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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图书馆的法律地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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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论公共图书馆的法律地位熊小明武汉图书馆 武汉 430015[摘要] 本文从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等三个方面论述了公共图书馆法律地位的内容和特征,以期明确公共图书馆的权力和义务[关键词] 公共图书馆 图书馆法 法律地位[中图法分类号]D920.5The Argument of the Public Library’s Law PositionXiong XiaomingWuhan Library,Wuhan 430015[Abstract] The article argues the public library’s law pos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from three aspects such as the administrative legal relation, labor law relation and civil law relation in order to define the power and obligation.[Key words] Public Library Library Law Legal Position公共图书馆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社会文化机构,它担负着保存人类文化遗产和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公民道德修养的重要任务。

      1 公共图书馆的法律概念在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图书馆法,关于公共图书馆的概念还没有一个权威性的法律定义,在地方性的法规《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条对此的定义是:“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向社会开放,具有图书、音像等文献资料收集、整理、存储、开发和服务功能的公益性机构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公共图书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相适应这样我们大致可以认为公共图书馆的概念在法律上有如2下的规定性:1.1 公共图书馆的兴办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是一个公益性的服务机构,因此其办馆方针必须与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的文化政策相一致,主要以保存文化遗产,提高公众的文化素质为己任,而不以追求市场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1.2 在经费来源上,公共图书馆的事业经费绝大部分来自政府财政拨款,经费来源比较单一2 公共图书馆法律地位的内容地位是指人或团体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位置,法律地位是指在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任何一个人或经过法定程序成立的合法社会组织,必然拥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并在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发生联系时体现出来同样,公共图书馆作为一个社会文化机构,它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图书馆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在不同法律关系领域中,公共图书馆作为不同的主体资格,它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

      公共图书馆的法律地位是指公共图书馆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所以,考察公共图书馆的法律地位,就是要考察公共图书馆在与不同的法律主体发生法律关系时,或者说公共图书馆在不同的法律关系领域中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根据以上思路,综合考察公共图书馆的法律地位,可以认为公共图书馆的法律地位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2.1 公共图书馆在与行政机关发生行政法律关系时,或者说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公共图书馆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公共图书馆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的行政相对方,与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行政管理部门是代表政府从事行政管理、承担对内对外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它与公共图书馆的关系主要由行政法来调节,具有单方性和不对等性作为国家主权行使者,政府代表国家对自己主权范围内的一切事务享有管辖权这种管辖权,对外是排他的,对内则是最高的这种基于国家主权之下的最高管辖权体现在政府与公共图书馆的法律关系中,突出表现为政府作为绝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至高无上3的地位及其权能因此,只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发布的行政命令,图书馆都应遵照执行如果图书馆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政府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如果政府机关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时,图书馆也可以请求其履行或通过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或诉讼等方式获得解决,但是即使图书馆依法提出行政申诉和行政诉讼,也还要遵守“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当然,政府在依法对图书馆进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预和施加行政影响时,不应该滥用职权,应尊重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图书馆的办馆自主权和依法管理图书馆内部事务的权利,主要是在方向上加以引导,在方针、政策、法律规范方面予以控制,将管理和引导有机地结合起来,发挥图书馆建议和监督的作用2.2 公共图书馆作为社会组织,其意志的实现是靠图书馆工作人员的行为,在图书馆与其工作人员发生法律关系时,或者说是在处理图书馆内部事务时,图书馆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图书馆与其工作人员是聘任与被聘任,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任何一个合法的社会组织,为实现自己的组织目标,都需要对内部成员进行管理因此,可以说公共图书馆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是一种由权责分配和图书馆工作的特性所决定的管理关系在专门的图书馆法颁布之前,这种关系主要受劳动法调节《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七条对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专业工作年限,工作人员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的专业知识,新进的工作人员经过培训后方可上岗也就是说,公共图书馆并不能随便聘任工作人员,其聘任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和专业技术知识。

      2.3 公共图书馆在与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和读者发生法律关系时,图书馆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图书馆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以平等、公平、自愿、有偿为原则确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法律的角度看,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法律关系主体有两种,自然人和法人3 公共图书馆法律地位的特征4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法人可以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即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且依公法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以私人利益为目的、且依私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法人还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三十七条规定,作为法人应该具备四方面的条件:一是要依法成立二是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条又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公共图书馆无疑具备《民法通则》有关法人的构成条件,属于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事业单位法人。

      然而,综合审视公共图书馆在不同法律关系领域中的法律地位,可以认定公共图书馆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实际运作来看,其权利能力是受到限制的,具体表现为:3.1 公共图书馆虽然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纳入公法的调整范围内,但是它从本质上不同于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机关,它顶多也就可以看作行政机关的一种附属或者延伸组织,或者说,是得到行政机关在某些行政权利上授权的社会组织,如一些地方政府授予了公共图书馆收缴地方出版物的权力但公共图书馆本身不是行政机构,不能成为行政主体,所以显然不具备独立的行政权利能力3.2 公共图书馆在民事活动中,其民事权利能力在一些方面有所限制与自然人不同,作为事业法人的公共图书馆是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目的而成立的组织体,它所追求的目标成为对公共图书馆活动的限制,具体地说,它的权力限于事业法人登记证上所规定的范围,如武汉图书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保存借阅图书资料,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图书、文献、报刊、金石拓片、音像资料采编与储藏;图书资料借阅;图书资料5网络系统设计、施工、编制、管理;文献数字化处理;图书馆学研究;图书、期刊、资料编辑出版;知识培训与社会教育从理论上讲,超出此范围的行为均为无效法律行为。

      在财产权上法律也有限定,即不得为他人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虽然没有直接列出公共图书馆的名称,但从其定义的“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来看,公共图书馆应该属于此列这种对图书馆民事权利的限制性规定,对于保护公共图书馆的国有财产,是具有重要的意义的从另一个角度看,作为由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举办的社会文化机构的公共图书馆,它存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存人类文化遗产和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公民道德修养,参加民事流转只是公共图书馆生存的一个必备条件3.3 公共图书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受到行政关系的约束,其行为能力受到较大限制首先,在财产处置上必须接受上级主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如图书剔旧,必须得到财政部门的批准方可进行第二,在工作人员的聘用、干部任免等人事权方面,上级行政机关拥有最终决定权第三,由于事业经费来自政府拨款,其薪酬制度受国家政策的控制,因而公共图书馆在实施科学管理、奖勤罚懒、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受到极大掣肘总之,从法律上看,公共图书馆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但现有法律对公共图书馆法律地位的规定过于笼统,特别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明确,公共图书馆在实际运行中还不能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这阻碍了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因此,我们迫切希望专门的图书馆法早日颁布,给公共图书馆创造一个健康发展的法律空间参考文献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全书.6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2 梁慧星.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 杨解君.行政法学.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作者简介] 熊小明 男,1965年生,1981年在武汉图书馆工作,现任武汉图书馆采访部主任,副研究馆员联络方式(1)通迅地址:武汉市汉口江汉区建设大道 861 号 武汉图书馆采访部 邮编:430015 (2):(027)85718006 :13007177353(3)E-mail:xxmw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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