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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事故民事责任详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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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医疗事故民事责任详解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是2002年4 月14日国务院发布,并T 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对医 疗事故概念的界定按照这种界定,凡是违法或者违章医疗行为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 事故,都属于医疗事故一、医疗事故的性质医疗关系的木來性质,是一种非典型的契约关系,是指医院与患者Z间就患者疾患的 诊察、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称之为医疗服务 合同患者到医院挂号,表示该医疗服务合同已经成立,在医院和患者之间产生相对应的 权利义务关系就医院方面而言,其权利主耍为接受患者的报酬;其义务,一是须以治疗 为口的进行医疗活动,二是在实施医疗行为Z前履行说明的义务,三是医疗过程小遵守医 疗规章制度,严格医疗程序,保障医疗后果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的要求,如果医院一方在医疗过程中,因医护人员的过失,造成责 任事故、技术事故或者医疗差错,损害患者的健康甚至造成死亡后果,屈于违约行为,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从过失医疗行为侵害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角度看,医疗事 故无疑又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医疗机构的过失医疗行为既侵 害了患者的合同预期利益,也侵害了患者的I占I有利益,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按照〈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 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 任因此,从理论上讲,在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既可以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服务合同规 定的义务为rti耍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医疗机构侵害其人身、财产权利为由来 追究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就实际情况而言,医疗事故按照侵权责任处理对受害人的保护更为有利,因而应当选 择侵权责任确定医疗事故责任的性质,且在现实中和理论上也是这样做的这样选择,更 有利于保护患者的权利,避免患者不清楚医疗关系的合同性质而不敢索赔的后果,同时, 也可以使医疗机构不能借口合同有约定而拒绝对医疗事故的受害人子以赔偿二、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责任主体关于这一问题,学术界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 是统一的,都应当是医疗单位而不是医务人员由于医疗单位是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它 就要对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承担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 医务人员”,这种观点主要强调非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病员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 疗事故。

      如果说非医务人员造成不良后果不属医疗事故,是符合现行法律的,但因此而推 断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然为医务人员似显不妥比较这两种观点,我倾向认为医疗事故 的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同一,都是医疗单位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42条规定:“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 人第45条规定:“个休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 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这些规定不仅符合法理 而且说明:作为丿崔员,它的职务行为是依丿崔佣合同所为的行为,应视为法人或丿崔主的行为,所以因之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就应当rti法人或雇主承担在此情况下,虽然具体的行为人是 雇员,但雇员所为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根据法人理论,此类行为是法人行为,因此 行为主体仍然是法人或雇主而责任主体也是他们有的学者认为,此时的行为主体与责 任主体是不同的,前者是雇员,后者是法人或雇主这种观点与法理不符,依据法理,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应为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 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rti于 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些规定 充分反映了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和同一的原则因此,我认为,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相分 离的观点不妥综上所述,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是同一的,都是医疗单位医务人员的职 务行为都是医疗单位的行为,因此,由这些行为而产生的医疗事故应由医疗单位承担民事 责任2、人身损害事实医疗事故的损害事实的范围如何确定,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意见认为,医疗事故 的损害事实,是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性障碍的损害事件,因 而只包括人身损害的事实另一种意见认为,医疗过失造成的损害,仅限于非物质的损害, 这种非物质损害包括因医疗过失造成病员人身损害所产生的财产损失,和因医疗过失造成 病员人身损害而给病员及其家属带來的精神损害笔者认为,医疗事故构成中的损害事实,首先是指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或者健康权, 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就是生命的丧失或者人身健康的损害,这是人身损害事实的第一个层 次其次,是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损害Z后所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包括为治疗 损害所支出的财产损失再次,是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精神痛 苦这种无形损害。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及其近亲屈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是医疗事故所造成 的损害后果Z—,也是精神损害慰抚金赔偿的客观基础人身损害是医疗事故损害事实的外在表现形式,在赔偿的意义上说,人身损害必定造 成财产上的损失,精神损害也只能进行财产上的赔偿只有这样,才能有赔偿的基础医 疗事故中的损害事实不存在单纯的财产损失3、违反义务的行为医疗事故中违反义务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活动的范围,应当口患者在 医院挂号以后开始,至医疗终结时结束在这一医疗护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行为,均属 医疗事故构成中的行为范围医护人员非止式的医疗活动,即在止当的医疗护理过程以外 的医疗活动,造成患者损害的,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按一般侵权行为处理对医疗事故中违反义务的行为如何理解呢?有的学者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的规定,医疗事故中违反义务的行为,应当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医疗行为违 反医疗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规定的诊疗义务第二层含义,是指医疗行为违反了医疗 卫生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第三层含义,是指医疗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关于保 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法定义务《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公民的身体权、健 康权、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非法侵害。

