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docx
7页精品word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 - - - - -经济法概论名词说明第一章《绪论》经济法学 :是以经济法为讨论对象的法学学科;其次章《经济法本体论》经济法 :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洁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经济性 :经济法的调整具有降低社会成本,增加总体收益,而使主体行为和结构更为 ’经济 ’的特性; 经济法的规制性 :是指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具有的把经济的勉励、促进与消极得到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调制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合称为“调制关系” ;经济法的位置 :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无自己位置、以及详细位阶如何的问题; 经济法体系: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经济法体系 :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第三章《经济法价值论》内在客观功用价值: 简称内在价值,是经济法内含的,在客观上具有的功用;外在主观评判价值: 简称外在价值,是外部主体在对经济法公用的预期、认知、反馈、沟通中说形成的主观评判和价值追求;1. 经济法宗旨 :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2. 经济法的基本原就 :指贯穿于经济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就,是各类详细的经济法规章的本原性规章;3. 调制法定原就 : 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调制适度原就 :调制行为必需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仍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和可能,保证各类主体的基本权益;第四章《经济法规范论》4. 经济法主体 :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5. 权义结构 :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益、义务的安排与组合;它是各类法律讨论中都不能回避的核心问题;6. 经济法主体职权 :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需依法行使且不行舍弃的;7. 经济法主体权益 :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受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肯定行为, 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肯定行为的可精选名师 优秀名师 - - - - - - - - - -第 1 页,共 7 页 - - - - - - - - - -精品word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 - - - - -能性,这种权益是可以舍弃的;8. 经济法责任 :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9. 本法责任 :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经济法责任; (第一位)10. 他法责任 :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不属于经济法责任,如民法责任等;11. 经济法的可诉性 :指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不满可否向法定机构倾诉,以使法益获得保证的问题;12. 公益诉讼 :依据法律的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针对侵害公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第五章《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13. 宏观调控 :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应之间的平稳,保证国民经济连续、稳固、和谐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剂与掌握;14. 宏观调控法 :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治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15.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就 :是在宏观调控法的制定、执行以及主体参与宏观调控下的详细经济活动中所必需遵循的基本准就,是各项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全部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16. 总量平稳与结构优化原就 :即社会总供应与社会总需求的价值总量平稳,国民经济各组成要素相互作用的方式达到最优化;17. 政府调控法定原就 :即政府的宏观调控应掌握在法律答应的范畴之内;政府调控适度原就 :政府调控不得冲击和减弱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应当促进和爱护市场调剂功能的充分发挥;政府调控必需敬重客观经济规律,依法进行干预;政府调控一般不得直接干预经济组织的详细生产经营活动;18. 注意调控效益原就 :即宏观调控法通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目的就是要勉励、促进和爱护宏观经济利益的提高;19. 宏观调控法的调控方法 :指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施加有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式、手段的总称;20. 宏观调控权 :指政府为确保社会总供应与总需求之间的平稳,实现国民经济连续、稳固、和谐增长的目标,而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调剂与掌握的法定职权;第六章《财政法律制度》21. 财政 :指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满意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治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22. 财政法 :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意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治理资财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3. 财政法的体系 :是指财政法的各类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24. 预算 :指国家预算,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结算,包括中心预算和地方预算;25. 预算法 :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安排、使用和治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精选名师 优秀名师 - - - - - - - - - -第 4 页,共 7 页 - - - - - - - - - -26. 预算治理体制 :指国家机关之间、中心与地方之间在预算治理职权方面的划分;27. 预算与决算监督 :指对各级政府实施的预算与决算活动进行的监督;28. 违反预算法的法律责任 :指预算法主体违反预算法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29. 国债 :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30. 国债法 :是调整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仍和治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1. 政府选购 :也称公共选购,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依据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32. 选购法定原就 :指政府选购的各项基本要素都要严格法定;33. 保证公益原就 :指政府选购同样要保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样要有利于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和谐进展;34. 公正交易原就 :是微观的、详细的选购活动所需要遵循的原就;它详细又包括公开透亮原就、公正竞争原就、独立公正原就和诚恳信用原就等几个原就;35. 转移支付 :又称补助支出、无偿支出,从广义上说,就是中心政府或地方政府将部分财政收入无偿让渡给其他各级次政府、企业和居民时所发生的财政支出,它是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第八章《税收法律制度》36. 税收 :或称租税、赋税、捐税等,简称税,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或称手段;37. 税法 :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8. 税法主体 :是指在收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益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39. 税率 :是应纳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它是税法的核心要素;40. 比例税率 :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依据同一比例运算应纳税额的税率;41. 累进税率 :指随着征税对象的数额由低到高逐级累进,所适用的税率也随之逐级提高的税率;42. 定额税率 :指按征税对象的肯定计量单位直接规定的固定的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43. 税收体制 :是指在相关国家机关之间划分税收方面的权力的各种制度;44. 商品税 :是以商品(包括劳务)为征税对象,以依法确定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类税;它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45. 增值税 :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增值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它是商品税中的核心税种;46. 消费税 :以特定的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47. 营业税 :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收入额(或称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48. 关税 :以进出关境的货物或物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49. 所得税 :以所得为征税对象, 向猎取所得的主体征收的一类税; 主要可以分为企业所得税 (或称公司所得税) 和个人所得税两类;50. 企业所得税 :是以企业为纳税人,以肯定期间的应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类税;分内资企业所得税和涉外企业所得税;51. 个人所得税 :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并由猎取所得的个人缴纳的一种税;52. 财产税 :是以财产为征税对象,并由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主体缴纳的一类税;53. 税收保全制度 :是指为了爱护正常的税收秩序,预防纳税人躲避税款缴纳义务,以使税收收入得以保全而制定的各项制度;54. 强制执行制度 :指在纳税主体未履行其纳税义务,经由征税机关实行一般的税收征管措施仍旧无效的情形下,通过实行强制执行措施 ,以保证税收征纳秩序和税款入库的制度;55. 税务检查制度 :通常是指征税机关依据税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而对纳税主体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形进行检验、核查的活动;56. 免税法 :也称豁免法,是指对于本国居民源于境外的已纳税的跨国所得,答应从其应税所得中扣除,免予征税,从而防止重复征税的方法;它包括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两种,但一般多采行后者;57. 抵免法 :也称税收抵免,是指对于本国居民在境外已纳的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从而防止重复征税的方法;按适用的主体可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58. 税收躲避 :指通过规避税法来全部或部分地逃脱、防止承担纳税义务的各种行为;59. 逃税 :通过对法律规定的直接违反来削减或免除纳税义务;60. 避税 :通过钻税法的漏洞或罅隙来削减或免除纳税义务,它虽然不违反法律条文的规定,在形式上是不违法的,但在实质上却是间接违反税法宗旨的行为;61. 节税 :也称税收筹划,是通过完全合法的经济或法律支配来降低或免除税负的行为,它并不属于税收躲避行为;62. 偷税行为 :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63. 欠税行为 :即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届满后,仍未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64. 抗税行为 :即以暴力、威逼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65. 骗税行为 :即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它是指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实行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诈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第九章《金融法律制度》66. 金融 :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详细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67. 金融市场 :指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机制的总和; 它可以分为货币市场、 资本市场、 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68. 金融法 :指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9. 货币政策 :指中心银行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所实行的各种掌握和调剂货币供应量或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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