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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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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第六章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v《《说文解字说文解字》》:灋,:灋,刑也平之如水,从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者去之,从去v蔡枢衡蔡枢衡《《中国刑法史中国刑法史 》》::“灋是廌触水去灋是廌触水去解廌触定,放在水上,解廌触定,放在水上,随流漂去便是法足随流漂去便是法足见法字本义是流见法字本义是流 ”v张永和张永和《《法义法义》》,中,中国检察出版社,国检察出版社,2006  v张晋藩(张晋藩(1930—),),195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班学法律系研究生班1988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为国家级重点学科法制史为国家级重点学科法制史学带头人现为中国政法学带头人现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师、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v《《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中国中国法律史法律史》》、、《《法史鉴略法史鉴略》》、、《《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转型 》》等等 v一、夏商周一、夏商周         蒲坚蒲坚 v二、战国、秦汉 涂世二、战国、秦汉 涂世红红v三、魏晋南北朝三、魏晋南北朝   乔乔伟伟v四、隋唐 四、隋唐     陈鹏生陈鹏生v五、宋 五、宋        郭成郭成伟伟v六、元 六、元        韩玉韩玉林林 v七、明 七、明        张晋张晋藩 藩 v八、清 八、清        张晋张晋藩藩 v九、清末、中华民国 九、清末、中华民国 朱勇朱勇v十、新民主主义政权 十、新民主主义政权 张希坡张希坡  第一卷:夏商周第一卷:夏商周v绪言绪言v第一章第一章 中国法律的起源中国法律的起源v第一节第一节 古今法律起源说述评古今法律起源说述评v第二节第二节 氏族战争与氏族战争与“刑始于刑始于兵兵”v第三节第三节 考古资料与法律起源考古资料与法律起源v第四节第四节 中西法律起源比较中西法律起源比较v第五节第五节 “刑刑”、、“法法”、、“律律”字演变及其含义字演变及其含义v第二章第二章 夏朝的法律制度夏朝的法律制度v第一节第一节 立法概况立法概况v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v第三节第三节 刑事法律规范刑事法律规范v第四节第四节 军事法律规范军事法律规范v第五节第五节 经济法律规范  经济法律规范  v第六节第六节 司法机构司法机构v第七节第七节 礼制的形成 礼制的形成 v第三章第三章 商朝的法律制度商朝的法律制度v第一节第一节 立法概况立法概况v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v第三节第三节 刑事法律规范刑事法律规范v第四节第四节 军事法律规范军事法律规范v第五节第五节 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规范v第六节第六节 司法制度司法制度v第七节第七节 礼制的发展礼制的发展v第四章西周的法律制度第四章西周的法律制度v第五章春秋时期的法律第五章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制度 第七卷:明第七卷:明 v绪言绪言v第一章 立法概况第一章 立法概况v第二章 行政法律第二章 行政法律v第三章 民事法律第三章 民事法律v第四章 经济法律第四章 经济法律v第五章 刑法第五章 刑法v第六章 司法制度  第六章 司法制度   v试论试论“明德慎罚明德慎罚”思想及其影响。

      思想及其影响v试评汉初刑制改革及其历史意义试评汉初刑制改革及其历史意义v唐宋法律制度的演变唐宋法律制度的演变v简论两宋民法及其发达原因简论两宋民法及其发达原因v台湾中正大学:台湾中正大学: v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从李悝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从李悝《《法经法经》》到到《《大清律例大清律例》》延续两千多年,请从其指延续两千多年,请从其指导思想,法律形式、及法律与礼教规范导思想,法律形式、及法律与礼教规范的关系论述其特点的关系论述其特点  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v简述法经的主要篇目和内容简述法经的主要篇目和内容v简述从简述从《《法经法经·具律具律》》到隋唐到隋唐《《名例律名例律》》的发展的发展演变过程演变过程v先秦法家在法律理论上的见解先秦法家在法律理论上的见解v评述法家评述法家“势威之可以禁暴,而厚德之不足以止势威之可以禁暴,而厚德之不足以止乱也乱也”的思想v秦代的法律形式?秦代的法律形式?v秦代刑名的两重属性及汉初刑罚制度改革的历史秦代刑名的两重属性及汉初刑罚制度改革的历史评价v汉律汉律60篇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篇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v简述简述“亲亲得相首匿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主要内容原则的主要内容。

      v《《泰始律泰始律》》的特点?的特点?v简述南北朝时期北朝的立法活动简述南北朝时期北朝的立法活动v论述论述《《唐律疏议唐律疏议》》中的中的“德主刑辅德主刑辅”、、“以礼以礼率律率律”思想的体现思想的体现v礼刑结合在礼刑结合在《《唐律疏议唐律疏议》》中的主要表现中的主要表现v简述简述《《唐律唐律》》中中“十恶十恶”制度的主要内容制度的主要内容v宋朝法律内容上的重大发展宋朝法律内容上的重大发展v简述明清两朝的司法制度简述明清两朝的司法制度v清代的会审制度的内容?清代的会审制度的内容?v试述封建法律有关试述封建法律有关“告诉告诉”制度规定的专制主制度规定的专制主义特色  v一、中国古代法制的起源一、中国古代法制的起源v二二、中国古代法制的内容、中国古代法制的内容v三三、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v四四、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  一、一、 中国古代法制的起源中国古代法制的起源v(一)(一) 刑起于兵刑起于兵v1、、原原始始社社会会后后期期,,出出现现了了具具有有刑刑法法性性质质的的军军法法和和执行这些法律的法官执行这些法律的法官v《《尚尚书书·舜舜典典》》::“皋皋陶陶,,蛮蛮夷夷猾猾夏夏,,寇寇贼贼奸奸宄宄,,汝汝作士,五刑为服作士,五刑为服” 。

