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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页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 行政检查项目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AA) 行政检查项目:航空器适航-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生产管理[2/9] 【检查内容】飞行手册(1/24) 【检查标准】 每架航空器交付使用人,CCAR-21-R3 第九条第(一) 、 (二)项规定的证书或者证书权益转让协议持有人提供经局方批准的现行有效的飞行手册 【检查依据】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CCAR-21-R3)第八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故障、失效、缺陷和可能的故障、失效、缺陷的报告(2/24) 【检查标准】 一、CCAR-21-R3 第九条第(一) 、 (二)项规定的证书或者证书权益转让协议持有人确认故障、失效、缺陷造成下列情形之一,48 小时内向局方报告: (一)由于飞机系统或者设备的故障、失效、缺陷引起着火; (二) 由于发动机排气系统的故障、 失效、 缺陷而使发动机或相邻的航空器结构、设备或者部件损伤; (三)驾驶舱、客舱内出现有毒或者有害气体; (四)螺旋桨操纵系统出现故障、失效、缺陷; (五)螺旋桨、旋翼桨毂、桨叶结构发生损坏; (六)正常点火源附近有易燃液体渗漏; (七)使用期间结构或材料损坏引起刹车系统失效; (八)任何自发情况引起的航空器主要结构的严重缺陷或损坏; (九)由于结构或系统的故障、失效、缺陷而引起的任何异常振动或抖振; (十)发动机失效; (十一)干扰航空器正常操纵并降低飞行品质的任何结构或飞行操纵系统的故障、失效、缺陷; (十二)航空器规定使用期间内,一套或一套以上的发电系统或液压系统完全失效; 393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 行政检查项目 (十三)航空器规定使用期间内,一个以上的空速仪表、姿态仪表或高度仪表出现故障或失效; 二、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航空器的序列号; (二)故障、失效、缺陷涉及的机载设备的系列号和型别代号; (三)故障、失效、缺陷涉及的发动机、螺旋桨的系列号; (四)产品型别; (五)故障、失效、缺陷涉及的零部件、组件、系统的标志,包括零件件号; (六)故障、失效、缺陷的性质; (七)故障、失效、缺陷出现的时间、地点及初步原因分析。
三、证书持有人或者权益转让协议持有人已确认由于不恰当的维修或非正常的使用造成 CCAR-21-R3 第九条(四)项所述任一情况或者使用人或其他人已经向局方提交报告的,不必再提交报告 【检查依据】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CCAR-21-R3)第九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仅依据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生产的条件(3/24) 【检查标准】 仅依据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生产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保每一产品均可供局方检查 二、制造地点保存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图纸 三、除局方另有批准外,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颁发一年后继续制造产品的,建立和保持一个经批准的生产检验系统,保证每一产品符合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四、生产检验系统符合 CCAR-21-R3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手册的要求 【检查依据】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则》 (CCAR-21-R3)第一百二十三条 【处理依据】暂缺 394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 行政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生产检验系统(4/24) 【检查标准】 一、制造人按照 CCAR-21-R3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要求建立生产检验系统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立由检验、设计和其他技术部门的代表组成的器材评审委员会及器材评审程序; (二)器材评审委员会活动的完整记录至少保存 5 年。
二、生产检验系统至少具备能够确定下述要求的手段和方法: (一)用于制成产品的入厂原材料、外购件或转包件,符合型号设计资料的规定或者是适用的等效品; (二)物理或化学性能不能及时准确测定的入厂器材、外购件或转包件有识别标志; (三)妥善储存和充分保护易受损和易变质的器材; (四)影响制成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工艺,符合局方认为适用的规范和标准; (五)加工中的零部件,在能够作准确测定的生产工序上检验; (六)制造和检验人员能方便地得到有效的设计图纸,需要时能够使用; (七)控制包括代料在内的设计更改,制成产品前得到批准; (八)拒收的器材和零部件隔离并作标记; (九)不符合设计资料或规范而被拒收的器材和零部件,经过器材评审委员会处理上述器材和零部件,评审认为可使用的,如需补加工或者返修,重新检验并作相应标记;不能使用的打上标记并处置; (十)检查记录保存至少 5 年,在制成产品上标明相应标志 三、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有效期 2 年,不得转让 【检查依据】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则》 (CCAR-21-R3)第一百二十五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航空器试验(5/24) 【检查标准】 制造人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航空器试验: 395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 行政检查项目 一、制定经批准的生产试飞程序和试飞项目检查单,按检查单试飞航空器; 二、生产试飞程序包含以下内容: (一)配平、操纵性和其他飞行特性操作检查,确定航空器的操纵范围及角度与原型机相同; (二)试飞机组在飞行中对操作的每一部分或每一系统进行检查,确定仪表指示正常; (三)试飞后确定所有仪表均有正确的标记,配齐各种标牌和所需的飞行手册; (四)地面检查航空器的操作特性; (五)检查航空器所特有的其他任何项目,该项检查在地面或者飞行操作中有利于检查的状态下进行。