      违章医疗行为造成公民生命权、健康权 的损害,就违反了国家法律,违反了法定义务笔者不完全同意这种观点医疗事故的违反义务的行为主要表现在医疗机构及具医护 人员的违约行为上,这种违约行为不仅违反了双方当事人医疗服务合同的约定,并月•违反 了医护一方作为民事主体的对他人生命权、健康权不得侵害的法定义务,造成了他人的损 害这是因为,在医疗事故发生Z前,双方当事人Z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医疗服 务合同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和对的法律关系;一种是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存 在的健康权和生命权的权利义务关系,患者作为民事主体,享有健康权、生命权,医护一 方作为一个民事主体,负有不得侵害的绝对义务这后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绝对的法律 关系医疗事故发生之后,医护一方既违反了合同的相对义务,也违反了不得侵害患者健 康权和生命权的绝对义务前者为违约责任,后者为侵害了固有利益的侵权责任,这两种 责任发生了竞合止是这种竞合的关系,才为医疗事故作为侵权责任纠纷处理提供了基础 医疗事故责任构成中的违约行为与违反绝对义务的行为的一致性,构成了医疗事故责任违 反义务的行为要件的基本特点4、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违反义务的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杲Z间必须具有因杲关系。

      医方只在有因 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才为其行为负损害赔偿之责因此,患者的损害后果必须是医方的 医疗违章行为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 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 错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事故侵权责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 错推定,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行为没有过失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 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因果关系推定的形式是:“在一•般情况下,这类医疗行为能够造成这类损害,这一结 论与有关科学原理无孑盾,那么,这种损害事实是由这种医疗行为造成的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和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上,就 不必举证证明,而是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 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同时也不必证明医院 一方的过错这样对受害人实现赔偿权利是大大有利的在医疗机构的举证问题上,由于实行两个推定,对医疗机构非常不利因此医疗机构 必须在治疗中特别注意积累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能够举出证据來,证明口己的行为与损 害事实之间没有I大I果关系,自C在主观上没有过错。

      医疗机构不能证明的,就应当承担侵 权赔偿责任对于上述两种举证责任,实际上只要证明了一个推定不成立,就能够否定口 己的全部责任,因为只要有一个侵权构成要件不成立,侵权责任就不能成立,就能够免除 其全部赔偿责任不过,值得研究的是,实行两个推定,加重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使医疗机构在诉 讼中处于极为被动的局面,可能导致过分扩大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而且医疗机构最终还 是要将赔偿转嫁到广大的患者身上因此,应当慎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防止医疗事 故赔偿的扩大化5、医疗机构的主观过错医疗事故责任的归责,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而,构成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 主观过错的要件医疗事故的主观过错表现为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的过失首先,医疗过失表现在负有 诊疗护理职责的医护人员主观状态中,这是必备的要件医疗过失的形式,既可以是疏忽, 也可以是懈怠医院作为责任人,也应具冇过失,但这种过失是监督、管理不周的过失, 采用推定形式其次,医疗过失只包括过失,不包括故意,因为在医疗过程中故意致害患 者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不能再以医疗事故对待怎样判断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过失,是特别值得研究的问题确定过失的前提,是 首先确定其在行为吋应当承扌口什么样的注意义务。

      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承担的职责是为病 患解除病痛治疗疾病,责任重大,应当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这是一种最高的注意 义务,要求行为人在行为的时候极尽谨慎、勤勉义务,极力避免损害发生违反Z,就构 成过失是否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是否有过失,应当依客观标准判断这个 客观标准,就是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特别是医疗一卫 生管理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是判断医疗活动过错的基本依据例如,法院在诉讼 小推定医疗机构具有主观过失,医疗机构否认自己具有过失,就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 错证明的标准,就是口己的医护行为完全符合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只要证明口己 的医疗行为没有违反这些规章和规范,那就是没有过失只要违反了这些规章和规范的规 定,就认为其有过失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如果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医疗机构就不承担侵权 赔偿责任三、医疗事故侵权赔偿责任的免责事rti与其他侵权责任一样,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免除由于医疗活动 和医疗事故的特殊性,医疗事故责任的免除事由与一般的侵权责任免除事由并不相同下 列事rti为免责事rti:1、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

      在抢救垂危病患的生命时,采取紧急医学措施,有可能造成不良后果,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的不良后果, 不认为是医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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