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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页新闻伦理与法规复习,授课人:路鹃 Email:ldayan@,一、绪论,我们发现 每个观点都有其合理性 没有一个观点是“正确的观点”伦理 = 正确 VS. 正确的决定,--真实与忠诚 --个人与群体 --短期与长期 --公正与怜悯,伦理问题是对与对的问题,对vs 对的决定=伦理两难 对vs 错的决定= 道德诱惑 做一个好的决定,而不是一个“对”的决定 好的决定基于逻辑和理性以及全面的考虑做出決定,,,,,The Potter Box,伦理决策模型,权威 法律, 父母 , 老板、规定, (外在规范),合逻辑 解决问题同时不带来新问题,DECISION,先例 历史经验,情感 个人直观感受 (内在),,,,,,,,博克模式 Bok’s Ethical Decision-making framework,问自己:你对你选择的行为的内心感觉如何? 问专家:是否存在另一种能达到同一目标而不会引发伦理问题的行为方式? 问相关人:我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怎样的影响?,相同题材 不同选择,学习本课:案例分析方法,案例分析的方法: 了解更多的复杂的职业伦理情况 了解做伦理决策的语境 想到做这一决定的结果 学会在何时、要如何妥协和接受。
二、新闻伦理的两难悖论,隐私权界说 美国学者瓦伦和布兰代斯在1890年发表《哈佛法学评论》的《隐私权》一文,奠定了隐私权的法理基础 隐私权的诞生 罗伯逊诉罗切斯特折叠箱公司案纽约州隐私权诞生 隐私权成为公认的基本人权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名誉和荣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规定: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 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何谓隐私权,隐私权:公民个人和死者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非法干涉的一种独立人格权 个人信息的保密 个人生活不受干扰的权利 A 个人私事决定的权利 “我们都是法律的奴隶,正因如此,我们才是自由的,如果没有法律所强加的限制,每一个人都可以随心所欲,结果必然是因此而造成的自由毁灭” ——西塞罗,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以往对隐私权实行间接保护:将侵害隐私权归为侵害名誉权予以保护 。
有法理的合理性 名誉侵权和隐私侵权的本质区别: 侵害的内容不同; 侵害的方式不同; 行为的心理状态不同; 享有的主体范围不同 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 宪法:82宪法; 法律:《邮政法》、《未成年人法》等; 行政法规:《艾滋病监测管理若干规定》、《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名誉权解答》直接保护,2010年7月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普罗瑟《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的分类: 未经许可侵入他人生活的隐私领域; 披露令人难堪的信息 ; 盗用姓名和肖像; 美国: 姓名、肖像也属于隐私权保护的内容; 是“为了自己使用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 中国:肖像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A 予人错误印象的曝光 公民的正确形象(并非肖像)也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这种歪曲在一个理性的人看来具有严重冒犯的性质; 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实际上的恶意”A,我国对新闻隐私侵权的分类,侵入私生活领域:包括强制侵入和秘密侵入 关于入侵目标的界定; 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显示自己在主观上确有隐私的愿望, 这种愿望在客观上是社会可以接受的 问题:以下三个选项哪个属于公共场所中的私人场合? a、商场的试衣间、旅馆客房、餐馆的包间、医院的病房; b、学生或员工的集体宿舍、分配给个人使用的办公室; c、公园里家人嬉游、在舞厅的情侣约会、在医院门诊接受诊疗、在餐观会友,公共亭打、在银行取款 隔绝地点包括私人产业; 私人地点如果发生公共事件,进入即为合法隐私侵权之一:侵入私生活领域,侵入方式:包括实体和非实体两种 窃听; “麦考尔诉《路易斯维尔时报》”案。
A 监视;A 侵入住宅; 私拆信件以及偷窥他人其他文件资料 ; 我国法律对于公民通信自由的保护,也应理解为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侵入互联私生活区域 2000年10月颁布的《电信条例》:A “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隐私侵权之二:公布、宣扬隐私,不恰当地公开他人家庭住址、家庭号码等信息,或者公开他人财产状况、家庭生活、生理缺陷等个人隐秘事项; 不当公开他人婚外恋与婚外性关系; 对普通公民与公众人物要区分对待; 即使对公众人物的披露也要本着严肃高尚的原则 不当挖掘名人婚恋状况; 首先要正确判断其新闻价值,不能过度炒作 其次尊重名人的人格尊严; 切忌夸张、轻佻的描写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未经许可在报道中公布他人已经成为历史的犯罪记录或其他有碍声誉的经历 未经当事人同意,随意公开刑事案件尤其是流氓强奸等性犯罪案件受害人的姓名、地址和其他足以使人辨认的特征 各国新闻界公认的准则是:对受性侵害的被害人,在新闻报道中实行匿名原则 《纽约时报》小肯尼迪强奸案的报道引发公众强烈抗议 匿名原则有可议之处,但不足被推翻 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报道中,在法庭未判决前,披露未成年人姓名、住址、照片等可能泄露未成年人的资料。
