法原理 程序论程序论--12 审判审判--12.3 第二审程第二审程序序--12.3.2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第二审程序的提起v王某伤害案王某伤害案v  被告人王某,因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由于一审宣判前已对被告王某先行羁押了56天,所以,上诉期未满,刑期已满被告要求释放,一审法院和监所答复说:“既然你已经提出上诉,一审法院的判决便未发生法律效力在二审法院宣告前,你的刑期并没有确定,因而也就无所谓期满问题,不能释放除非你撤回上诉,才能释放你被告人害怕被继续关押,被迫撤回上诉v【问题】【问题】法院和监所的答复是否正确?刑事诉讼法原理 程序论程序论--12 审判审判--12.3 第一审程第一审程序序--12.3.3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第二审程序的审判v【阅读案例】【阅读案例】v黄知成上诉案黄知成上诉案v  1997年3月,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了黄知成上诉案。

      经审理查明:黄知成,男,31岁,1993年因犯抢劫、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在陕西省马栏农场服刑2000年7月25日从陕西省马栏农场脱逃,黄犯从农场脱逃后,流窜到陕西省、河南省等地,采用爬墙、砸窗、撬保险箱等手段,先后窃得手枪3支,子弹800发,人民币100900元,杀害3人根据以上事实,一审法院认为,黄知成携带枪支,子弹等凶器,以撬门扭锁、撬保险箱为手段,盗窃大量公私财物,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情节特别恶劣应予从严惩处按照刑法的规定,定为抢劫、脱逃罪,判处黄知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黄犯不服,提出上诉v【问题】【问题】  二审法院对黄某的上诉应当如何处理?v刑事诉讼法原理 v【评析】【评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依法改判;(3)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案中,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是适用法律有错误一审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认定黄天成构成脱逃罪,这是正确的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认定黄天成构成抢劫罪,这是错误的因为,黄天成窃取公私财物是采用撬门扭锁、撬保险箱、爬墙等手段秘密窃取,而不是以暴力相威胁;所以黄天成在盗窃时虽然携带了枪支、子弹,匕首等凶器,但其行为仍是属于盗窃性质而不属于抢劫性质如果要给共天成的行为正确定性,应该定为惯窃,符合我国刑法有关的规定同时,黄天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盗窃枪支弹药罪、故意杀人罪显然,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189条第2项的规定,予以改判 v 刑事诉讼法原理 程序论程序论--12 审判审判--12.3 第二审程第二审程序序--12.3.3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第二审程序的审理v                     (一)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一)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是二审程序的重要工作,根据法律的规定可分为两种性质的审查:一种是程序性审查;另一种是实体性审查前者主要是解决二审案件的受理问题,审查的目的是查明一审法院移送的材料是否齐备,是否达到进行第二审审判所必须的程序条件。

      审查的内容是一审法院移送的案件是否包括以下材料:移送上诉的信函;上诉书或抗诉书;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包括一审的案件审结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材料齐备的应当收案,材料欠缺的应当通知及时补充后者的目的是解决是否需要开庭审理案件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除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的以外,对上诉案件中事实清楚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对上诉的案件必须进行实体审查审查的方式是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如果事实清楚,侦查、起诉和一审程序合法,可以据此作出二审裁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v(二)全面审查原则(二)全面审查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这就是第二审程序的全面审查原则  刑事诉讼法原理 v全面审查原则要求:二审法院审判案件时,要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具体而言,首先,既要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又要审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无错误,而不能仅就某一方面进行审查。

      其次,既要审查一审判决已被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又要审查其中没有被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而不能只根据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审查已被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特别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要对已经提出上诉的部分被告人的上诉理由进行审查,又要对没有提出上诉的部分被告人的判决内容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再次,既要从实体上审查一审判决的正确性,又要从程序上审查一审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不能只审查实体问题是否获得正确处理,而对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不管不问  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主要审查下列内容:(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2)第一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3)在侦查 、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5)被告人的供述、辩解;(6)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7)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适当;(8)第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全面审查原则有助于使一审判决中的错误都能得到纠正,确保终审裁判作出时,案件获得彻底的、正确的处理;有助于执行有错必纠的方针,保证第二审程序任务的顺利完成。

      v 刑事诉讼法原理 程序论程序论--12 审判审判--12.3 第二审程第二审程序序--12.3.3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第二审程序的审理v三)第二审案件的审判方式和程序三)第二审案件的审判方式和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可以分为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两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可以分为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两种:   1.开庭审理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也叫直接审理它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组成后,按照第一审程序规定的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步骤对上诉或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审理的地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包括两种,一是自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上诉的案件;二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其中,第一种案件可以开庭审理 ,也可以不开庭审理,视具体情况而定;第二种案件是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要求:凡是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要开庭审理。

