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执行委员会制度20071.docx
9页精品word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 - - - - -执行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二○○八年四月精选名师 优秀名师 - - - - - - - - - -第 9 页,共 9 页 - - - - - - - - - -目 录第一章总论 2其次章委员会的性质与职责 2第一节性 质 2其次节主要职责 2第三章组织机构、人员构成与分工 3第四章议事规章 4第一节会议规章 4其次节月例会会议 5第三节特地会议 6第四节汇报、请示与批示 7第四节工作流程 8第五章附就 8第一章 总 论第一条 为快速、全面地贯彻执行公司决策层做出的各项决议, 提高治理层的执行才能和执行效率,公司特建立执行委员会治理体制;其次条 制订本制度的目的是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明确主要执行治理层的权益和义务, 保证决策层与执行层沟通的顺畅与高效, 提高治理效率;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依据是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章》、《总经理工作细就》、《内部治理制度》等;其次章 委员会的性质与职责第一节 性质第四条 执行委员会是执行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 完成股东大会、 董事会规定任务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领导和授权下全面治理公司经营活动;第五条 执行委员会是连接公司决策层和基础治理层的中间组织, 执行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决策和治理双重性质;其次节主要职责第六条 执行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执行职责、决策职责和治理职责;第七条 执行委员会的执行职责, 主要是执行股东大会、 董事会各项决议和打算,包括但不限于:(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制定的公司年度经营方案;(二)执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的年度预算和项目预算;(三)组织实施年度投融资方案;(四)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其他关于公司经营的决议;第八条 执行委员会的决策职责, 主要是对公司日常经营治理过程中除必需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策事项以外的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包括但不限于:(一)打算预算内的重大资产购置、资产处理及预算外资产购置;(二)依据章程的规定及董事会的授权,打算重大合同的签署;(三)审定项目开发方案(规划设计、营销策划、销售定价、预决算等) ;(四)依据董事会授权审定项目投资方案第九条 执行委员会的治理职责, 主要是全面领导、 治理公司各职能部门、 各分子公司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一)批准各职能部门制定的项目开发治理制度、 标准和流程, 监督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形,并依据实施情形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修订;(二)审定各分子公司的经营开发方案,对实施过程进行督导;(三)宏观调控公司各项目的生产活动, 将公司战略目标细化至各单位部门执行,并对各单位部门进行业务治理与指导;(四)主持公司组织结构的建设与运行,充实和进展优秀的治理队伍;(五)对各部门经理、 分子公司经理、 副经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及任期目标完成情形进行监督,并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任免看法;(六)组织争论宏观及微观市场信息, 针对政策变化准时提出应对方案并实施;第三章 组织机构、人员构成与分工第十条 执行委员会由如干名委员构成;第十一条 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各一名,分别由董事长、总经理担任;其他委员人选由主席、副主席依据经营治理的需要,共同商量后确定;第十二条 主席与副主席可依据实际情形适当调整委员的数量、各委员的分工及职责支配;第十三条 依据董事会授权,由执行委员会领导治理项目方案评审委员会和资金治理委员会两个日常办事机构;项目方案评审委员会负责审理项目开发方案,并依据执行委员会的决议进行批复和监督方案的实施; 资金治理委员会负责公司资金统筹调度与支配, 并依据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制定年度及月度资金运作方案并实施;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兼任执行委员会秘书长,负责执行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召开执委会会议;第四章 议事规章第一节 会议规章第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副主席和其他委员均向主席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委员会的决策采纳执行委员会办公会议和主席批示的两类方式作出;第十六条 委员会办公会议是委员会处理日常经营过程中治理事务的工作会议,分为月例会和特地会议两种方式;会议实行“一事一议、逐项表决”的召开方式;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上, 每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委员会作出决议, 必需经出席会议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当显现赞成票数与反对票数相同无法作出决议的情形时, 主席可行使一票额外投票权, 由其最终打算该项议案是否通过;第十八条 委员在表决时,如对某项议案持反对看法就必需明确说明反对的缘由;记录人员应将该看法记入会议记录;委员如认为由于议案资料不充分而阻碍其发表看法时, 应明确说明需补充的资料;相关议案提案人应当场进行说明并依据需要供应补充材料; 如材料未能在会议上准时供应且严峻影响委员会进行相关决策, 就应限期进行材料补充, 并择期另行举办会议;第十九条 委员应当按时亲自出席会议, 如有特别情形无法出席会议, 需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获得其批准;其次节 月例会会议其次十条 