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论公司僵局的事前预防.doc
12页浅论公司僵局的事前预防摘要:公司僵局在我国实践中经常发生,公司僵局问题是封闭性 公司中比较棘手的问题,它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表现得尤为突岀 虽然我国现行《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为公司僵局的解决提供了法 律依据,肯定了司法解散制度但是规定的解决措施比较单一, 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现实需要,实践中存在很大困难本文分析 了公司僵局的特征、种类、成因,对比现行《公司法》对公司僵 局解决方法的不足之处,主要论述了从事前预防角度来化解公司 僵局而事先预防主要体现在积极借助公司章程来预防僵局的形成关键词:公司僵局事前预防公司章程公司僵局是一种形象的说法,是政治权势中的对抗、僵持现象 在公司治理中的类比、移植它是指由于公司机关内部发生对抗, 导致决策或者决策有效执行机制断层,公司不能正常运转的一种状 态,通常发生在对公司运作具有影响力的股东之间、董事之间、及 股东与董事等之间"I公司僵局无论对股东和公司本身,还是公司的 利益相关者来说,都将构成严重的损害因经营决策无法作岀,公 司的业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因管理的瘫痪和混乱,公司的财产在 持续地耗损和流失;因相互之间的争斗,股东和董事大量的时间和 精力被无谓地耗费。
公司作为一个从事商品生产或提供服务的商事 主体,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当公司陷入僵局时,市场会不同程 度的受到影响,并进而影响消费者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公司僵局的岀现是和公司的目标相左的,因此对公司僵局深入 分析并提岀解决之道就十分之必要一、公司僵局的特征通过对现实生活中岀现的形形色色的公司僵局加以归纳总结,不难发现各种公司僵局呈现如下共同特征:(一) 公司僵局中对立势力间的严重对抗性势均力敌且相互 对抗的股东或者董事因双方都不退让,均无法对公司进行有效控制二) 公司僵局状态的严重性和持续性严重性是指公司僵局 的存在打乱了公司秩序阻碍公司的正常运转乃至导致停滞,严重影 响公司的效益持续性是指双方各自对自己的诉求的不妥协而在客 观上对抗持续了足以影响公司运行效率的一段时间三)公司僵局行为本身的适法性僵局行为本身既不违法, 也没有违反章程或合同约定公司股东或者董事均遵照章程或者合 同的约定合法的行使自己的表决权,造成司法介入公司僵局受阻僵局形态的复杂性、难预见性一般来说,当事人在公司设立之初无法预料僵局的形式,而且公司运营过程异常复杂多变五)僵局的当事人无法通过自力救济化解僵局这表现为当 事人依靠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无法打破僵持状态,主要体现为当事 人期望自行打破僵局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合法的事实依据。
二、公司僵局的种类 公司僵局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不同的角度考察归纳,可以有多种分类方法对公司僵局纠纷进行分类,不仅有利于对不同种 类的公司僵局的产生原因进行解析,也更有利于我们有的放矢—)董事会僵局和股东会僵局这两种僵局的表现形式不同,但最终都会归结成股东利益或观 点的分歧而形成的僵局所不同的是,当股东会层面上出现僵局时, 由于董事会在理论上仍能行使日常管理权而董事会层面上岀现僵 局,则表现为公司的日常事务暂时停顿二) 表决权均等僵局与否决权僵局所谓表决权均等僵局是指分歧对立的双方拥有相等的表决权, 双方互不相让,出现表决时任何一方均无法争取到半数赞成票而陷 入僵局的状态所谓否决权僵局是指,一方拥有行使否决权的票数, 以致能阻止决议的通过,从而使公司陷入僵局公司法中的特别决议(如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变更 形式、解散等)大多规定必须由持有超过三分之二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同意方可通过决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反对方持股比例远低于 百分之五十,仍然可能造成公司僵局三) 纯粹商业意见分歧形成的僵局和个人因素导致的僵局前者并不必然导致公司僵局,因为其往往是因为双方在经营理 念或者决策管理方面有不同的意见和主张,一般通过沟通让步能够 顺利的化解僵局。
后者是指对立方因个人因素导致相互之间关系恶 化从而造成公司人合性的丧失三、公司僵局的成因弄清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是深入理解公司僵局的基础,也是预 防和化解公司僵局的前提条件公司僵局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 面:(一)封闭性公司的人合性在有限责任公司而且发起设立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此类封 闭性公司,公司僵局形成的本质因素就是公司人合性的丧失这种 人合性的丧失直接导致了公司僵局的产生,此时对立双方是不可妥 协的,公司僵局的破解,必须依靠事先安排的内部特殊机制或寻求 外部力量的介入二)资本多数决制度在资本多数决的制度下,一方面,在公司采用纯粹的资本多数 决原则背景下,公司僵局系由资本多数决原则本身所致;另一方面, 在公司表决机制中存在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的背景下,资本多数决 原则下的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可能会引起公司僵局三)公司主体利益的差异性公司的股东、董事利益是多元化的,他们既有共同的利益追求, 比如投资设立公司、赚取利润,但在对公司经营管理的过程中,由 于投资、经营理念的不同、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利润的分配等方面 的问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分歧与甚至冲突每个人都满意的股东 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是不存在的,如果利益的差异使其不能求同存 异,保持在整体利益上的一致性,则可能使公司人合性破裂,公司 不能正常运转,甚至陷入公司僵局。
