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总事务所组织条例.doc
4页法规名称】 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总事务所组织条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5-28【正 文】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总事务所组织条例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总事务所组织条例第 1 条 本条例依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第十七条及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制 定之第 2 条 国民大会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总事务所直隶于国民政府,其职务如左:一关于办理选举之指导监督事项二关于选举法规之释明,及各种关系章则之撰拟事项第 3 条 国民大会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总事务所设左列各组:第一组第 4 条 第一组设左列二科:第一科掌理江苏山东浙江南京上海青岛各省市之选举事项第二科掌理安徽江西福建台湾各省之选举事项第 5 条 第二组设左列二科:第一科掌理河北河南北平天津各省市之选举事项第二科掌理湖南湖北广东广西汉口广州各省市之选举事项第 6 条 第三组设左列二科:第一科掌理云南贵州西康各省之选举事项第二科掌理山西陕西四川重庆西安各省市之选举事项第 7 条 第四组设左列二科:第一科掌理新疆甘肃宁夏青海察哈尔绥远各省之选举事项第二科掌理热河辽宁安东辽北吉林松江合江黑龙江嫩江兴安沈阳哈尔滨大连各省市之选举事 项。
第 8 条 第五组设左列二科:第一科掌理蒙古西藏边疆地区民族及内地生活习惯特殊之国民选举事项第二科掌理侨居国外国民之选举事项第 9 条 第六组设左列二科:第一科掌理全国性职业团体及妇女团体之选举事项第二科掌理省市职业团体及妇女团体之选举事项第 10 条 法制组设左列三科:第一科掌理关于选举法规之释明,各种关系章则之撰拟,及关于选举诉讼事项第二科掌理关于选举法令文书新闻之编纂事项第三科掌理关于选举表格图册之编订绘制,及选举材料之征集整理事项第 11 条 文书组设左列三科:第一科掌理文书之撰拟缮校等事项第二科掌理档案之保管印信之典守及会议事项第三科掌理电报之誊译文件之收发事项第 12 条 庶务组设左列三科:第一科掌理公物之收发保管及财产登记员工福利事项第二科掌理经费之出纳保管事项第三科掌理采购修缮及不属于其他各科之事项第 13 条 国民大会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总事务所设委员会,置委员三人至五人,并指定一人为 主席,均委派,综理全所事务,指挥、监督办理全国选举事宜第 14 条 国民大会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总事务所置总干事一人,副总干事一人,组长九人,均 简派;干事五十四人,其中八人简派,余荐派;科长二十一人,荐派;助理干事六十九人,事务员四十六人,均委派,各承长官之命,办理本所事务。
第 15 条 国民大会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总事务所置参事六人至九人,由本所商同有关各机关长 官,就高级职员中调充之第 16 条 国民大会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总事务所为指导调查全国各选举区办理选举情形,设视 导员六人,由国民政府简派之第 17 条 国民大会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总事务所得酌用雇员第 18 条 国民大会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总事务所于必要时,得经委员会之决议,增设干事十人 至二十人,助理干事十五人至三十人第 19 条 国民大会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总事务所设会计室,置主任一人,受委员会之指挥监督, 并依法律之规定,办理会计、统计事项会计室需用佐理人员名额,就本法所定人员名额中分配 之第 20 条 国民大会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总事务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人事管理条例之规 定,办理人事事项第 21 条 国民大会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总事务所办事细则,由选举委员会定之第 22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