月例会由主席组织和主持, 于每个月末召开; 详细时间由主席打算;如主席无法出席会议,由副主席或主席指定的其他委员负责主持会议;其次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在月例会召开前 5 日发出通知并向全部委员征集议案; 各委员应在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内, 以书面、 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将预备提交该次月例会的议案送达董事会秘书处;其次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处汇总、整理全部委员提交的议案后报主席批阅, 依据批阅结果确定当次月例会会议议程, 并在会议召开前两日内将会议资料送达全体委员;其次十三条 对于未依据规定时间提交或者因供应的材料不完整、 不充分而未能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董事会秘书处应向议案提交人做出书面说明;对于主席认为不必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董事会秘书处应将主席的批示看法准时转给议案提交人;其次十四条 月例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会议议题;(四)委员提交议案截止时间;(五)参会人员,列席人员;其次十五条 会议在争论以下事项时,应当充分听取董事会特地委员会成员及下属公司经理的看法:(一)制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和奖惩政策;(二)聘任、奖惩高级治理人员;(三)拟定内部机构的设置方案;(四)拟定总经理年度工作报告;(五)年度财务决算及财务预算; 其次十六条 月例会审议的内容包括:(一)检查部署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形;(二)检查部署公司投资方案的实施情形;(三)听取各委员对所主管工作的报告;(四)部署下月生产经营治理的重点工作;(五)争论各委员提出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六)审议委员事先提交会议审议的其他书面议案;其次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处应依据月例会会议争论及决议情形形成会议纪要, 经主席或者副主席批准后于会后 3 日内下发各委员及相关单位;第三节 特地会议其次十八条 主席、副主席认为必要时,或者委员提议时,可召开执委会特地会议;特地会议议事规章与月例会会议规章相同;其次十九条 特地会议针对公司经营及项目治理事宜进行审议决策;议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项目开发方案(规划设计、预决算、营销策划、销售定价) ;(二)项目投资方案(投资意向书、可研报告) ;(三)资产购置及处置方案;(四)制度及流程草案;第三十条 特地会议的出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依据当次会议审议的事项确 定;除执委会委员外, 仍可要求与议案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 未被确定参会的委员如提出参与会议,会议主持人应予准许;第三十一条 针对公司开发经营过程中显现的需由执委员进行决策的事宜, 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准时拟定处理方案并将申请文件上报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申请文件的报送应包括文书版及电子版;第三十二条 董秘处依据申请文件所涉详细事宜分发至相关委员处理; 上述委员如认为有必要提交执委会会议争论, 必需在接到申请文件后 3 日内拟定书面审核看法并报至公司董秘处; 如认为不用上会即可处理, 就必需在接到项目方案后5 日内将书面审核看法报董秘处,由董秘处拟定批复下发给相关单位执行;第三十三条 委员在提交给执委会争论的会议材料中, 须明确说明该项议案要求处理的时限,以便于董秘处组织特地会议;第三十四条 董秘处在接到委员提交的议案后, 报告主席并经其同意后即可发出会议通知,并将会议材料一并发给与会委员;一般情形下,会议通知、材料 发放时间与会议召开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两天; 在议案处理时限要求特别紧急的特别情形下,经主席同意,会议通知、材料发放时间与会议召开时间间隔可缩短;第三十五条 在特地会议就相关议案形成决议后, 董秘处须在会议后 4 日内拟定相关批复文件并下发执行;第三十六条 如由于会议材料不够充分或者其他缘由导致执委会无法在当次特地会议上作出决议, 就必需在会议上明确规定下次会议召开时间; 在下次会议召开前,提案委员应督促议案有关的单位部门准时补充和完善材料, 并重新拟定议案以提交下次会议审议;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处应依据特地会议争论及决议情形形成会议纪要,经主席或者副主席批准后于会后 3 日内下发各委员及相关单位部门;第四节 汇报、请示与批示第三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审议内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决策与执行, 由各委员以书面或者当面请示的形式向主席汇报, 由主席对所请示的内容作出口头指示或者书面批示; 主席作出书面批示的, 由董秘处负责依据批示内容拟定批复文件并下达至相关单位部门执行; 主席作出口头指示的, 由相关委员负责将指示内容落实至相关单位部门执行;第三十九条 委员是以书面请示的形式向主席汇报时, 如主席想进一步明白情形时,可要求委员就此事进行当面汇报, 主席再依据汇报的情形进行指示或者批示;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处是各委员书面请示的日常受理与传达部门; 委员向主席上报的书面请示, 自送到董事会秘书处 7 日内尚未得到批复的, 可直接要求向主席汇报并要求尽快指示或者批示 (董事会秘书处已通知临时不能批复的情形除外);第四节工作流程第四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就》及《内部治理制度》中涉及与执行委员会议事规章重叠或重复的流程,以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流程为准;第四十二条 董秘处负责依据执行委员会工作制度制定相关的详细工作流程, 并对工作流程的执行情形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五章 附 就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说明权归董事会秘书处,并由审计监督委员会督促实施;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执委会办公会通过并颁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