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安全渎职罪的理解.pdf
5页近期,国内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在经历2008 年三聚氰胺事件之后,我国对食品安全已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然而,无良商家仍然一次又一次地铤而走险是什么样的原因让这些商家漠视产品质量,赚取黑心钱呢?“惩戒过轻,没有起到震慑作用!”记者昨天从某知名网站上发起“食品安全靠谁来维护?”的调查中获悉,超过半数的被调查者认为,食品安全事件屡禁不止,是由于惩治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对违法企业没有威慑力有法律专家指出,即将于 5 月 1 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新刑法”)对食品安全违法者“重治”,尤其是新增设了“食品安全渎职罪”,向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施加更大的压力,为食品安全构筑法律 屏障警告、罚款、整顿都不足以压制利欲熏心日前,广州知名连锁面包 店“甜心客”被媒体曝光大量使用过期面包回炉再造,事件被披露后,广州执法部门马上进行了调查和查封记者昨天获悉,目前对“甜心客”的处理结果已出,据广州海珠区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品牌企业已自行关闭其15 家门店而对于该企业,有关部门将按违反食品安全法最高情节进行处罚,没收该店非法所得和生产设备,并建议市质监局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处以货值约11.5 万元的十倍罚款。
11.5 万元的 10 倍也即是115 万元,对于一家拥有这么多连锁面包店的食品企业来说,这样的处罚力度还不够广东食品企业一位资深人士认为,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造假、生产问题食品的处罚力度还够不上“重典”,对企业、行业无法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据了解,按照现有食品安全法的体系,监管部门即使平时监管到位,也只能警告、罚款、整顿今年时就有代表举例说明,豆制品 的微生物指标超标,如大肠杆菌超标,找不到罚则发生食物中毒,如果检不出致病因素,也没有罚则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而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食品安全法中,也只是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正是因为违法成本低,所以一些食品企业甚至大企业,都不惜以身试法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郑风田就指出,当前我国对违法商家惩罚力度很弱,比如像欧美这些国家,一旦出现大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这个公司可能就要倒闭了,但是在中国,出了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 页,共 5 页 -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有些公司一复牌还可以继续运作他认为,我国对食品造假者没有进行重惩重罚打击,“整体的力度还远远不够,包括有一些政府部门可能就是满足于罚款,企业被罚款后接着又继续造假。
有业内人士指出,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软肋在于处罚的力度太小、太软,太模糊该人士举例称,根据食品安全法,“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除了可能追究刑责之外,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10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的罚款这样的经济制裁力度,实在谈不上从严、从重,也没有根据企业的大小不同区分对待他进一步解释,国内不少规模企业,每年销售额都在几千万甚至几十亿,像蒙牛、伊利等更是超过 200 亿,如果按批次金额处罚,毫无警示作用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多个国家对食品安全事件均采用不留情面的“重典”去年底,德国西部北威州的养鸡场首次发现饲料 遭致癌物质二噁英污染,其他州相继发现受污染饲料事态发生后该国政府启动追溯机制,违法企业很快浮出水面对于这次二噁英事件中的肇事者,德国检察部门提起刑事诉讼,同时受损农场则拟提出民事赔偿,数额可能高达每周4000 万至 6000 万欧元,完全可能让肇事者破产去年 8 月美国发生因沙门氏菌污染而召回5.5 亿枚鸡蛋的事件,国会法律委员会决定修改法律,新法中对犯罪者的指控将包括对生产者、上一级母公司和销售商的全面执法,无论哪一个环节导致食品、宠物食品和添加剂 的污染、掺假和恶意误用,都将在惩罚之列。
其中,明知故犯的企业主管和个人,将被判处最高十年监禁和不封顶数量的罚款有关人士建议,立法机关应审时度势,加大和强化法律处置力度,让有关企业在食品违规问题上不敢想、不敢做、不能做5 月 1 日实施新刑法:食品安全犯罪也要判刑最近,国务院以及多个相关部门连连下发多个文件和通知,并部署了一系列动作加大力度严惩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李克强也强调,要以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2 页,共 5 页 -食品安全法为准绳,重典治乱,加大惩处力度,切实改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让不法分子付出高昂代价,真正起到震慑作用即将于 5 月 1 日实施的新刑法,特别修改和增加了多项涉及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惩治力度的规定广东省质监部门有关负责人认为,新法出台使对食品安全违法者的处罚上升到一个新台阶据介绍,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意味着食品安全犯罪最低也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对于罚金,也没有规定数额上限新刑法还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同时,新刑法加大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原来刑法中罚金数额限制的规定取消,明确对造成食品中毒事故、人体健康危害的行为,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将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新刑法从立法的层面应对千家万户都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这点是值得肯定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特别指出,新刑法中增加了一条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些举措都有一定威慑作用食品安全渎职罪”的增设尤其有重要意义有专家认为,只有向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施加更大的压力,并通过他们将这种压力传导到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各个环节,才能从源头和过程上保证食品的安全生产和规范流通,为食品安全构筑坚实有力的法律屏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认为,治理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问题,必须认识到我国各食品监督监管部门权利职责分工不清是不可忽视的顽疾所在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也认为,加大处罚力度只是一种方式,更根本的方面可能还是涉及企业的生产、消费、公检法打击、政府和公众之间建立良性关系等经济学家马光远建议,发动全民监督食品安全,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奖励基金可由那些有不良记录的食品生产企业拿出。
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3 页,共 5 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20 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条件,强化了刑法对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保护草案增加条款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草案同时强调:“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从前几年的苏丹红、三聚氰胺到最近的植物奶油、树胶冒充蜂胶等等,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刺激着人们的神经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更是人们心中永远难忘的伤痛在“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中,因监管缺失,时任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河北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市长冀纯堂,以及该市分管畜牧、食药监、质监等部门的负责人,均被免职或辞职2009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中,对监管部门和认证机构人员失职、渎职的行为规定了降级、撤职或开除等处罚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有关负责人表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渎职行为原来也可以适用于刑法中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这次将其单列一条进一步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行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体现了刑法修改中加强对民生保护的主线和意图。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为保障食品安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还对两条规定做了修改根据中国现行刑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这一规定中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改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位负责人表示,这样的修改是为了与2009 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衔接草案同时在该条内容的第二档刑罚中增加了一个适用条件,即除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外,增加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相关刑罚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增加这样的内容主要是为了降低食品安全犯罪的侦查、调查举证的难度这意味着食品本身的危害性明确,尽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从非法获利的金额、销售食品的数量、食品扩散的范围等角度能够证明其严重危害的,仍然可依法给予刑罚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4 页,共 5 页 -另外,草案在关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的处罚规定中,把“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内容去掉,即不论是否中毒或患病,只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就将受到处罚。
同时该条款中也增加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刑罚条件,强化了对食品安全的保护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5 页,共 5 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