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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之边界认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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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ldj****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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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6版■2016年9月22日星期四案例精选■电子信箱: aljx@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主办WWW.RMFYB.COM■责任编辑唐亚南■热线:(010) 67550748案 例 解 析裁判要旨 公司监事以公司对委派、 聘用或选举其为公司监事不知 情、 不认可, 并以此为由要求变更或撤销关于该监事的备案, 因登记机关公开的备案信息与申请备案事项相一致, 本质上 是其与备案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争议, 应通过民事诉讼行为 加以解决。

      公司监事要求登记机关撤销公司备案信息的审查与处理——江苏淮安中院判决陆丽莉诉淮安市政府行政复议案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之边界认定重 点 发 布——浙江义乌法院判决蒋某某、 周某某诉某家庭农场、 杨某某生命权纠纷案裁判要旨 安全保障义务仅在防范危险的义务是合理且可能的情况下才被课 加于行为人,不能畸求不合理的高度防免义务但若经营者先前的经 营行为增加了场地的危险性, 而未采取合理措施消除或警示风险时, 应 认定经营者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法 案 精 要以不动产抵偿债务的仲裁调解书能否引起物权变动的效力——河南焦作中院判决爱芙帝公司等诉银河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裁判要旨 以不动产抵偿债务的仲裁调解书, 并非具有直接变动当事人之 间既存物权法律关系效力的功能, 涉案不动产未依法办理物权转让 登记, 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案情2009年8月, 案外人朱少林申请 设立力拓公司, 其提交的材料中包含 公司董事、 监事的姓名、 住所文件以 及委托证明材料, 公司经依法设立后 领取了营业执照陆丽莉作为公司 监事的信息亦为登记机关作为备案 信息予以公开 (可于全国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查询) 陆丽莉与案外人 朱少林2009年10月26日办理结婚 登记, 于2012年9月5日办理离婚登 记。

      陆丽莉认为委派其为公司监事 未经其同意, 其本人亦不知情, 在知 晓后即于2016年1月向淮安市人民 政府申请复议, 请求撤销淮安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核准其为公司监事的登 记2016年4月, 行政复议机关以不 符合复议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 请陆丽莉不服, 提起行政诉讼, 请 求撤销复议决定裁判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 审理认为, 力拓公司委派陆丽莉为 公司监事并不需要登记机关的核准 同意, 该事项亦不属于登记机关进 行公司登记的事项原告陆丽莉作 为公司监事的信息是一种备案信 息, 该备案信息与力拓公司申请设 立时提交的证明材料相一致原告 如果要求变更该备案信息, 应通过 公司行为加以实现原告陆丽莉对 其被委派为力拓公司监事这一事项 不认可, 本质上是陆丽莉与力拓公 司之间存在争议, 该争议不属于行 政诉讼审查的范围被告作出的驳 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并无不当, 故判决驳回原告陆丽莉的诉讼请 求一审宣判后, 双方当事人均未 上诉, 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评析1.公司监事不属于公司登记事 项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需要 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根据行政许 可法的规定可以设立行政许可公 司的设立登记是将本应拥有但被国 家禁止的自由和权力予以恢复。

      公 司经依法登记,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 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 设立登记行为本质上属于一般性的 行政许可根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 例》 第九条的规定, 公司的名称、 住 所、 法人姓名、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属于公司的登 记事项从有关公司的法律、 法规 规定来看, 公司的监事事项并不属 于公司登记事项, 监事的任职无需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就本案而 言, 陆丽莉作为公司监事的任职事 项, 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 无需工商 行政机关核准登记 2.公司监事信息属于公司备案 事项 根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的规 定, 无论是设立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 均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载 明公司董事、 监事、 经理的姓名、 住 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 选举或者 聘用的证明的文件公司董事、 监 事、 经理发生变动的, 应当向原公司 登记机关备案因此, 公司的董事、 监事、 经理的信息是一种备案信 息在公司设立登记中, 董事、 监事 和经理的任职文件是公司设立登记 必须提交的文件, 缺少该文件材料 便不能取得设立登记公司经设立 登记后, 该文件材料的信息实际上 转为公司的备案信息, 由公司登记 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公开。