【检查依据】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则》 (CCAR-21-R3)第一百二十七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发动机和螺旋桨试验(6/24) 【检查标准】 一、制造人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发动机试验: (一)每台发动机按以下内容验收试车: 1. 磨合试车,包括测定燃油和滑油的耗量、额定最大连续功率或推力状态下和额定起飞功率或推力状态下测定功率特性; 2.在额定最大连续功率或推力状态下至少运转 5 小时;额定起飞功率或推力大于额定最大连续功率或推力的发动机,5 小时运行包括以额定起飞功率或推力运转 30分钟 (二)CCAR-21-R3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项要求的发动机试车可以在适当的安装条件下利用现有型号的功率或推力测量设备 二、每副变距螺旋桨进行功能验收试验,确定在其整个工作范围内正常工作 【检查依据】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则》 (CCAR-21-R3)第一百二十八条 【处理依据】暂缺 396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 行政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制造人责任(7/24) 【检查标准】 一、取得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前制造产品符合 CCAR-21-R3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 、 (二)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相应要求。
二、取得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后,保持经局方批准的生产检验系统,该系统更改前按照规定报民航总局批准 三、每一产品均按 CCAR-21-R3 第十章的要求设置标牌和标记 【检查依据】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则》 (CCAR-21-R3)第一百二十九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制造符合性声明(8/24) 【检查标准】 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持有人或者其权益转让协议受让人为其产品申请航空器适航证或者发动机、螺旋桨适航批准书标签,向局方提交由制造人授权的代表签字的制造符合性声明,内容包括: 一、每一产品均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二、每架航空器均作过地面及试飞检查; 三、每台发动机或每副变距螺旋桨均作过最终试车或者工作检查 【检查依据】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则》 (CCAR-21-R3)第一百三十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生产许可证申请人资格(9/24) 【检查标准】 持有下列文件之一或符合民航总局认可的其他条件的任何人,均可申请生产许可证: 一、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 二、补充型号合格证或改装设计批准书; 397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 行政检查项目 三、上述证件或其权益转让协议书。
【检查依据】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则》 (CCAR-21-R3)第一百三十三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生产许可证持有人的条件(10/24) 【检查标准】 一、建立并保持符合 CCAR-21-R3 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质量控制系统 二、每一产品均符合相应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补充型号合格证或改装设计批准书的设计要求 三、产品具有相似的生产特性,允许在一个生产许可证之下生产多于一种型号的产品 【检查依据】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则》 (CCAR-21-R3)第一百三十五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质量控制系统(11/24) 【检查标准】 一、建立并保持一个确保产品的每一项目均符合相应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的设计要求的质量控制系统 二、质量控制系统及资料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证每一生产的产品均符合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所必需的检验和试验程序 1.质量控制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包括质量控制部门与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职能关系的图表 2.进厂原材料、外购件和供应厂生产的零部件检验程序,包括主制造人不能完全检验交付产品的符合性和质量时保证零部件质量的验收方法。
3.单个零件和完整部件生产检验方法,包括全部特种工艺及控制这些工艺过程398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 行政检查项目 的方法、完整产品的最终试验程序、航空器生产试飞程序和试飞项目检查单 4.器材评审系统,包括记录评审委员会决定和处理拒收件的程序 5.工程图纸、技术说明书和质量控制程序的更改情况通知现场检验员的制度 6.检验站位置、类别的清单或者图表 (二)主制造人使局方了解其委托转包制造人对零部件进行主要检验的一切情况主制造人对委托转包的零部件负责 【检查依据】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则》 (CCAR-21-R3)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质量控制系统更改(12/24) 【检查标准】 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对其质量控制系统的更改报局方审查和批准;可能影响产品检验、制造符合性或者适航性的任一更改,立即书面通知局方 【检查依据】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则》 (CCAR-21-R3)第一百四十七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许可生产项目单(13/24) 【检查标准】 许可生产项目单内容包括: 一、准许持证人依据生产许可证制造的每种产品的名称。
二、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的编号 三、批准生产该产品的日期 【检查依据】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则》 (CCAR-21-R3)第一百五十一条 【处理依据】暂缺 399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 行政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生产许可证更改(14/24) 【检查标准】 下列情况下,生产许可证持有人按照 CCAR-21-R3 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要求和规定的格式、方式,申请更改生产许可证: (一)增加或者减少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 (二)增加或者减少产品型别; (三)因生产条件、手段、设施的变化需要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