      v“士士”、、“士士师师”、、“司寇司寇”   v2、文献记载、文献记载v《《国国语语·鲁鲁语语 》》::“大大刑刑用用甲甲兵兵,,其其次次用用斧斧钺钺;;中中刑刑用用刀刀锯锯,,其其次次用用钻钻凿凿;;薄薄刑刑用用鞭鞭扑扑,,以以威威民民也也故故大大者者陈陈之之原原野野,,小小者者致之市朝致之市朝 ”v《《史记史记·律书律书》》、、《《汉书汉书·刑法志刑法志》》,兵刑,兵刑同论v3、考古发掘中发现的受刑尸骨考古发掘中发现的受刑尸骨v在在国国家家逐逐步步形形成成的的过过程程中中,,频频繁繁的的战战争争对对法律的形成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法律的形成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v(二)(二) 法出于礼法出于礼v《《礼礼记记·礼礼运运》》::“大大道道之之行行也也,,天天下下为为公公选选贤贤与与能能,,讲讲信信修修睦睦,,故故人人不不独独亲亲其其亲亲,,不不独独子子其其子子,,使使老老有有所所终终,,壮壮有有所所用用,,幼幼有有所所养养,,鳏鳏寡寡孤孤独独皆皆有有所所养养男男有有分分,,女女有有归归货货恶恶其其弃弃于于地地也也,,不不必必藏藏于于己己;;力力恶恶其其不不出出于于身身也也,,不不必必为为己己。

      是是故故,,谋谋闭闭而而不不兴兴,,盗盗窃窃乱乱贼贼而而不不作作,,故故外外户户而而不不闭,是谓大同闭,是谓大同”v象刑象刑  v礼礼,,起起源源于于部部落落中中的的祭祭祀活动 v皋陶作刑皋陶作刑 v 獬豸獬豸 v中国法律的源头:中国法律的源头:v第一,产生于部落战争中的号令与刑罚第一,产生于部落战争中的号令与刑罚v第第二二,,产产生生于于部部落落的的风风俗俗习习惯惯,,以以神神权权为后盾的礼为后盾的礼v《左传》:《左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二、中国古代法制的内容二、中国古代法制的内容v((一一)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指导思想v((二二)重要法典)重要法典v((三三)法律形式)法律形式v((四四)法律内容)法律内容v((五五)司法监察制度)司法监察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一)立法指导思想v1、夏商时期,以、夏商时期,以“神判神判”、、“天罚天罚” 为为主要指导思想主要指导思想 v《尚书《尚书·甘誓》:甘誓》:“用命赏于祖,不用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v《《尚书尚书·汤誓汤誓》》 ::“非台小子,敢行称乱,非台小子,敢行称乱,有夏多罪,天命殛之有夏多罪,天命殛之”,,“予畏上帝,不予畏上帝,不敢不正敢不正”,,“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

      v 《《尚书尚书·牧誓牧誓》》 ::“今予发惟恭行天之罚今予发惟恭行天之罚 ” v2、西周时期,礼刑并用,明德慎罚西周时期,礼刑并用,明德慎罚 v“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v刑以礼的原则为依归,礼以刑的强制来维刑以礼的原则为依归,礼以刑的强制来维系v“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v“明德明德”就是尚德,提倡德教,对犯罪者就是尚德,提倡德教,对犯罪者施以宽缓的政策;施以宽缓的政策;“慎罚慎罚”,就是对刑罚,就是对刑罚的适用,采取审慎的政策的适用,采取审慎的政策v“明明德德慎慎罚罚”实实际际上上就就是是强强调调将将教教化化与与刑刑罚罚相相结结合合,,通通过过这这两两种种手手段段使使天天下下臣臣民民服服从西周的统治从西周的统治 v3、战国时期:、战国时期:事断于法;刑无等级;公事断于法;刑无等级;公之于众;重刑轻罪之于众;重刑轻罪v((1)事断于法)事断于法v《《管子管子·法法法法》》::“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v邓析主张邓析主张“事断于法事断于法”v商鞅:商鞅:“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

      v((2)刑无等级)刑无等级v“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v“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有过,必以其数断 v((3)公之于众)公之于众v韩非子:韩非子:“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v商鞅:商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愚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愚智遍能知之智遍能知之”v韩非:韩非:“法莫如显是以明主言法,则境法莫如显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内卑贱莫不闻知也”v公元前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铸刑书”v公元前公元前513年,赵鞅铸刑鼎年,赵鞅铸刑鼎 v((4)重刑轻罪)重刑轻罪v“所所谓谓重重刑刑者者,,奸奸之之所所利利者者细细,,而而上上之之所所加加大大也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也。

      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也 v《《史记史记·李斯列传李斯列传》》::“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夫弃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罚也夫弃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罚也 “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 v商鞅:商鞅:“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夫先王之禁,刺杀,断人之足,黥人故无刑也夫先王之禁,刺杀,断人之足,黥人之面,非求伤民也,以禁奸止过也故禁奸止过之面,非求伤民也,以禁奸止过也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民”v“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以刑致刑,其国必削”  v4、秦朝:以法为本,严刑峻罚;、秦朝:以法为本,严刑峻罚;统一法统一法律;扩大法律调整范围律;扩大法律调整范围v5、自汉至清,一切立法均以儒家思想作、自汉至清,一切立法均以儒家思想作为指导思想。

