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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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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 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下文是最新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欢迎阅读!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 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 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 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 业、夕卜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 个人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 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 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川V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 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 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 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 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 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 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 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 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 用地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 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 税务局批准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 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 税;(二) 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 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 定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 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土地使用税征税对象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 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 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2]城镇土地 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 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 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 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服城市、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火城 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

      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 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 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 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 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 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 的免税猜您感兴趣:1.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 贵州省房产税施行细则3. 中国航空法律法规总共有多少(2)4. 税务工作个人总结范文(2)5. 深圳市房产税实施管理细则6. 增值税减免项目政策依据7.2016房产税最新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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