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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解读财关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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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创解读财关税[2010]50号: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 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0 年 11 月 08 日 09:04财关税[2010]50号文作为财关税[2009]55号文的又一后续文 件,进一步调整了我国享受税收优惠的进口设备的范围结合财 关税[2010]17号文,将进口设备免税优惠做一次简单梳理一、 基本规定财关税[2009]55号文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 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 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 税二、 优惠范围财关税[2010]17号文将财关税[2009]55号文的所有目 录予以作废,重新下发了修订目录财关税[2010]50号文,对 财关税[2009]55号文进行了补充和部分修正,进一步扩大了优 惠范围和不得享受免税优惠的范围各文件下发的目录如下表所 示:文件号下发目录有效时间《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 已作废 录》财关税[2009]55号《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 原材料商品清单》已作废《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已作废财关税[2010]17号《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自 2010年4月15日起《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自 2010年4月15日起《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自 2010年4月26日起财关税[2010]50号《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目录》自 2010年6月1日起《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 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自 2010年6月1日起《进口不予免税的部分重大技术装备目自 2011录》年1月1日起财关税[2009]55号文公布了享受进口免税优惠的产品目 录,财关税[2010]17号文对目录做了全面修订。

      符合规定条件 的国内企业所生产的装备或产品应当在《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 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所列范围之内,且不在《进 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所列 范围之内企业为生产上述装备或产品而进口的零部件等若符合 《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 年修订)》的清单,即可申请享受这些零部件进口免税的优惠财关税[2010]50号文对上述财关税[2009]55号文的三 个目录清单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修正,例如,其中“大型高炉余 压透平发电装置”更名为“大型高炉煤气余压透平能量回收利用 装置”相应补充的三个目录如上表所示若符合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 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目录》规定的装备而进口《大型环保及资 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 单》所列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部分重大技术装备目录》和财关 税[2009]55号文附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 第三条所列项目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 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财关税[2009]55 号文在附件中规定了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过渡措施, 现在财关税[2010]50号文的下发,结束了过渡性政策,统一对 前述项目及其零部件征收进口税收财关税[2009]55号文件附 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为:(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二)外 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 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 项目;(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 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 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三、 新旧政策衔接财关税[2010]50号文的生效时间为2010年6月1日, 而其中对不予免税装备的目录调整是在2011年1月1日生效, 所以针对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口规定范 围内的零部件、原材料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明确于2010 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提交申请文件四、 优惠申请企业应先确认其技术装备和产品是否符合规定范围,然 后再从相应的清单内查找符合条件的设备零部件及原材料等,申 请进口免税。

      相关企业的免税申请,在财关税[2009]55号文中规定具 体申请条件和程序比照该通知附件1所列暂行规定执行,但是财 关税[2010]17号文规定财关税[2009]55号文的附件1、2、3废 止,造成了免税申请无规定可循的状况目前,财关稅2010]50 号文的下发使这一问题得以解决,明确的规定:国内企业申请享 受本通知附件1有关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申请要求和 程序应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1、 申请企业应当满足的条件(一) 独立法人资格;(二) 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三) 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四) 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五) 已有相关装备或产品的销售业绩或合同订单,具体 销售数量要求见《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 规定2、 申请时间企业提交认定申请文件的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 日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口规定范围 内的零部件、原材料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应于2010年10 月15日至11月15日提交申请文件3、 申请文件的提交部门① 制造企业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文件,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 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② 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文件,同时 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装备的制造企业还 应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③ 承担城市轨道交通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 主应当在该项目所需进口物资全部执行完毕后直接向国家发展 改革委提交免税申请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 务总局;④ 承担核电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应当在项目进口物资 计划确定后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请文件, 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⑤ 企业下属多个子公司申请享受政策的,由其母公司统 一上报申请文件4、优惠执行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在每年5月31日 前,明确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及相应免税进口额度的清单 取得认定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 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9号令)规定在免税进口额度内 办理有关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免税 手续另外,为了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财关税 [2009]55号文规定:上年度已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在本年度免 税额度清单印发之前可直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 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本年度新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 的证明文件、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凭项目主 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也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 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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