      为指导思想德主刑辅德主刑辅”、、“礼法并礼法并用用 ”成为主要立法原则成为主要立法原则v《《唐律疏议唐律疏议·名例名例》》::“德礼为政教之本,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重要法典(二)重要法典v1、、《《吕刑吕刑》》v周穆王命司寇吕侯制作的周穆王命司寇吕侯制作的《《吕刑吕刑》》是我国是我国最早的一部具有刑事诉讼法性质的文献,最早的一部具有刑事诉讼法性质的文献,记述了当时西周统治者的刑罚思想、刑事记述了当时西周统治者的刑罚思想、刑事政策和诉讼制度政策和诉讼制度是西周中期关于运用刑是西周中期关于运用刑律审理狱讼的文献,也是奴隶制五刑制度律审理狱讼的文献,也是奴隶制五刑制度化、法律化的表现化、法律化的表现v提出了提出了“明德慎罚明德慎罚”的刑事政策,量刑要的刑事政策,量刑要结合形势提出结合形势提出“刑罚世轻世重刑罚世轻世重”,,“轻轻重诸罚有权重诸罚有权”  v“疑案有赦疑案有赦”、、“疑罪唯轻疑罪唯轻” v五罚、五刑并立五罚、五刑并立v墨罪有疑,罚百锾(古制六两左右);劓墨罪有疑,罚百锾(古制六两左右);劓罪有疑,罚二百锾;刖罪有疑,罚五百锾;罪有疑,罚二百锾;刖罪有疑,罚五百锾;宫罪有疑,罚六百锾;大辟有疑,罚千锾。

      宫罪有疑,罚六百锾;大辟有疑,罚千锾v对西周的刑事诉讼作了详尽的规定,从自对西周的刑事诉讼作了详尽的规定,从自诉、审理、判决、上诉到执行,规定了一诉、审理、判决、上诉到执行,规定了一套简明适用的程序,对西周刑事诉讼制度套简明适用的程序,对西周刑事诉讼制度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  v2、、《《法经法经》》v魏国李悝的魏国李悝的《《法经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晋书《晋书·刑法志》:刑法志》:“悝撰次诸国法,著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其律始于《《盗盗》》、、《《贼贼》》盗贼须劾捕,盗贼须劾捕,故著故著《《网网》》、、《《捕捕》》二篇其轻狡、越城、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杂》》律一篇又以律一篇又以《《具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  v《《盗法》盗法》是是惩罚侵犯财产的犯罪的法律惩罚侵犯财产的犯罪的法律 v《《贼法》是保护人身安全,处罚侵害他人贼法》是保护人身安全,处罚侵害他人人身的犯罪的法律。

      人身的犯罪的法律v《《网法》(《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网法》(《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罪犯的法律规定v 《《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 v《《杂法》内容庞杂,其主要内容是杂法》内容庞杂,其主要内容是“六禁六禁”:淫禁:淫禁 、狡禁、狡禁 、城禁、城禁 、嬉禁、嬉禁 、徒禁、徒禁 、、金禁金禁v《《具法》(《减律》)是关于定罪量刑中具法》(《减律》)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 v《法经》保护封建私有财产,维护和巩《法经》保护封建私有财产,维护和巩固封建政权,体现了重刑主义的精神,固封建政权,体现了重刑主义的精神,维护新的封建等级在编纂体例上开创维护新的封建等级在编纂体例上开创了编纂完整的成文法典的新体系,在内了编纂完整的成文法典的新体系,在内容上确立了以刑法为主的法学体系容上确立了以刑法为主的法学体系 v3、《九章律》、《九章律》v萧何参照秦律,制定《九章律》,在萧何参照秦律,制定《九章律》,在《《法经法经》》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之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律、具律之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篇篇 ,是汉代统治者为维系封建专制统治,是汉代统治者为维系封建专制统治而颁行的根本大法。

      而颁行的根本大法 v4、、《北齐律》《北齐律》v564年,北齐尚书令高督等撰成《齐律》,年,北齐尚书令高督等撰成《齐律》,是魏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一部法律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一部法律 v12篇,篇,949条条: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和杂律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和杂律v将将《《晋律)、晋律)、《《北魏律》的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北魏律》的刑名、法例合为名例篇冠于律首,使其在刑律中起着定罪制和篇冠于律首,使其在刑律中起着定罪制和“较举较举上下纲领上下纲领”的统摄作用,增强了封建法典的科学的统摄作用,增强了封建法典的科学性v定律十二篇,完成了自汉以来封建法典由繁至简定律十二篇,完成了自汉以来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过程的改革过程v五刑刑制和重罪十条被隋唐沿用五刑刑制和重罪十条被隋唐沿用 v5、、《开皇律》《开皇律》v581年,隋文帝即位后不久,命高颎等大年,隋文帝即位后不久,命高颎等大臣总结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经验,修订臣总结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经验,修订新律583年,命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年,命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删繁就简,共删繁就简,共12篇,篇,500条。

      条v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v《开皇律》确立了律令格式的法律体系、《开皇律》确立了律令格式的法律体系、“十恶十恶”罪名、封建五刑制度和罪名、封建五刑制度和“八议八议”原则,是对秦汉以来法律的总结,为唐律原则,是对秦汉以来法律的总结,为唐律奠定了基础奠定了基础 v6、、《《唐律疏议唐律疏议》》v651年长孙无忌等修订完成年长孙无忌等修订完成《《永徽律永徽律》》12篇,篇,502条次年,又对条次年,又对《《永徽律永徽律》》律条律条和律注逐条逐句进行解说,并对司法中可和律注逐条逐句进行解说,并对司法中可能发生疑难的问题,自设问答能发生疑难的问题,自设问答653年完年完成,共成,共30卷,经高宗批准颁行,当时称为卷,经高宗批准颁行,当时称为《《律疏律疏》》,即我们现在所称的,即我们现在所称的《《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永徽律疏永徽律疏》》《《永徽律疏永徽律疏》》总结了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是我国唐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是我国唐代以前律书至今保存下来的唯一完整的成代以前律书至今保存下来的唯一完整的成文法典,是研究历代法律制度的重要文献。

