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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学位管理规定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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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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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业学位管理规定汇编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院二○一五年四月24目 录南京农业大学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1南京农业大学在职人员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的管理规定……………………………………………………………3南京农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5南京农业大学专业学位课程学习成绩单………………………………6南京农业大学关于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的规定……………………………………………………12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15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材料归档要求一览表………19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材料归档要求一览表………20南京农业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管理工作重要环节提示表………21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管理工作重要环节提示表……22南京农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兽医博士管理工作重要环节提示表…23各专业学位所属学院联系方法…………………………………………24 南京农业大学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一律采用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方式,入学前需由学校、单位和研究生三方签定培养协议书第二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第三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二)入学前隐瞒或录取后发现有严重政治问题或道德败坏者;(三)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面授与考试第四条 每次面授期间,由研究生本人持研究生证在规定注册日到指定地点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论处第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参加或请假逾期者,一律按旷课论处第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面授时旷课超过50%,则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重修第七条 所有课程均不得免修、免考如所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参加下一级研究生同堂考试或重修休学与退学第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由保健部门出具证明,人事组织部门批准及我校医院认可,同时提交有关证明,学院分管院长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专业学位研究生休学时间按学年计算休学一学年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能超过二学年第九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况者,予以退学:(一)无故不办理注册手续者;(二)休学时间累计二年仍不能复学者;(三)违反学习纪律,情节极为严重者四)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五)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自动退学者第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中止学业:(一)在学习期间内有一门学位课程(或累计两门非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按规定补考或重考后仍不及格者;(二) 无故旷考或考试作弊者;(三) 无故不能完成论文(设计)计划,或明显表现出缺乏科研能力者;(四) 因违反学校纪律或某种原因,不宜继续培养者奖励与处分  第十一条 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应遵守南京农业大学的一切规章制度,在校外教学点学习应遵守当地的教学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给予表扬和奖励表扬、奖励的方式有:口头或书面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并报送委托单位  第十三条 学校对犯有错误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下列六等:(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受留校察看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一年内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解除察看,恢复学籍;经教育不改的,则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罚结论将通报委托单位  第十四条 对犯错误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在15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研究生院应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认真复查,在接到申诉请求后的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对坚持错误,不服从管理者,要从严处理处理情况通报委托单位其 他  第十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所有学籍变动必须报研究生院备案第十六条 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习任务,表现良好,通过课程学习考试和论文答辩者,由南京农业大学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学位并颁发国务院学位办统一制作的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南京农业大学在职人员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的管理规定南京农业大学于2004年开始招收和培养在职人员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为规范在职人员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加强人才培养,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在《南京农业大学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的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公共管理硕士(MPA)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一、培养目标和原则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按公共管理一级学科和公共管理职业的基本要求确定培养口径,并直接面向公共管理实践。

      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在培养目标、招生对象、课程设置、培养方式以及人才素质等方面有特定要求和质量标准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的目标是造就具有现代公共管理理论和公共政策素养,掌握先进分析方法及技术,熟悉某一具体公共管理或政策领域的领导者、管理者和政策分析者以及其他公共服务人才学位的获得者必须较好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善于和勇于创新,德智体全面发展;熟练掌握公共管理的基础理论和特定公共部门管理的专门知识;具有较宽广的知识面,能掌握和运用政治、经济、法律、外语、现代科技等方面的知识以及定性、定量分析方法和计算机技术;具有较高分析和解决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问题的实际技能,适应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新形势下的公共管理的需要公共管理硕士(MPA)学位获得者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的设置是以“进校不离岗”方式在职攻读学位,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适应新形势下公共管理现代化和专业化要求的公共部门尤其是政府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应用型公共管理专门人才二、招生和录取1、招收对象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的招生对象是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三年以上(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在职人员。

      重点招收政府部门和非政府公共管理机构人员2、报名及入学考试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实行全国联考方式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的入学考试科目为:政治理论、英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语文、数学、逻辑),共计3门其中,政治理论由我校组织;其余2门全国联考正式报名日期及有关事宜详见当年的招生简章3、录取我校根据每年全国联考分数线结合复试成绩最终确定录取的名单录取的人员数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当年录取限额确定三、培养和学位授予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人员在学期间的培养与学位授予办法按照《南京农业大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学籍管理在职攻读专业学位人员在学期间的学籍管理办法按照《南京农业大学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南 京 农 业 大 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格式,可网上下载) 论文题目 学 号 姓 名 学位名称 领 域 所属学院 导师姓名职称1、 2、 导师工作单位1、 2、 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院制 年 月 日 南京农业大学专业学位课程学习成绩单学 号姓名工作单位单位邮编联系单位: 住宅: :课程名称学分成绩课程类别课程名称学分成绩课程类别学分总计教学分管学院课程学习情况审查结果审查人: 年 月 日 一、选题依据(包括选题的目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附主要参考文献,可加页)二、研究方案(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预期进展,可加页)三、研究基础(包括与本论文有关的工作积累、已取得的工作成绩、研究条件、存在问题与解决的途径与措施)四、论文选题评议(就选题的意义、实验设计方案、预期进展和成果、学生分析、综合问题的能力、表达能力等方面做出评议,并提出是否通过的建议) 考核小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姓 名研究方向职称、职务工 作 单 位所属学院意见:主席签字(盖章):年 月 日备 注 南京农业大学关于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的规定(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校学位委员会十届三次全会审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学位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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