关于知情权,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有时也称“获知权”、“知晓权”,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发生的与普通公民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 知情权的内容: 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执政党的大政方针; 政府掌握的一切关系到公民权利和利益、公民个人想了解或者应当让公民个人了解的其他信息知情权发展历史,1945年1月美联社经理肯特·库柏首次提出; 1644年英国诗人约翰•密尔顿发表《论出版自由》: “虽然各种学说流派可以随便在大地上传播,然而真理却已亲自上阵;我们如果怀疑她的力量而实行许可制和查禁制,那就是伤害了她让她与虚伪交手吧谁又看见过真理在放胆地交手时吃过败仗呢?” 制度规章保障知情权的实现: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规定; 1951年,芬兰颁布《政府文件公开法》; 1966年,美国通过了《信息自由法案》 知情权在我国,虽然不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但有宪法保障 《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面临问题: 制度不健全; 公民知情权与某些个人或集团利益的冲突; “定南《人民日报》收报”事件; 知情权在地域分布上失衡;,《政府公开信息条例》,1998年课题到立项2007年4月24日颁布——“十年破冰” “知情权”:明确把政府公开信息作为政府义务;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双向公开; 救济手段 ; 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设计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
媒体要有知情权,公众要享有知情权,意味着媒体要首先“知情” 媒体的“知情”具体又表现在新闻记者权利的体现上 国际:采访自由、通讯自由、出版自由和批评自由; 我国: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评论权 知情权的实现是媒体公信力的保障; “非典报道”带来的教训和反思 记者合法权益的维权组织 中国记协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委员会 ; 有协调作用; 不具强制力; 记者权利尚未有法律明文规定隐私权和知情权存在冲突,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天然对抗性 知情权是保障公民对与己有关的事项和公共事务了解的一种公权利,是公民实现民主权利的基础,也是保护自己各种权益不受侵害的有效手段 公民有保护自己的私生活不受侵犯的要求 新闻机构不择手段获取能创造商业利益的信息,严重侵犯隐私权 “戴安娜之死”的教训; 公民强烈呼吁制订隐私法; 日本传媒呼吁媒体检讨自己的集体良知; 《东周刊》“裸照风波”考验媒体的权利平衡解决之道,“公共利益”原则; 新闻媒介对有关公众利益事件的报道,只要报道不是对社会善良风俗具有粗暴及攻击性的误导,也不是明知为错误而又刻意加以报道,即不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 “高官无隐私”: 高级官员的私人财产可以公开报道; 高官不良行为和不道德行为可以报道 ; 高级官员的才能不算隐私。
结合新闻价值标准和公众兴趣原则隐性采访争议种种,隐性采访: 指记者不公开身份或不公开采访目的,采用能够获得信息的各种方式从事的的采访活动 隐性采访三种类型: 观察 亲历 测试 隐性采访的兴起 西方大众化报纸时期的黄色新闻之战中大显身手; 道德放任主义的恶果迫使隐性采访自律性规范形成; 主流媒体中,隐性采访不再是常规采访方法隐性采访在我国大热的背景和原因,20世纪80年代, 暗访在我国掀起热潮: 我国暗访是随着反腐败斗争而出现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有着目的的正当性; 暗访由于群众支持,能够形成巨大的社会压力在客观上鼓励了暗访的大行其道; 我国的媒介性质特殊,使暗访威力增强; 隐性采访抓到的素材往往生动、鲜活,对习惯了程式化报道的民众是个非常大的冲击,受众效果明显 央视采访报道的“假阿胶事件”是隐性采访的开端; 《焦点访谈》、《新闻调查》、《每周质量报道》等王牌节目 的示范作用隐性采访的捍卫与批判,无论中外,新闻工作者捍卫过隐性采访: 新闻自由原则; 社会效果原则; 采访对方行为的违法性隐性采访的捍卫与批判,对以上观点的批判 由保障新闻自由提出保护采访自由,进而得出结论认为隐性采访也应属法律保护的范围,这种论证过于跳跃。
隐性采访问题上不能完全持功利主义的观点,我们每个人的行为,都应力求手段与目的的统一 “我们不能只重结果而不问手段,为了舆论监督、为了批评、揭露违法犯罪行为,而不惜以违法对违法这是一种极其危险的倾向一旦这种做法成天经地义之时,便是法律尊严沦丧之日 ——周也平 央视靠暗访成名,但从未对它无限制地滥用 央视采用隐性采访的比例约为5.1%对隐性采访的几点质疑,采访能不能诱人入罪? 1979普利策奖拒绝向《芝加哥太阳报》幻影报道颁奖 《焦点访谈》火车站黑发票交易的报道 冒充身份:警察还是记者?拥有的是权力还是权利? 从传播道德的观点看,欺骗的最严重的问题在于它代表着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利用关系 冒充身份不能超越违法的底线 “著名记者为女毒枭堕落”; 央视记者为披露西安文物黑市“亲历盗墓” 记者不是警察 不违法的假冒身份,对社会秩序的不严肃妨害对偷拍偷录最新法理规定,2001年4月1日起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适当放松了这一规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解释还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对偷拍偷录最新法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说,以前法院按规定对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手段获取的证据一律不予采用,而在实践中发现这一规定不够完善,经法律界人士广泛研讨论证后,现在做了修改,只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偷拍偷录法院不予采用: 一是偷拍偷录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比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获取的证据 二是偷拍偷录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