      文法典,是研究历代法律制度的重要文献  v7、、《宋刑统》《宋刑统》v963年,工部尚书窦仪主持修订完成年,工部尚书窦仪主持修订完成《宋《宋刑统》刑统》,,共共12篇、篇、502条、条、213门,连同目门,连同目录共分为录共分为31卷其篇名、条文及《唐律》卷其篇名、条文及《唐律》的律疏一并照录的律疏一并照录v《宋刑统》是两宋最主要的法典,三百余《宋刑统》是两宋最主要的法典,三百余年基本保持原貌这就为我们了解中国古年基本保持原貌这就为我们了解中国古代社会后期的法律制度如何反映君主专制代社会后期的法律制度如何反映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提供了一个较为典型的样版中央集权,提供了一个较为典型的样版 v8、、《《大明律大明律》》 v《《大明律大明律》》共进行了三次大规模修订,洪共进行了三次大规模修订,洪武三十年(武三十年(1397)完全定型)完全定型 ,颁行天下颁行天下v《《大明律大明律》》共共30卷,卷,460条以《《名例律名例律》》为首,以下按朝廷中央六部排列,分别为首,以下按朝廷中央六部排列,分别为为《《吏律吏律》》、、《《户律户律》》、、《《礼律礼律》》、、《《兵兵律律》》、、《《刑律刑律》》、、《《工律工律》》,共,共7篇。

      各篇各篇之下又分门类,总计为篇之下又分门类,总计为30门  v《《大明律大明律》》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代表性的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它在编纂体例上有别于唐代,改唐法典它在编纂体例上有别于唐代,改唐律律12篇为篇为7篇,仍以篇,仍以《《名例律名例律》》冠于全律冠于全律之首,以下按六部分篇,此为中国古代法之首,以下按六部分篇,此为中国古代法典编纂体例的一大变化典编纂体例的一大变化《《大明律大明律》》律文律文文字浅显,言简意赅,它的条文少于唐律,文字浅显,言简意赅,它的条文少于唐律,但其覆盖面却超过了唐律此外,但其覆盖面却超过了唐律此外,《《大明大明律律》》脉络清晰,门类划分得当,便于检索脉络清晰,门类划分得当,便于检索律首附有律首附有《《五刑图五刑图》》、、《《狱具图狱具图》》和和《《丧丧服图服图》》,便于引用和阅读便于引用和阅读  (三)法律形式(三)法律形式v先先秦秦时时期期的的主主要要法法律律形形式式::命命、、令令、、誓誓、、诰、礼、法、诰、礼、法、盟、制、常、典、则盟、制、常、典、则等等v命命::对对具具体体事事务务临临时时向向行行政政机机关关发发布布的的命命令令v誓:即誓词,带有军令的性质。

      誓:即誓词,带有军令的性质v诰:指王对诸侯和下级官吏的训话诰:指王对诸侯和下级官吏的训话v礼:内容庞杂,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礼:内容庞杂,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婚姻家庭等方面司法、婚姻家庭等方面 v五礼:吉、嘉、宾、军、凶五礼:吉、嘉、宾、军、凶v六礼: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六礼: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v九礼:冠、婚、朝、聘、丧、祭、宾主、九礼:冠、婚、朝、聘、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乡饮酒、军旅v“婚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婚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乡饮酒之礼废,则长幼之序失,罪多矣;乡饮酒之礼废,则长幼之序失,而争斗之狱繁矣;丧祭之礼废,则臣子之而争斗之狱繁矣;丧祭之礼废,则臣子之恩薄,而背死忘生者众矣,聘觐之礼废,恩薄,而背死忘生者众矣,聘觐之礼废,则君臣之位失,诸侯之行恶,而倍畔(背则君臣之位失,诸侯之行恶,而倍畔(背叛)侵陵之败起矣叛)侵陵之败起矣 v汉以后:律、令、科、比;汉以后:律、令、科、比;v              律、令、格、式律、令、格、式v律:是关于定罪断刑的法规,范围相当广律:是关于定罪断刑的法规,范围相当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泛,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v令: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规令: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规 v科:是针对某类事所制定的单行法规科:是针对某类事所制定的单行法规v比:一般是指以典型案例作为判决的标准,比:一般是指以典型案例作为判决的标准,即对于某种罪行,在律无专条规定时,取即对于某种罪行,在律无专条规定时,取其相近法律条文比附用之其相近法律条文比附用之 v格,北魏时始以格代科,属刑事法规隋格,北魏时始以格代科,属刑事法规隋唐以后,格成为行政法规,是皇帝对国家唐以后,格成为行政法规,是皇帝对国家机关分别颁行的以及因人因事随时发布的机关分别颁行的以及因人因事随时发布的敕,经过整理汇编而成的法规,故又称敕敕,经过整理汇编而成的法规,故又称敕格,实际就是各级政府机关的规章制度格,实际就是各级政府机关的规章制度v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四)法律内容(四)法律内容v1、刑罚制度、刑罚制度v((1)五刑)五刑v奴隶制五刑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刖)、宫、辟墨、劓、剕(刖)、宫、辟v封建制五刑封建制五刑:笞:笞 、杖、杖 、徒、徒 、流、死、流、死v((2)刑罚种类)刑罚种类v①①死刑:炮烙、烹、醢、脯、剖心、活埋、死刑:炮烙、烹、醢、脯、剖心、活埋、枭首、枭首、腰斩、磔、车裂、戮、弃市、族、具五刑、凿颠、腰斩、磔、车裂、戮、弃市、族、具五刑、凿颠、定杀、定杀、凌迟、凌迟、刷洗、抽肠、剥皮刷洗、抽肠、剥皮v胡兴东,中国古代死刑行刑种类考,云南大学学胡兴东,中国古代死刑行刑种类考,云南大学学报,报,2009,,1 v《《汉书汉书·刑法志刑法志》》::“当三族者,皆先黥,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趾),劓,斩左右止(趾),笞杀之,枭其首,菹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其诽谤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故谓之具五刑” v《《史记史记·李斯列传李斯列传》》载:载:“二世二年七月,具斯二世二年七月,具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五刑,论腰斩咸阳市 v《《宋史宋史·刑法志一刑法志一》》::“凌迟者,先断其支体,凌迟者,先断其支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v凌迟的记载始于东魏权臣高洋,五代十国时期,凌迟的记载始于东魏权臣高洋,五代十国时期,凌迟盛行,称凌迟盛行,称“脔割脔割”或或“剐剐”辽朝第一次辽朝第一次把凌迟写入法典宋仁宗时,恢复凌迟,一直把凌迟写入法典宋仁宗时,恢复凌迟,一直延续到延续到1905年年4月废止v陆游陆游《《条对状条对状》》::“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肌肉已尽,而气于是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v明武宗杀宦官刘瑾,要求明武宗杀宦官刘瑾,要求“凌迟三日凌迟三日”,剐,剐3357刀,崇祯杀郑鄤,刀,崇祯杀郑鄤,3600刀刀  v清朝凌迟的刀数大致有二十四刀、三十六清朝凌迟的刀数大致有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和一百二十刀几类。

