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docx
8页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三)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理解和适用高民智《人民法院报》2012年 12月 8日新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 序的内容虽然此部分只有两个条文,但对于推进多元纠纷 解决机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适用过程中,也有一些问题 需要进一步阐释一、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重要意义新民事诉讼法确立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一是对促进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矛盾纠纷具有 积极意义面对社会转型期内矛盾高发的态势,迫切需要法 院在更广泛的领域内充分发挥职能,参与并促进社会管理创 新二是为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人民法院通过对调解协议的确认,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 构建我国科学、系统、完整的多元纠纷解决体系,有效地维 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矛盾化解三是体现了人民法院积极回应社会变革和民众需求的能 动性司法确认制度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多可供选择的诉讼 外纠纷解决渠道,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从而最大 限度降低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四是吸收和巩固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成果根据 中央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地方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 法确认的改革经验,于 2009 年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 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 《若干意见》),确立了司法确认制度,并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得到体现。
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 司法确认程序,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法律化,标志着 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 的发展阶段二、关于司法确认程序的案件管辖问题司法确认案件是指对于涉及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 纠纷,经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依法成立的具有调解职能的组 织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后,由双方当事人共同 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的一种新的案件类 型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若干意见》和《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 简称《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书面调解协议中选 择当事人住所地、调解协议履行地、调解协议签订地、标的 物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调解并达 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 辖通常情况下,司法确认案件都在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 民法院管辖新民事诉讼法基本上吸收了司法改革的这些成 果,明确规定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法院为调解组织所在地基 层人民法院当然,这种规定并不排除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 专属管辖的前提下进行协议管辖。
在个别情况下出现委派法 院与管辖法院不一致的,法院也可以通过先立案、后委托、 再转化为法院调解书的方式,避免不方便管辖问题的出现三、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的申请及受理问题 目前,需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司法确认案件的申请程序主要包括申请主体、申 请期限、申请形式、递交材料等内容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应 当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一方当事 人提出申请,另一方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调解 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在调解协议生 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 确认当事人提出确认申请,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 式当事人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 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 提交下列材料: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身份证明或营 业执照、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双方 当事人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等二是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范围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 十四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 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 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对于申请确认的调解 协议范围的问题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只有人民调解法和 其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申请司法确 认的调解协议才能申请确认;另一种理解是,除了人民调解法 规定可以申请确认的以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以及中央批准的司法改革方案中明确规定可以确认 的调解协议,均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申请 确认范围例如,《若干意见》第二十条规定,经行政机关、 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 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 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确认其效力我们认为,在当前我国深入推进社会管 理体制改革、为社会管理提供充分司法保障的形势下,特别 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迅速推进的大背景下,第二种理解 更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三是司法确认案件的受理程序基层人民法院收到当事 人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对确认申请进行审查人民法院不 受理司法确认申请的情形包括:第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第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第三,确认收养关系的;第四,确认 婚姻关系的;第五,涉及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 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纠纷。
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及时向当事人 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相应的程序解决纠纷;对不属于本 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出申请对于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决定受理的,人民法院应 当编立“调确字”案号,确定案由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 力”,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 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一方当事人 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该当事人征得另 一方当事人同意后再申请确认四、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问题 目前,需要重点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方式关于司法确认案件 的审查方式,究竟是形式审查,还是实体审查,实践中一直 存在争议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来看,法院对调 解协议的审查采取的是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体审查相结合的 方式,也就是书面审查和庭审结合的审查原则,更符合这一 特别程序的性质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 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审判人员如果认为调解 协议符合确认条件,可以在审查当事人申请、调解协议、有 关证明材料基础上作出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裁定。
对于案情 复杂或者涉案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 进行询问,采取必要的实质审查和证据调查二是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内容人民法院在司法确 认程序中对调解协议的内容主要审查其是否符合自愿、合法 原则:第一,审查调解协议是否违反自愿原则违背自愿原 则的情形主要包括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调解 协议、调解协议显失公正、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强迫调解或 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情况等;第二,审查调解协议是否违 法违法的情形主要包括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涉及 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有其他严重 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等;第三,审查调解协议是否内容 明确确认调解协议的目的之一是使调解协议获得现实的强 制执行力,如果执行内容不明确,确认调解协议也就没有多 大意义;第四,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社会公序良俗五、关于司法确认案件法律文书的形式与效力 目前,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关于司法确认案件法律文书的形式关于司法确认 案件的法律文书形式,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有四种不同做法, 即决定书、确认书、调解书和裁定书《若干规定》规定了 司法确认案件法律文书的形式是确认决定书或不予确认决定 书。
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司法确认案件法律文书形式为 裁定书今后,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将不再使 用决定书、确认书等形式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 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 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 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司法确认裁定有 两种情形:一是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裁定调 解协议有效;二是调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确认条 件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新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裁 定驳回申请而不裁定调解协议无效的主要考虑是,人民法院 裁定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对调解协议还有补救措施, 可以再次协商变更原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如果当事 人不愿继续调解,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裁定驳回 当事人的申请,是为当事人预留了解决纠纷的空间二是关于司法确认裁定的效力人民法院做出确认有效 裁定书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 力当事人收到确认有效裁定书和驳回申请裁定书后,不得 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也不应申请再审。
这主要因为确认 申请是当事人自愿提出的,没有必要在人民法院予以司法确 认后再设置上诉、复议或者再审程序;对于驳回申请的,当 事人可以再次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其权利的行 使并没有受到限制另外,司法确认程序属于特别程序,不 应像一般程序那样设置上诉、再审的程序三是关于司法确认案件裁定后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作 出确认裁定后,主要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一种后果是 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裁定具有强制执行力 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执行依据是 法院做出的确认有效裁定书,而不是调解协议书另一种后 果是调解协议经审查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当事人 申请对此,当事人可以有两种救济途径可供选择:一种是 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组织重新对纠纷进行调解,在当事人自 愿的基础上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就有关争议达成新的调解协 议,然后再申请法院确认变更后的或者新达成的调解协议 另一种是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诉讼一般是指 当事人之间就原纠纷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关于案外人救济的问题,可以参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 六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执行。
另外,人民法院办理司法 确认案,由于适用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以不收取 诉讼费用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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