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中国科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3页
  • 卖家[上传人]:m****
  • 文档编号:461035099
  • 上传时间:2023-02-10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20KB
  • / 3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中国科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确保其有效使用,依据国家有 关法规、《国务院关于中科院进行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1]137 号 )以及《中国科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 (以下简称收益 )是指中国科学院 (以下简称中科 院 )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研究所 )占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通过经营、 产权出让、 资产重 组等方式所获得的税后利润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第三条 中科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收支两条线”原则,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 度第四条 中科院直接投资企业和研究所投资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及企业章程有关规定,向股东分配税后利润第五条 中科院应分得的税后利润由国科控股负责收缴研究所应分得的税后利润由研 究所负责收缴第六条 非上市企业原则上应在其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50 个工作日内实施税后利润 分配计划, 并将相应收益分别上缴国科控股和研究所; 上市企业原则上在每个会计年度截止 日后 100 个工作日内实施税后利润分配计划,并将相应收益分别上缴国科控股和研究所。

      第七条 企业因产权变动产生的收益,按以下办法收缴:(一 )中科院投资企业将收益专门列账管理,并将不低于 50%的收益上缴国科控股,其余部分作为企业的正常经营收益二 )研究所投资企业将收益专门列账管理,并将不低于 50%的收益上缴研究所,其余部分作为企业的正常经营收益第八条 国科控股对持股企业年度经营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经营收益等分别 进行审计、 考核和认定 中科院授权研究所对其投资企业年度经营情况、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情况和经营收益等分别进行审计、考核和认定,并将审计、考核和认定的情况,报国科控股 备案国科控股对研究所收缴收益的情况进行监管和考核第九条 研究所应建立专账对收益进行管理第十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也是国有资产,国科控股和研究所未经所有权人或其授权 人明确授权不得调用中国科学院有权按法定程序调用国科控股和研究所收益第十一条 收益按照“统一预算、统筹安排、责任明确、规范运作”的原则使用主要 用于:(一)孵化高新技术企业;(二)吸引、培养和激励杰出人才;(三)前瞻性战略高技术研究开发;(四)弥补用于事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人员安置和历史遗留问题;(六)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日常运行管理费用;(七)中科院决定的其它用途。

      第十二条 中科院若决定暂不收缴国科控股或研究所收益的全部或部分,应以书面方式 通知国科控股或研究所,并明确免收收益的留存用途第十三条 国科控股根据上年度收益的收缴和使用的执行情况,提出本年度收益收缴计 划、年度预决算等收益运营方案,报中科院规划发展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规划发展领导小组 )审议批准,必要时报财政部备案第十四条 国科控股的年度收益运营方案经规划发展领导小组会议批准后,由规划发展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国科控股施行第十五条 国科控股根据规划发展领导小组的有关决议,制定本年度收益使用计划,经 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对用于事业支出的收益纳入院年度财政预算, 上缴中科院综合计划 局;对投资在 1 亿元以上的使用项目, 需专项报请中科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并征得财政 部同意后方可执行第十六条 对于收益使用计划外的临时性用途,或需要终止收益使用计划内的项目,需 由规划发展领导小组审议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国科控股后方可执行第十七条 研究所收益的收缴和使用应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第十八条 中科院监察审计局负责对国科控股收益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会同国科控 股对研究所收益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截留和挪用收益的部门、公司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当事 人和责任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国科控股和研究所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由于自身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 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修改权归中科院,授权国科控股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中科院院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下发的 有关规定和办法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