      其中,刀、七十二刀和一百二十刀几类其中,二十四刀是:一、二刀切双眉,三、四刀二十四刀是:一、二刀切双眉,三、四刀切双肩,五、六刀切双乳,七、八刀切双切双肩,五、六刀切双乳,七、八刀切双手和两肘间,九、十刀切去两肘和两肩之手和两肘间,九、十刀切去两肘和两肩之间部分,十一、十二刀切去两腿的肉,十间部分,十一、十二刀切去两腿的肉,十三、十四刀切两腿肚,十五刀刺心脏,十三、十四刀切两腿肚,十五刀刺心脏,十六刀切头,十七、十八刀切双手,十九、六刀切头,十七、十八刀切双手,十九、二十刀切两腕,二十一、二十二刀切双脚,二十刀切两腕,二十一、二十二刀切双脚,二十三、二十四刀切两腿二十三、二十四刀切两腿 刷洗,裸置铁床,沃以沸刷洗,裸置铁床,沃以沸汤,以铁刷刷去皮肉汤,以铁刷刷去皮肉 v②②体刑:髡、耐、体刑:髡、耐、刺配刺配v刺配:刺配:“决杖、流配、刺面决杖、流配、刺面”三刑合一,三刑合一, “既杖其脊,又配其人,且刺其面,一人既杖其脊,又配其人,且刺其面,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v刺配刑始于后晋天福年间,宋太祖沿用刺刺配刑始于后晋天福年间,宋太祖沿用刺配刑是为宽宥死罪而设,以标榜仁政。

      自配刑是为宽宥死罪而设,以标榜仁政自太宗始,刺配刑逐渐成为法定刑制太宗始,刺配刑逐渐成为法定刑制v“刺面刺面”分别不同情况,刺的部位有刺面分别不同情况,刺的部位有刺面和刺额的区别,同时,刺字因所发配地区和刺额的区别,同时,刺字因所发配地区的远近而有深浅的不同如在本城的刺四的远近而有深浅的不同如在本城的刺四分,配牢城的五分,配沙门岛和远恶州军分,配牢城的五分,配沙门岛和远恶州军的刺七分的刺七分  v“决杖决杖”一般以一般以“折杖法折杖法”实行v《《宋史宋史•志第一百五十二志第一百五十二•刑法一刑法一》》::“太祖受禅,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始定折杖之制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凡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脊杖十三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

      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六十,臀杖十三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徒、流、笞通用常行杖,徒罪决而不役徒、流、笞通用常行杖,徒罪决而不役  v③③劳役刑:城旦、城旦舂、劳役刑:城旦、城旦舂、鬼薪白粲、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隶臣妾、司寇、候 Ø④④流刑:流刑:迁、谪、逐、徙边、迁、谪、逐、徙边、充军充军Ø⑤⑤财产刑:赎刑、罚金财产刑:赎刑、罚金Ø⑥⑥身份刑:夺爵(剥夺有爵者的爵位)、身份刑:夺爵(剥夺有爵者的爵位)、废(终身剥夺充任官吏的政治权利)、废(终身剥夺充任官吏的政治权利)、收(将有罪者的妻、子收为官奴婢)、收(将有罪者的妻、子收为官奴婢)、籍门(剥夺全家及子孙后代政治权利)籍门(剥夺全家及子孙后代政治权利) ((3)刑制改革)刑制改革缇缇萦萦救救父父 v《《史记史记·孝文本纪孝文本纪》》::“(十三年)五月,齐太(十三年)五月,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徙系长安太仓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徙系长安太仓公无男,有女五人太仓公将行会逮,骂其女公无男,有女五人太仓公将行会逮,骂其女曰:曰:‘生子不生男,有缓急非有益也!生子不生男,有缓急非有益也!’其少其少女缇萦自伤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女缇萦自伤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

      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复欲改妾伤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复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也妾愿没入为官婢,赎父过自新,其道无由也妾愿没入为官婢,赎父刑罪,使得自新刑罪,使得自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乃下诏曰:乃下诏曰:‘……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触痛而不德也,岂称为父母之意身不息,何其触痛而不德也,岂称为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哉!其除肉刑’”  v《《汉书汉书·刑法志刑法志》》::“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者,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止者,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盗之,已论命复有笞最者,皆弃市财物而盗之,已论命复有笞最者,皆弃市……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斩右止者又当死斩右止者又当死斩左止者笞五百,当劓者笞三百,率多死左止者笞五百,当劓者笞三百,率多死 ”v景帝元年,下诏曰: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

