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doc
8页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发布时间:2010-07-30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农保业务统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委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新农保经办工作要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规范操作、讲求效率、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档案管理、举报受理、监督检查等环节 省级和地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级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管理、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发卡证、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级直接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保险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各种统计报表上报、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申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 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五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由村(居)委会审查参保资格,填写《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1,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户口簿。
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第六条 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并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限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人员本人也可直接到乡镇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登记表》上加盖乡镇事务所公章,并按规定时间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第八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无误后,对参保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九条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户口性质、户口所在地址、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2,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村协办员初审后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
参保人员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参保人员的变更信息及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变更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对变更信息进行确认,并将相关材料进行归档备案 第十条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户口性质变更、跨统筹地区迁移、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的,不符合按月领取新农保待遇条件需要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3,以下简称《注销登记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原件及翻译件; (三)户口性质变更的,应提供户口变更证明; (四)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应提供户口关系迁移证明; (五)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相关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符合注销条件的,村协办员应将《注销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将上述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照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将除政府补贴额本息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登记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 第十二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的新增参保人员、需要更换存折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和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制发《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附件1,以下简称“银行存折”) 已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持居民身份证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银行存折或由县级社保机构负责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于当地规定的缴费截止日期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参保人员在新农保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县级社保机构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县级社保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县级社保机构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附表4),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提示乡镇事务所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村协办员,村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十四条 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按规定时限向乡镇事务所提交《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附表5,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级社保机构指定账户。
乡镇事务所将《集体补助表》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集体补助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给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收到资金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对补助或资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补助或资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附表6),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十五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照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附表7,以下简称《补缴申请表》),由村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补缴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员将需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乡镇事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于当月月末前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 县级社保机构应按照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打印《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表8) 第十六条 对于暂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直接进行养老保险费扣缴条件的地区,可暂由社保机构、乡镇事务所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缴,并由金融机构开具社会保险费专用缴费凭证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作为“政府补贴”记入 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老农保参保人员转入新农保时,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金额到账后,县级社保机构将个人缴费金额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
县级社保机构打印《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附表9)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第二十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需要查询个人账户情况的,可通过乡镇事务所查询,或到县级社保机构打印《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附表10),或登陆社会保障网站查询、下载本人的个人账户记账明细等相关信息,也可通过12333查询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各级社保机构都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