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法不正当行为原则的功效及正当性研究.docx
4页专利法不正当行为原则的功效及正当性研究 摘要:在我国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的经济发展十迅速,同时我国的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作为一种司法创制原则,美国专利法不正当行为原则在规制不正当专利申请、提升专利申请授权质量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对该制度进行本土化的前提是需要充分论证该制度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专利不可执行性的正当性专利契约论下的对价和正义原则能够对这两方面给予充分证实:专利契约论下的实质对价要求专利申请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应延伸至专利申请人所知悉的与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相关的所有信息;在正义原则之下,专利权人对其通过不正当行为而获取的专利权的主张行为使其不正当行为延伸至司法程序,法院拒绝向其提供司法救济是正义原则的应有之义关键词:不正当行为原则;专利质量;信息披露义务;不可执行性引言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包括商标法、著作权法与专利法等主要内容通过实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有效预防因为市场的不良竞争而导致的恶性侵权行为,从而促进市场的正常化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是维权的补充性文件,它的本质是为了防止他人用不正当的商业方式或者模仿性的商业行为进行商业活动,从而造成对知识产权的破坏1不正当行为原则的信息产生机制不正当行为原则本质上是一种信息披露规则,其要求专利申请人向审查员提供与要求保护的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相关的信息,这在专利申请人与审查员之间形成了一种信息产生机制。
基于不正当行为原则而产生的信息是专利审查最为重要的信息来源,这是因为这些信息是从对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最为了解的主体获得的,包括直接参与研发的发明人、直接负责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代理人等相对于审查员,这些人不仅对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更熟悉,而且对现有技术情况也更了解,因此,更容易提供与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更相关的审查信息不正当行为原则的信息产生机制还使审查员能够接触到其不易获取的信息虽然专利审查员能够检索世界范围内的大部分专利数据库和一些专业技术文献数据库,但是,他们无法随时获得所有技术文献,例如专业出版物、论文,或技术本身,如计算机代码或研发设备由于信息的滞后性,审查员亦很难获得与新兴技术领域相关的信息此外,在案件审查压力下,审查员一般无暇顾及从其他渠道获取可用的信息,获取诸如使用公开等非出版物公开的信息将是成本高昂的一项工作为了更充分地对专利申请进行理解并对可专利性进行客观评价,审查员还有必要依靠申请人向他们共享与专利申请相关的潜在销售要约、技术会议报告、产品测试数据等相对于审查员,专利申请人处于更便利的位置来提供这些信息2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的保护所谓商标权指的是商标权益所有人对其商标所拥有的独占权利。
我国经济社会中,商标也需要商标持有人到国家商标局进行申请登记注册,以使商标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多元化的市场竞争中,多元化的商品带来了商标的多元化有的商家在商标上不顾市场法则的影响而进行模仿或者同化,或者对商品的包装进行相类似的模仿,以混淆消费者视听,从而损害商标所有者的商标权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此外,还有不法商业分子利用商标所有人相同的商品名称以图混淆消费者的视线,甚至抢先注册他人的商标和网络域名,对于这些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占他人商标权的商业经济行为,有关方面应有效的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种商业不良行为进行有力的制约,从而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3应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进一步拓宽执法的范围法律的稳定性相对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动性、灵活性而言是滞后的法律一旦制定就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经济关系则是在不断变化的在国外,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其广泛且不确定而著称现行法律对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也限制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商标、专利、版权法的后盾法的作用的发挥商标、专利、版权法管不到的违法行为,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管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虽然为专利法保护不到的发明创造提供了更宽保护,但仍比较弱。
而如何在版权法之外提供更宽的保护,还没有相应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本应保护到商标法所管不到的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行为,仅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例,既不是《商标法》的调整对象,也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影响了《反不正当竟争法》的法律效力的发挥因此,建议在修订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一般条款,并为一般条款设置相应的罚则,以适应纷繁复杂的现代经济生活,同时也避免以行政立法、地方立法、部门立法修改基本法律之嫌4不正当行为原则下的专利不可执行性根据美国专利司法实践,如果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专利权人在涉案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诚信与善意”义务、通过欺诈获取专利权的不正当行为时,就会拒绝向其提供司法救济,并使其专利权不具有可执行性,即法院可依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所提出的抗辩而驳回专利权人的侵权主张对于不正当行为成立的情况下所能影响的专利权的范围,美国通过司法判例发展出了不同的标准当法院最终认定专利权人存在不正当行为时,若该不正当行为与一项或者多项权利要求相关,法院就会认定整个专利都不具有可执行性在EastChicago Machine Tool Corp.v.Stone ContainerCorp.案中,地区法院认为虽然考虑到不正当行为虽只涉及一件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但这种污点将使同一专利的其他权利要求也无法得以执行。
联邦巡回法院在Kearney案中亦曾论证道:“一旦法院得出结论认为发生了不正当行为,所有权利要求———不仅仅是与不正当行为直接相关的特定权利要求———都将无法得以执行因此,美国的司法判例历史表明玷污一项权利要求的不正当行为将会感染该专利的其余未受玷污的权利要求,从而使得整个专利都无法被执行但不正当行为的消极影响又不仅限于一件专利权,针对涉及一件专利申请的不正当行为是否会影响其他相关的待审专利申请或者已授权专利,美国法院在其他案件的判决中也给予了回答在Key-stone Driller Co.v.General Excavator Co.案中,法院根据衡平原则———“不洁之手”原则,在一起专利侵权诉讼中认定涉诉的五件专利均不具有可执行性结语在日常的市场商业行为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事项尚显做的不够,尤其只通过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去维护知识产权的权益在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中,越来越多的不法商业分子利用知识产权法的漏洞而进行“钻空子”的商业不良行为,运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法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侵占他人的知识产权权益,从而导致市场乱象频频而每年国家知识产权的申请数量也会大受影响通过有效的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法进行一定程度的辅助,不仅能够有效的遏制不正当竞争的商业行为,还能间接的切实的保护商品的知识产权,从而保障我国各知识领域人士的辛苦发明成果所拥有的权益,同时也为科技创新铺平了道路。
参考文献[1]孔祥俊.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争法取向[J].法学评论,2017(5).[2]杨红军.反不正当竞争法过度介入知识产品保护的问题及对策[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4).-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