      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死,不可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至中六年,又下诏曰: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笞者,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笞二百曰一百……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请:“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毕一罪乃更人  v黥刑黥刑 劓刑劓刑 斩左趾斩左趾 斩右斩右趾趾v髡钳城旦舂髡钳城旦舂 笞三百笞三百 笞五百笞五百       死死刑刑v 笞二百笞二百 笞三百笞三百v 笞一百笞一百 笞二百笞二百 v文帝十三年文帝十三年v髡钳城旦舂髡钳城旦舂 六岁刑六岁刑v完城旦舂完城旦舂    五岁刑 五岁刑  v鬼薪白粲鬼薪白粲    四岁刑四岁刑v隶臣妾  三岁刑隶臣妾  三岁刑v司寇  司寇      二岁刑二岁刑   v武帝太初元年武帝太初元年v髡钳城旦舂 五岁刑髡钳城旦舂 五岁刑 v完城旦舂 完城旦舂     四岁四岁刑刑v鬼薪白粲  三岁刑鬼薪白粲  三岁刑 v司寇司寇               二岁刑二岁刑  v西汉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正式废除了西汉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正式废除了肉刑,明确规定了劳役刑期与笞刑刑制,肉刑,明确规定了劳役刑期与笞刑刑制,是我国社会从奴隶制过渡到封建制之后是我国社会从奴隶制过渡到封建制之后在法律制度上的一次重要改革,也是封在法律制度上的一次重要改革,也是封建刑罚由残酷向文明转化的重要标志,建刑罚由残酷向文明转化的重要标志,为后来的封建制五刑奠定了基础。

      为后来的封建制五刑奠定了基础  v张益刚,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人性分析,张益刚,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人性分析,齐鲁学刊,齐鲁学刊,2009,,5v胡坤,试析魏晋时期恢复肉刑之议,法胡坤,试析魏晋时期恢复肉刑之议,法制与社会,制与社会,2009,,2  2、、刑法原则刑法原则v((1)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 v秦朝:秦朝:“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二寸,皆作之 ”v秦尺一尺合今秦尺一尺合今0.23米,米,6.5尺约合今尺约合今1.5米,米,6.2尺约合今尺约合今1.4米,米,5.2尺约合今尺约合今1.2米  v汉律:汉律:“年未满八岁、八十以上,非手杀年未满八岁、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人,他皆不坐” v唐律:唐律:“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不论九十以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不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死罪不加刑。

      上,七岁以下,虽死罪不加刑  v((2)亲亲得相首匿)亲亲得相首匿v《《汉书汉书》》卷八卷八《《宣帝纪宣帝纪》》 ::“父子之亲,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上请廷尉以闻廷尉以闻v唐律:唐律:“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泄露其事及摘语消息,亦不坐即泄露其事及摘语消息,亦不坐  v《《大明律大明律》》::“同居亲属有罪得互相容隐同居亲属有罪得互相容隐”,,“凡告人者,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孙为证,弟不证凡告人者,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孙为证,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 v《《大清律例大清律例》》::“子告父,若所告不实,即父无子告父,若所告不实,即父无子所告之罪行,子当处绞刑;若所告属实,即父子所告之罪行,子当处绞刑;若所告属实,即父确有子所告之罪行,子亦须受杖一百、徒三年之确有子所告之罪行,子亦须受杖一百、徒三年之罚。

      妻告夫,或告翁姑(夫之双亲),同子告父罚妻告夫,或告翁姑(夫之双亲),同子告父之情况处理之情况处理v《《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年以下有期徒刑 v((3))“准五服以制罪准五服以制罪”v“五服五服”,即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所规定,即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所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根据服丧期限的长短的五种丧服的服制根据服丧期限的长短及丧服质地的粗细,服制共分斩衰(三年)及丧服质地的粗细,服制共分斩衰(三年)、齐衰(一年)、大功(九个月)、小功、齐衰(一年)、大功(九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三个月)五种(五个月)、缌麻(三个月)五种 v亲属间的相互犯罪,根据五种丧服所表示亲属间的相互犯罪,根据五种丧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来量刑定罪在刑罚原则的远近亲疏关系来量刑定罪在刑罚原则的适用上它表现为一种双向加减,即以下的适用上它表现为一种双向加减,即以下犯上,关系愈亲近处罚愈重;而以上犯下犯上,关系愈亲近处罚愈重;而以上犯下则相反,关系愈亲近处罚愈轻。

      则相反,关系愈亲近处罚愈轻 v《《唐律唐律·斗讼斗讼》》: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过失杀者,流三千里;伤者,殴者,斩;过失杀者,流三千里;伤者,徒三年若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徒三年若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殴杀者,徒一年半;以刃杀者,徒二年;母殴杀者,徒一年半;以刃杀者,徒二年;故杀者,各加一等故杀者,各加一等v其殴杀弟妹及兄弟之子孙、外孙者,各徒其殴杀弟妹及兄弟之子孙、外孙者,各徒三年;以刃及故杀者,流二千里;过失杀三年;以刃及故杀者,流二千里;过失杀者,各勿论者,各勿论 v诸殴缌麻兄姊,杖一百小功、大功,各诸殴缌麻兄姊,杖一百小功、大功,各递加一等尊属者,又各加一等伤重者,递加一等尊属者,又各加一等伤重者,各递加凡斗伤一等;死者,斩各递加凡斗伤一等;死者,斩 ((4)贵族官僚有罪先请)贵族官僚有罪先请v议亲议亲:皇亲国戚:皇亲国戚v议故议故:皇帝的故旧:皇帝的故旧v议贤议贤:贤人君子,:贤人君子,言行可为法者言行可为法者v议能议能:有大才干者:有大才干者v议功议功:功勋卓著者:功勋卓著者v议贵议贵:职事官三品: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的大贵上及爵一品的大贵族、大官僚族、大官僚v议勤议勤:勤于政事,:勤于政事,有突出贡献者有突出贡献者v议宾议宾:前朝皇室后:前朝皇室后代被奉为国宾者代被奉为国宾者 v((4)区分故意与过失)区分故意与过失v((5))自首减刑自首减刑 v((6)数罪并罚)数罪并罚 v((7))累犯加重累犯加重v((8)诬告反坐)诬告反坐v((9))对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对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 v((10))“重其重罪重其重罪”与与“轻其轻罪轻其轻罪”  v3、罪名:、罪名:v《《唐律唐律》》十恶十恶::v谋反谋反::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封建君主政权。

