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皮肤科基本标准57062.docx
4页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一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科室:设有皮肤科诊室二)床位:可不设皮肤科床位二、人员至少有1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的医师以及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三、设备 应有真菌镜检等设备四、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 可的皮肤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 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科室:设有独立的皮肤科门诊,至少设2间诊 室、1间治疗室和1间皮肤科检查室床位:皮肤科病床至少3张一) 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皮肤与性病 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 增加床位后,每床至少有0.5名医师每10张 床至少有1名皮肤与性病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每20张床至少有1名皮肤与性病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 科室主任应当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中级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 门诊至少有1名护士病房护士可与其他专科护 士共用,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三、设备(一)专科设备紫外线治疗仪、CO2激光治疗仪、微波治疗仪、高频电刀、液氮储存罐、真菌镜检设备等。
二)基本设备1•门诊:消毒设备,抢救车或抢救柜等2. 病房:氧气、吸引器、监护仪及消毒设备四、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 可的皮肤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 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三级综合医院—、科室和床位(一) 科室:设有独立的皮肤科门诊,至少设2间诊 室、1间治疗室和1间皮肤科检查室二) 床位:皮肤科床位至少10张二、 人员(一)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皮肤与性病 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名具有皮肤与性病 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二) 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 少有1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三) 科室主任应当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副高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 每床至少0.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护士具有 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10张床至少有1名护 士具有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 设备(一)专科设备必备设备:伍德灯、紫外线治疗仪、CO2激光治疗仪、 红外线治疗仪(包括氮氛激光或半导体激光)、手术床、无 影灯、显微镜、洁净台、真菌培养箱等设备二)基本设备。
1. 门诊:消毒设备,抢救车或抢救柜等2. 病房:氧气、吸引器、监护仪等3. 手术室:手术床、急救设备、皮肤外科手术器械、 紫外线消毒灯、无影灯、必备的消毒设施4. 开展诊疗项目所需的其他设备四、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 可的皮肤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 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