      若公司的 董事、 监事、 经理发生变更, 意味着 现在的信息与已经备案不一致, 公 司应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备 案就本案而言, 陆丽莉作为公司 监事的任职信息, 虽是设立登记时 提交, 但在公司设立登记后, 关于监 事的信息成为公司的备案信息, 由 公司登记机关按照规定予以公开, 可以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查询 3.公司备案行为一般为可诉行 政行为 行政机关的备案行为具有行政 确认的属性, 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会产生实际影响, 已被纳入行政诉 讼的受案范围登记机关公开的备 案信息应与申请备案的事项相一 致若登记机关公开的备案信息与 申请备案的信息不一致, 备案申请 人或备案关系人 (董事、 监事等) 可 以要求登记机关予以更正, 若登记 机关拒绝更正或不予答复, 因此提 起行政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 理当然, 对登记机关的备案行为 可以起诉, 其前提仅限于登记机关 公开的备案信息应与申请备案的事 项不一致的情况当事人并不能以 公司股东会召开不合法、 形成的决 议无效等据此要求公司登记机关撤 销相关备案内容 4.基于民事上的争议而要求撤 销或变更备案内容不可诉 在公司登记机关公开的备案信 息与公司申请备案事项内容一致的 情况下, 公司董事、 监事、 经理以其 对公司委派、 聘用和选举为公司董 事、 监事、 经理不知情、 不认可, 并以 此为由要求变更或撤销该备案事 项, 本质上是其与备案申请人之间 存在民事争议, 应通过民事诉讼的 途径由公司行为加以实现。

      当事人 据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其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条 件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就本案而 言, 工商机关公开的备案事项与申 请备案事项一致, 陆丽莉实质上是 与力拓公司就监事的任职存在争 议该争议本质上是民事争议, 可 以通过民事诉讼以公司行为加以解 决, 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 本案案号: (2016) 苏 08 行初 38号 案例编写人: 江苏省淮安市中 级人民法院 王伏刚案情二原告蒋某某、周某某系受害人蒋 某林父母2015年10月16日下午,因 受害人所在公司放假,受害人外出后失 联经过报警并多方寻找,在被告某家 庭农场池塘内发现受害人尸体经鉴 定,蒋某林系溺水死亡,尸体解剖表明 其血液中有大量酒精成分后原、被告 调解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认为被告作 为经营性场所,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保 障义务,但被告未履行致使蒋某林在其 农场池塘内溺亡,原告请求被告某家庭 农场、杨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 483116元二被告则抗辩称受害人并 非其消费者,系在夜晚以越过溪水、翻 爬堤岸的非法形式在醉酒后进入被告农 场的,并推测受害人进入的目的是偷窃 农场橘子,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裁判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 为,经营性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合理的 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 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 任结合本案案情,蒋某林应对其死亡 承担主要责任,第一被告应承担与其过 失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因原告未提供证 据证明第二被告实际投资或参与经营该 农场,原告要求第二被告共同承担赔偿 责任于法无据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及 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被告某家庭农场 赔偿原告蒋某某、周某某各项费用计人 民币10万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扣 除已支付的2万元,第一被告尚应支付 二原告8万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 诉判决已生效评析在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制度中,有 关法条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限度及 判断标准等未有明确,经常存在适用难 题 1.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及法理 基础 安全保障义务中的义务主体主要分 为两类:经营活动者和社会活动者上 述两类主体所具有的共同特征是对相关 场所均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这就要求 其担负起确保场所内不发生失控而形成 危害的社会责任失控表现为对具有危 害公共安全的隐患向现实危险之转换, 或是对已成为并正延续或发展着的现实 危险丧失必要的遏制力,而要求相对人 觉察并自行躲避陌生区域里的危险既非 易事,亦不合理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 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存在着某种比较紧密 的关联,正是由于他们存在这么一种较 陌生人之间更为紧密的联系,安全保障 义务才有存在的条件。

      只要是某一危险 源的开启者或者控制者,就应该负有采 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 安全保障义务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中义 务主体与相对人之间是否已经建立起了 紧密联系,可基于以下两点把握:第 一,这种联系建立的前提必须相对人进到安全保障义务人管控的区域范围之 内第二,这种联系建立与否不应受到 相对人进入安全保障义务人管控区域范 围主观意图的影响 2.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及边界 判断义务主体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 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从以下三个角 度予以把握和判断: (1)安全保障义务 人的保障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即凡 是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行为规范有明确规 定的,义务人应严格遵照有关规定行 事 (2)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保障行为是 否达到了同类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 从业者现阶段所应当达到的通常程度 (3)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是否达到作为 一个理性、审慎、善良的人所应达到的 合理注意程度需要注意的是, 安全 保障义务仅在防范危险的义务是合理的 且可能的情况下才被课加于行为人, 不能畸求不合理的高度防免义务, 因 而并不要求确保危险被完全消除也就 是说, 安全保障义务并不要求达到绝 对地保障不出现任何损害结果的程 度, 仅要求采取可能且合理的防范措 施, 例如, 不可能要求饭店、宾馆设 置像机场那样的安检设施以保障顾客安 全,这样的安检措施会给顾客造成过度 的不便, 也会给经营者以沉重的负 担, 而其所能起到的减免损害的作用 却与此不成比例。

      另外, 安全保障义 务的内容还必须是公众可信赖并可期待的, 在欠缺信赖与期待可能的情况 下, 当事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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