      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封建君主政权v谋大逆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祭祖的宗庙、皇帝陵墓及图谋毁坏皇帝祭祖的宗庙、皇帝陵墓及宫殿v谋叛:谋叛:图谋背叛朝廷,投奔图谋背叛朝廷,投奔“番国番国”,或国内与,或国内与朝廷敌对的政权朝廷敌对的政权v恶逆:恶逆: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姑及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姑及夫之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夫之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v不道:不道:杀一家非死罪者,或肢解人,或制造、饲杀一家非死罪者,或肢解人,或制造、饲养蛊毒害人,或以邪术企图使人受苦或死亡养蛊毒害人,或以邪术企图使人受苦或死亡 v大不敬大不敬::盗皇帝祭祀天地、宗庙、神祗的用物盗皇帝祭祀天地、宗庙、神祗的用物或御用车马等器物,盗或伪造皇帝印章,调配或御用车马等器物,盗或伪造皇帝印章,调配御用药品误不如方,烹调御膳误犯食禁,指斥御用药品误不如方,烹调御膳误犯食禁,指斥皇帝或对皇帝的使臣无礼等皇帝或对皇帝的使臣无礼等 v不孝不孝::控告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控告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而别籍异财或供养有缺,诈称祖父母、父母在而别籍异财或供养有缺,诈称祖父母、父母死,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在祖父母、母死,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在祖父母、父母丧期内嫁娶、作乐等。

      父母丧期内嫁娶、作乐等 v不睦不睦::谋杀或卖五服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谋杀或卖五服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v不义不义::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属吏或士卒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属吏或士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杀现受业师及闻夫丧不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杀现受业师及闻夫丧不举哀、作乐、改嫁等举哀、作乐、改嫁等 v内乱内乱::奸小功以上亲属或父、祖妾与之和奸奸小功以上亲属或父、祖妾与之和奸的妇女,也属内乱的妇女,也属内乱 v以古非今罪、诅咒诽谤罪、投书罪、违抗以古非今罪、诅咒诽谤罪、投书罪、违抗军令罪、盗窃罪军令罪、盗窃罪、、强奸通奸罪、诬人强奸通奸罪、诬人、、巫巫蛊罪蛊罪、、腹非罪、犯跸罪、不敬罪、阿党附腹非罪、犯跸罪、不敬罪、阿党附益罪益罪、、私营盐铁罪、私营盐铁罪、盗铸货币罪、盗铸货币罪、抗租赋抗租赋罪、受赃枉法罪、见知故纵罪、失职罪、罪、受赃枉法罪、见知故纵罪、失职罪、畏懦罪、擅去职、畏懦罪、擅去职、“奸党奸党”罪罪…… v秦律规定:秦律规定:5人共行盗,赃物在一钱以上,人共行盗,赃物在一钱以上,断去左足,并黥为城旦,不满断去左足,并黥为城旦,不满5人,所盗人,所盗超过超过660钱,黥劓为城旦,不满钱,黥劓为城旦,不满660钱但钱但在在220钱以上,黥为城旦,不满钱以上,黥为城旦,不满220钱,钱,而在一钱以上,处以流放。

      而在一钱以上,处以流放v明律规定:强盗,凡已得财者不分首从明律规定:强盗,凡已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不得财,仍杖一百、流三千里皆斩:不得财,仍杖一百、流三千里三犯窃盗者绞盗窃官府仓库钱粮,赃三犯窃盗者绞盗窃官府仓库钱粮,赃满八十贯即处绞刑满八十贯即处绞刑 (五)司法监察制度(五)司法监察制度v1、司法监察机关、司法监察机关v中央司法监察机关:中央司法监察机关:v周:大小司寇周:大小司寇v秦秦 :廷尉:廷尉v汉:汉:丞相、廷尉、御史大夫丞相、廷尉、御史大夫v魏晋:大理寺、御史台魏晋:大理寺、御史台v隋唐:大理寺、御史台、刑部隋唐:大理寺、御史台、刑部 v宋:大理寺、御史台、刑部、审刑院宋:大理寺、御史台、刑部、审刑院v明清:大理寺、刑部、都察院明清:大理寺、刑部、都察院 刑部为主审机关,有刑部为主审机关,有权处决流刑以下案件,权处决流刑以下案件,但定罪以后,须将罪但定罪以后,须将罪犯连同案卷送大理寺犯连同案卷送大理寺复核,再由刑部具奏复核,再由刑部具奏行刑 大理寺为复核机构,大理寺为复核机构,刑部所判案件均经刑部所判案件均经大理寺复核大理寺复核都察院都察院““主纠察内主纠察内外百司之官外百司之官””,是,是最高监察机关,长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左右都御史,官为左右都御史,可会同刑部、大理可会同刑部、大理寺共同审判重大案寺共同审判重大案件。