           刑事诉讼法原理 v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除自诉案件以外,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前,都应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了解案情,以便出席二审法庭 ,支持公诉,进行法律监督 同时,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前,还应提审在押被告人,传唤其他当事人,通知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到庭;如果被告人委托了辩护人的,还应通知出庭辩护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又属于《刑事诉讼法 》第34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除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1)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者审判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后,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或者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法庭调查的重点要针对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全面查清事实,核实证据;(2)法庭调查阶段,如果检察人员或者辩护人申请出示、宣读、播放第一审审理 期间已经移交给人民法院的证据,由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3)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应当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再由检察人员发言;抗诉案件,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上诉人发言,并进行辩论。

        开庭审理的方式,由于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当庭调查事实,核实证据,进行辩论,有利于彻底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切实纠正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错误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原理 v2. 不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  不开庭审理,即以上诉内容或者抗诉书和一审的全部案卷为基础,通过调查讯问方式进行的审理其特点是:合议庭要审阅案卷材料,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但是不开庭,没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活动,合议庭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评议,作出判决或裁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 ,二审法院可以采用不开庭审理方式进行审判的案件,应当是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即在犯罪事实和证据上,这类案件一审法院的认定没有错误,或者控辩双方基本没有分歧,当事人上诉的理由主要集中在适用法律上、裁量刑罚或诉讼程序上  不开庭审理是一种比较简便、节省的审判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这种方式,以简便诉讼,提高二审效率但是,应当看到,这种方式毕竟不是开庭审理,对于保护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保证二审质量,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二审法院不能只图简单、省事,用不开庭审理代替开庭审理。

      否则,将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刑事案件难以得到公正处理v v>> 扩展阅读扩展阅读:二审开庭切忌走形式二审开庭切忌走形式刑事诉讼法原理 程序论程序论--12 审判审判--12.3 第二审程第二审程序序--12.3.3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v  (四)对二审案件的处理(四)对二审案件的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91条的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表12-10):案案  件件  的的  不不  同同  情情  形形 处处  理理  方方  式式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 应当改判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 可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① 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这些情形之一,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② 违反回避制度 ③ 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④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⑤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表表12-10  中国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中国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刑事案件依不同情形之处理方式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刑事案件依不同情形之处理方式[马贵翔,马贵翔,2003]  刑事诉讼法原理 v二审裁定书(发回重审用)二审裁定书(发回重审用)v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189条、第条、第191条和第条和第192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销、变更原裁定v五)第二审案件的审判期限五)第二审案件的审判期限《刑事诉讼法》第《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126条规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决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第194条又规定,条又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重新计算审理期限v    刑事诉讼法原理 程序论--12 审判--12.3 第二审程序--12.3.3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v【讨论案例】【讨论案例】v张某、谢某、孙某抢劫案张某、谢某、孙某抢劫案 v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张某死刑,判处同案犯谢某无期徒刑,孙某有期徒刑12年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张、谢、孙3犯经常往来,曾多次策划抢劫谢向张、孙提供了其所在单位女财务人员每月7日都将去银行提取职工工资款2万多元的情况,3人认为这是抢劫的好机会,并商定由张犯出面,乘女财务人员不备抢走提包逃走,如果有人追,就用火药枪打,如果被抓,就用刀扎张某一人携带三角刮刀去早已选好的作案地点伺机行抢当谢某所在单位的二位女财务人员从银行取出2万元工资款走至张某守候的地点时,张某乘他们不备,从背后将女财物人员提的装有2万元的提包夺下,骑车逃跑事后3人共同分赃案发后退回全部赃款。

        判决后,三犯不服,均以定罪不当,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检察院亦认为判决过重,提出抗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原定抢劫罪不妥,适用法律不当鉴于检察院亦认为判决过重,提出了抗诉,决定案件发回重审   某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后,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谢某有期徒刑3年,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年问题】【问题】  本案在审理程序上有无不当?你怎样看待检察院的抗诉刑事诉讼法原理 程序论程序论--12 审判审判--12.3 第二审程第二审程序序--12.3.4 上诉不加刑上诉不加刑 v【阅读案例】【阅读案例】v王力、孟虹贪污盗窃案王力、孟虹贪污盗窃案 v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5月30日上午重新审判王力、孟虹贪污盗窃人民币8万元案件,判处王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法判处孟虹有期徒刑12年  24岁的王力原为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永定路分理处储蓄所复核员,22岁的孟虹原为北京电机厂工人两人密谋骗取巨款挥霍 被告人王力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填制“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支行辖区往来代理收款报单”一张,以某单位提取互助金为名,从永定路分理处骗取人民币8万元。