公司章程的预防功能缺失“公司章程是记载有关公司组织和行为基本规则的文件公司章程可以详尽规定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公 司各种组织机构的设置、法律地位、各自职权和相互关系,以及决 定议事规则2公司僵局本可以由公司章程事先加以预防,即在制定 公司章程时,提前规定以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如何避免公司僵 局的产生,以及出现僵局时的应对措施,因此公司章程可以弥补法 律规定的缺漏但由于封闭公司中,股东们法律素质不高,缺少对未来经营冲 突的应有分析和预见能力,即使能够预见,也不会在合作阶段提出, 怕破坏合作的“良好”氛围,“各方经常不在法律文件中清楚地描述他 们希望管辖他们之间关系的权利和义务3他们制定的公司章程大都 是抄写法律条文或按公司登记机关置备的章程格式照抄照搬,千篇 一律,缺乏适合自己的专门化条款,没有对公司运行中可能出现的 各种问题科学预见并及早防范,缺乏出现各种矛盾、分歧特别是出 现公司僵局时,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办法,因此公司章程不能有 效的预防公司僵局的岀现,以及出现公司僵局后不能够及时有效的 化解四、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僵局的解决方法及其不足公司僵局持续期间,因股东间或董事间的利益冲突与矛盾,使 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
给公司与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的同时,也 必定会影响到公司职工、公司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利益《公司法》设计了以下三种方法来解决公司僵局问题:(-)在岀现一方侵害另一方的股东权时,股东可依据新《公 司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提起股东直接诉讼;(二) 在出现一方因侵害另一方的股东权并同时侵犯公司的合 法权益时,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提起股 东间接诉讼;(三) 在出现控制股东对中小股东权益造成侵害时,百分之十 以上股权的中小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请求 解散公司《公司法》的制度设计者为解决公司僵局,设计了可行的解决 途径但这些制度设计,大多体现了事后救济的内容尽管事后救 济能起到调整、平衡失控的社会利益的作用,但毕竟对投资者而言 费时费力、成本高昂,不符合经济效益,与其设立公司的目标相违 背而预先设定僵局解决机制可以在出现僵局时及时化解,并将公 司与股东的损失最小化五、公司僵局的事前预防措施法学家汉密尔顿说过如果缺乏协议,对僵局的任何补救方案 都不能完全令人满意4因此,股东们在公司成立之初就应当对公司 可能岀现的僵局问题加以预防由于公司僵局发生在公司内部,它 的制造者和受害者往往是重合的,即都是公司股东。
股东投资设立 公司,是借助公司的形式实现公司利润的最大化,进而实现股东利 益的最大化所以从这个角度讲,股东作为投资者的利益是一致的, 正是这种一致性,使得股东们通过公司章程预防和自我救济公司僵 局的尝试成为可能公司僵局的事前预防应当订立书面的协定,其 最佳的表现形式应当是公司章程,当然,股东间也可以对公司僵局 问题做岀专门的约定公司章程是解决公司内部争端之宪法”5是当 事人自治的工具,是防范公司僵局的第一道屏障公司僵局的事前 预防性质上属于股东的自力救济,股东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综合考 虑,科学合理地设计表决权制度和公司的治理机构,这是对公司僵 局最好的预防—)把握最佳时机对公司僵局进行防范的最好时机是在公司成立之时,股东间因 为相互高度信任,便于沟通,此时将僵局的解决条款写入公司章程, 可以提高公司自力救济的效率二) 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章程中规定的对公司僵局的防范和解决方式不得与公司法的 强制性规定相抵触,也不得与公司章程的强制性条款相冲突,同时 还要遵循法定资本制保护公司债权的权利三) 详定打破公司僵局的可供选择的方法4•合理设置公司治理机构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则另一方 委派的董事可以占多数;双方的董事人数相等时可以以公司的名义 聘请中介机构出面委派独立董事;一方担任执行董事的,则另一方 担任总经理,并明确执行董事无权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等;公司的董 事人数应该为单数,以避免投票时产生平局。
2•规定具体的权利制衡措施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表决出现僵局 的处理规则:若董事会就某一事项表决出现僵局时,将此事项提交 股东会表决;并规定董事会成员与股东会成员不得完全重合,在股 东会表决出现僵局时,则赋予董事长以最终的决定权3.科学设计表决权制度第一、设立表决权限制制度,特别是限制控股股东所享有表决 权的最高数额制度由公司章程规定一定的持股比例,股东所持股 份中超过这一比例部分股份的表决力弱于一般股份,即该部分不再 是一股一票,而是一股以上一个表决权,甚至一个股东持有的股份 达到一定比例时,其投票权存在最高数额限制《公司法》仍然坚持传统公司法的资本多数决原则笔者认为 应大胆的借鉴国际通行的表决权限制制度,对大股东表决权加以限 制例如,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在1989年修改公司法时规定,“任何 股东不论其持股多少,最后只能享有20%的表决权:受其影响,目 前美国已有近30个州采用了类似条款对控股股东的表决权实行 一定限制,能防止其利用资本多数决制度,侵害少数股东的合法利 益第二,利害关系股东或董事的表决权回避制度指股东或董事 在表决公司事项时,对与其存在利益关联或冲突的草案、议案时, 应回避,不参与表决,以免形成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局面。
对此,《公司法》中已有涉及,但仍须股东们做出具体约定第三、建立类别表决权制度即交付股东会表决的特定事项必 须经特定的类别股东同意方可通过第四、基于表决和选举形成的公司僵局制度设计我国公司法 第四十四条、四十九条规定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当公司章程对于表决机制 规定不明确时,或者,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董事达不到法律或者 章程的规定时,这无异于使表决机制陷入瘫痪,这种情况下可以采 取如下处理方式:A、董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 为有效,董事均有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义务,如不能出席的,应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B、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未达到 前款规定人数时,董事长应及时重新召集董事会会议并在规定的 时限内再次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对于收到书面通知在规定的时限内 不作书面回复的,视为弃权C、出席重新召集的董事会会议的董 事人数仍未满足上述条件时,该会议作为董事会特别会议行使与董 事会同样的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