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省大型医用设备(乙类)配置规划.docx
3页【法规名称】 吉林省卫生厅、吉林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大型医用设备(乙类)配置规划(试行)》的通知【颁布部门】 吉林省卫生厅、吉林省发改委【发文字号】 吉卫联发[2007]46 号【颁布时间】 2007-08-29【实施时间】 2007-09-15【效力属性】 有效【法规编号】 268757【正 文】吉林省卫生厅、吉林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大型医用设备(乙类)配置规划(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员会,厅直有关单位: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74 号)、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5]64 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省卫生厅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吉林省大型医用设备(乙类)配置规划(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大型医用设备(乙类)配置规划(试行)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吉林省大型医用设备(乙类)配置规划(试行)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指导思想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74 号)精神,为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大型医用设备,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维护患者权益,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发展趋势和卫生资源配置现状、居民医疗服务需求情况,制订本规划。
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基本原则(一)从我省省情和实际情况出发,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发展趋势相适应,与居民医疗需求相协调,并按照《吉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坚持总量控制、规模适度、分类指导、资源共享二)要在优先发展和配置常规医用设备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大型医用设备三)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要坚持成本效益原则,优先考虑实用性、适宜性,兼顾技术的先进性和教学医院及 800 张以上床位的大型医院的特殊性四)坚持专家论证、评审和行政审批相结合的原则在科学论证、评审的基础上为新增和更新大型医用设备的决策提供依据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适用范围及期限 (一)规划范围包括吉林省区域内各部门各种经济类型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论设备产权如何,只按设备配置使用机构划分)二)省卫生厅具体负责组织对区域内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购置和更新的专家评审及审批三)军队和武警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的规划和配置不在本规划范围内四)大型医用设备(乙类)配置规划的有效期限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止四、吉林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以下简称配置标准)(一)区域配置标准1、对区域的划分:从省情和实际情况出发,考虑到医学院校所在地,大型医院的分布、服务人口和辐射半径、人均 GDP、医疗服务需求、战略地位等因素,将吉林省分成两类区域。
长春市为一类区域,其他城市为二类区域2、按两类区域划分配置的标准是:(1)CT 配置标准一类区域每百万人口配置 6 台-9 台;二类区域每百万人口配置 4 台-6 台;在配置标准内,每县(含县级市以下类同)配置 1 台-2 台2)MRI 配置标准一类区域每百万人口配置 1.5 台-2.5 台;二类区域每百万人口配置 1 台-2 台;在配置标准内每县配置 0.5 台-1 台3)DSA 配置标准一类区域每百万人口配置 1 台-2 台;二类区域每百万人口配置 0.8 台-1 台;县暂不做配置4)SPECT 配置标准一类区域每百万人口配置 0.5 台-1 台;二类区域每百万人口配置 0.1 台-0.5 台;县暂不做配置5)LA 配置标准一类区域每百万人口配置 0.5 台-1 台;二类区域每百万人口配置不高于 0.5 台;县暂不做配置二)医疗机构配置标准1、对医疗机构的划分: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 800 张及以上床位的医院为一类医疗机构300 张以上、800 张以下床位的医院为二类医疗机构100 张以上、300 张以下床位的医院为三类医疗机构,100 张以下床位的医院为四类医疗机构2、对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基本条件(1)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已开设与大型设备相对应的诊疗项目和专业科室;(2)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人员(包括医师、技师、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并取得所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相关资质;(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必须具备适宜的房屋、水电、防护、环保等相应基础设施。
3、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具体标准一类医疗机构可按实用型、应用型和研究型阶梯式配置 CT 机 2 台;二类医疗机构可按实用型、应用型或研究型配置 CT 机 1 台-2 台; 三类医疗机构可按实用型、应用型配置 CT 机 1 台;四类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做 CT 机配置MRI 一类医疗机构可配置临床应用型或研究型 MRI1-2 台; 二类医疗机构可配置临床实用型或应用型 MRI1 台; 三类医疗机构可配置临床实用型或应用型 MRI1 台,但配置量不应超过三类医疗机构数的 30%; 四类医疗机构原则上不配置 MRI DSA 一类医疗机构根据相应科室设置及配套医用设备的需要可配置 DSA1 台; 二类医疗机构根据相应科室设置及配套医用设备的需要可配置 DSA1 台,但配置量不应超过二类医疗机构数的 30%; 三类医疗机构和四类医疗机构原则上不配置 DSA SPECT 一类医疗机构根据相应科室、病床数、门诊量、住院人数及相关配套医用设备的情况可配置 SPECT1 台; 二类医疗机构根据相应科室、病床数、门诊量、住院人数及相关配套医用设备的情况可配置 SPECT1 台,但配置量不应超过二类医疗机构数的 20%; 三类和四类医疗机构原则上不配置 SPECT。
LA 一类医疗机构根据相应科室、病床数、门诊量、住院人数及相关配套医用设备可配置LA1 台; 二类医疗机构根据相应科室、病床数、门诊量、住院人数及相关配套医用设备可配置LA1 台,但配置量不应超过二类医疗机构数的 10%; 三类和四类医疗机构原则上不配置 LA 五、本规划从 2007 年 9 月 15 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