      件 v地方司法监察机关地方司法监察机关v周:司寇、士师周:司寇、士师v秦汉:郡守、县令秦汉:郡守、县令v隋唐宋隋唐宋 :州、县:州、县 (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v元元 :路、府、州、县:路、府、州、县v明:省、府、县明:省、府、县v清:总督(巡抚)、省、府、州、县清:总督(巡抚)、省、府、州、县v隋唐宋元明清的地方行政机构隋唐宋元明清的地方行政机构v试述隋唐以后历代王朝地方行政机构的变试述隋唐以后历代王朝地方行政机构的变迁及其特点迁及其特点   v2、诉讼制度、诉讼制度v诉:告,起诉诉:告,起诉v禁止诉讼项目:民不告官,婢不告尊,子禁止诉讼项目:民不告官,婢不告尊,子不告父,妻不告夫,贱不告良,囚人禁告,不告父,妻不告夫,贱不告良,囚人禁告,禁止越诉禁止越诉v讼:传唤或拘捕讼:传唤或拘捕——审理审理——判决判决——上上诉诉——复审复审 v三司会审:明朝时,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三司会审:明朝时,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联合审理,会审结果上报大理寺、都察院联合审理,会审结果上报皇帝 v九卿圆审:凡重大案件,经审判犯人翻异九卿圆审:凡重大案件,经审判犯人翻异不服,则由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不服,则由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通政使司的通政使会同吏、户、礼、兵、通政使司的通政使会同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会审,判决奏请皇帝裁决。

      刑、工六部尚书会审,判决奏请皇帝裁决  v清朝秋审:是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会清朝秋审:是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会审制度,因在每年的秋季举行而得名凡审制度,因在每年的秋季举行而得名凡地方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各省督抚会地方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各省督抚会同省司道官限于每年五月(农历)以前定同省司道官限于每年五月(农历)以前定拟呈报刑部,八月内在金水桥西由三法司、拟呈报刑部,八月内在金水桥西由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官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九卿、詹事科道官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会同审核,再奏报皇帝批准学士等会同审核,再奏报皇帝批准v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案件或京城附近的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案件或京城附近的斩监候或绞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朝审由斩监候或绞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朝审由中央各部院长官负责进行,时间略迟于秋中央各部院长官负责进行,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进行,冬至前复审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进行,冬至前复审完毕 v执行:依照法律程序实现判决内容和要求执行:依照法律程序实现判决内容和要求v“秋冬行刑秋冬行刑”v唐朝对死罪囚执行死刑,谋反、谋大逆、唐朝对死罪囚执行死刑,谋反、谋大逆、谋叛等死刑判决只经一复奏即可执行,地谋叛等死刑判决只经一复奏即可执行,地方上的死刑判决,需要向皇帝三次奏报,方上的死刑判决,需要向皇帝三次奏报,待皇帝的批准下达三日后才可执行,称为待皇帝的批准下达三日后才可执行,称为三复奏。

      中央和京师所在地的死刑判决,三复奏中央和京师所在地的死刑判决,须向皇帝须向皇帝“五复奏五复奏” v3、监狱、监狱v《《竹书纪年竹书纪年》》载:载:“夏后芬(第七代夏王)夏后芬(第七代夏王)三十六年作圜土三十六年作圜土” v监狱非执行死刑之地,而是有罪未决,或监狱非执行死刑之地,而是有罪未决,或决而待执行者监禁之处决而待执行者监禁之处v地方至县级政府设监狱,中央大理寺也设地方至县级政府设监狱,中央大理寺也设监狱男女分监)监狱男女分监)v政警不分,军警不分未形成独立于行政政警不分,军警不分未形成独立于行政和军事部门的警察组织和军事部门的警察组织  v录囚是指由皇帝或上级司法监察机关或录囚是指由皇帝或上级司法监察机关或专差的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地巡视监狱,专差的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地巡视监狱,讯察决狱情况,平反冤狱,纠正错案,讯察决狱情况,平反冤狱,纠正错案,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制度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制度v录囚始于西汉录囚始于西汉 ,在汉后延续了一千多年,,在汉后延续了一千多年,并且不断地制度化、法律化,成为封建并且不断地制度化、法律化,成为封建司法和狱政管理方面不可缺少的一项重司法和狱政管理方面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制度。

      要制度  三、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三、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v(一)(一)奴隶制法制奴隶制法制v1、、 由礼和刑两个部分组成由礼和刑两个部分组成 v2、不向社会公布的成文法、不向社会公布的成文法 v3、渗透着神权法的立法思想、渗透着神权法的立法思想 v4、具有国法和宗族法的双重性、具有国法和宗族法的双重性 v5、刑罚繁杂残酷、刑罚繁杂残酷 v(二)封建制法制(二)封建制法制v1、区分良、贱的特权法、区分良、贱的特权法v2、法律公之于众、法律公之于众 v3、法律以君主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以君主的意志为转移 v4、司法权受行政权的掣肘、司法权受行政权的掣肘 v5、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v6、家法族规是法律的重要补充、家法族规是法律的重要补充  四、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四、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 v(一)历史地位(一)历史地位v1、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v2、推动法律文化的发展、推动法律文化的发展v3、中华法系影响了亚洲许多国家封建、中华法系影响了亚洲许多国家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法律制度的发展  v王立民,唐律与中国传统法制论纲,华王立民,唐律与中国传统法制论纲,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5 v高艳林,高艳林,《《大明律大明律》》对朝鲜王朝法律制对朝鲜王朝法律制度的影响,求是学刊,度的影响,求是学刊,2009,,4  v(二)现代影响(二)现代影响v1、重视法治、重视法治v2、监察独立、监察独立v3、、“德主刑辅德主刑辅”与与“法德兼治法德兼治”v4、权、情大于法、权、情大于法 v刘军平,中国传统诉讼之刘军平,中国传统诉讼之“情判情判”试探,试探,湘潭大学学报,湘潭大学学报,2009,,9v许燕,浅议唐代容隐制度及其现代意蕴,许燕,浅议唐代容隐制度及其现代意蕴,法制与社会,法制与社会,2009,,2 v杨晓萍,中国古代惩治贪官的法律制度杨晓萍,中国古代惩治贪官的法律制度分析,法制与社会,分析,法制与社会,200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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