        王力、孟虹贪污盗窃案,2001年1月22日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判处王力有期徒刑15年,判处孟虹有期徒刑5年王力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量刑不当,为此撤销原判,发回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重新审判了这一案件,法庭经过审理,进一步查清了王力、孟虹贪污盗窃案的全部事实 ,认为被告人王力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盗窃国家巨款,被告人孟虹积极伙同作案 ,他们所犯罪行,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影响极坏为保护国家财产侵犯,应依法从重判处 v【问题】【问题】  二审能加重王力、孟虹的刑罚吗? 刑事诉讼法原理 v【评析】【评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190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可见,第190条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前提条件只是被告人一方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而且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第二审程序而不能适用于第一审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189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量刑不当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189条的规定,有权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简言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决定是合法的,正确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在进一步查清全部事实的基础上改判王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终身,改判孟虹有期徒刑12年也是合法的、正确的首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按第一审程序改判加刑的,并不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其次,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在进一步查清全部事实的基础上改判加刑的,并不存在变相加刑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原理 程序论程序论--12 审判审判--12.3 第二审程第二审程序序--12.3.4上上 诉不加刑诉不加刑--上诉不加上诉不加刑的概念和意义刑的概念和意义   v一、上诉不加刑的概念和意义一、上诉不加刑的概念和意义v(一)上诉不加刑的概念(一)上诉不加刑的概念  上诉不加刑,是第二审程序的特殊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 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重于原判决所判刑罚的审判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的规定,它仅适用于只有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

      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在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同时,人民检察院和自诉人也提出抗诉、上诉的,则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 的《解释》第257条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作了具体规定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  1.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核心 ,不仅在一审以前可以行使,而且在二审中仍然可以行使被告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可以消除被告人担心加重处罚而不敢提出上诉的顾虑,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辩护权,而且他的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不必担心加重被告人的处罚,而不敢提出上诉  2.有利于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的监督和指导实践中,二审案件的主要来源是被告人提出的上诉被告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可以疏通一审通往二审的渠道,使上级法院及时发现和纠正下级法院审判中的错误,不仅可以纠正个案的错误,而且可以从总体上提高审判水平和质量  3.有利于促使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二审法院审理抗诉案件时,如果原判量刑过轻,可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这就促使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及时审查一审判决,发现确有错误时,依法提起抗诉,督导人民法院改正错误。

      因此,上诉不加刑可以加强检察机关的责任感,促使其发挥监督功能,及时做好有关量刑过轻案件的抗诉工作刑事诉讼法原理 程序论程序论--12 审判审判--12.3 第二审程第二审程序序--12.3.4 上诉不加刑上诉不加刑--上诉不加上诉不加刑的具体规定刑的具体规定v二、上诉不加刑的具体规定二、上诉不加刑的具体规定v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57条 的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应当遵守下列具体规定:(1)共同犯罪,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3)对被告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的刑罚;(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处长缓刑考验期;(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刑事诉讼法原理 程序论--12 审判--12.3 第二审程序--12.3.4 上诉不加刑--讨论案例 v【讨论案例】【讨论案例】v熊某重伤害案熊某重伤害案 v  沿江市临江区法院审理一起重伤害案件后,判处被告熊某有期徒刑2年,赔偿经济损失750元宣判后,被告不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但被害人吴某认为赔偿数额太少,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要求增加赔偿的金额第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对刑事部分判决量刑较轻,改判有期徒刑6年,但认为民事部分并无不当,未予改判v【问题】【问题】从诉讼程序上说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否合法?v 刑事诉讼法原理 程序论--12 审判--12.3 第二审程序--12.3.5 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 v【阅读案例】【阅读案例】v王某盗窃案王某盗窃案v  王某从1998年起,先后采用多种手段进行盗窃,一共作案32起,先后取得如下赃物:人民币70000元、桑塔纳轿车3辆,冰箱10台,电视机7台,高级衣物58套,1999年5月案发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其中有一辆轿车属于胡某,一台冰箱和一台洗衣机属于李某,另两台轿车暂无找到失主。

      1999年6月,公安机关决定把三辆桑塔纳轿车用来装备警力,分给下面派出所使用王某盗窃案侦破后,公安机关就此发布了公告胡某在得知自己失窃的轿车已经归案后,多次向公安机关请求归还,均被公安机关拒绝 v【问题】【问题】   公安机关的作法合法吗? v【评析】【评析】  公安机关的作法是不合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主,应当及时返还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明知胡某即是车主的情况下,拒不发还其合法财物,违背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且,公安机关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外,一律应上缴国库,司法机关不得私自处理,而公安机关擅自决定将自己扣押的三辆轿车用来装备警力,也直接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v  刑事诉讼法原理 程序论程序论--12 审判审判--12.3 第二审程第二审程序序--12.3.5 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v一、扣押、冻结财物的概念一、扣押、冻结财物的概念v  扣押的在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勘验、搜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在调查核实证据过程中所扣押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

          冻结的在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在调查核实证据过程中所冻结的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v二、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二、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v  1.保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在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2.返还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被害人明确的,扣押、冻结机关应当及时返还 但须经拍照、鉴定、作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入卷备查对于与本案无关的财物,应当返还所有人、持有人或者解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移送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包括作为物证的货币、有价证券等,应当随案移送对于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由扣押机关开列清单,并附原物照片和封存手续,注明地点,入关随案移送对于易腐烂和不易保管的物品,扣押机关处理后,随卷移送原物照片、清单、变价处理的凭证对于违禁品、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的物品、剧毒物品及其他危险品,扣押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后,移送原物照片和清单  4.没收、上缴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扣押、冻结的赃物、赃款及其孳息,由原审的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

      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一律没收,上缴国库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在案财物及其孳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刑事诉讼法原理 。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