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铁路运输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管理办法(共2页).doc
4页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铁路运输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以下简称大修支出)属于维持简单再生产性质的开支,主要是为恢复和提高原有固定资产的性能和生产能力而按检修周期和固定资产状态对固定资产有计划地进行整治或周期性大修理所发生的支出大修支出作为铁路运输成本费用的一个组成部分,应符合国家和铁道部对成本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条 铁路局等部属运输企业是大修支出的责任主体,在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以适应运输生产和行车安全为原则,依据铁道部监管要求和企业的经营目标确定大修支出计划为解决路局难以负担的突发性支出以及体现全路整体效益的支出,铁道部按各局大修支出的一定比例集中安排使用,具体比例根据当年具体项目情况在有关文件中明确 第二章 大修支出范围 第三条 下列主要项目的支出属于大修支出: 1.线路换轨大修(包括改铺无缝线路、成段更换再用轨、更换道岔、与换轨配套的清筛、补充道床和更换轨枕、淬火轨等) 2.为消除病害对桥梁、隧道进行的大修(包括换梁及梁、墩基础加固,隧道衬砌和铺底等),路基病害整治和道口大修 3.机、客、货车和大型养路机械大修和救援起重机大修,包括机、客、货车和大型养路机械入厂修、段做厂修、大部件大修。
根据设备技术标准和行车安全需要必需的机车车辆加装改造与机车车辆厂修或段做厂修同时进行的,其中超过大修支出范围的部分应在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 4.电气化铁路牵引供电设备大修 5.房屋及建筑物大修 6.自动闭塞、驼峰及电气集中等电务设备大修 7.电力、给水设备大修 8.机械动力设备大修 9.灾害复旧 10.其他设备大修 第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新建及设备更新的支出不得列入大修支出 第三章 大修支出计划管理 第五条 大修计划是大修支出管理的基础工作,包括总量计划和分类(项)计划总量计划应在满足本企业(或单位)经营目标的前提下,根据本年度应施修设备数量以及设备质量状态确定;分类(项)计划在大修总量计划内按照需要与可能、局部与全局、重点与一般、当前与长远相结合的原则,在做好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根据设备质量和对运输生产安全影响程度统筹安排 第六条 大修计划必须注重技术与经济的综合管理,对支出数额较大的项目,在计划确定前,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和多方案比选等工作,保证大修支出效益最大化 第七条 对修理周期长、使用资金多、技术复杂的大修项目,需制定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应以中长期计划作指导,并保证中长期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 对于投入大(支出在100万元及以上)、技术复杂、实行概(预)算管理的大修项目应执行以下工作程序(其他项目原则上也应参照执行): 1.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2.设计文件鉴定及审批阶段; 3.编制及下达计划阶段; 4.项目实施阶段; 5.项目验收和决算审查阶段 第九条 各项大修采用的单价或定额按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大修计划由各级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大修计划均应直接下达给运营单位 第四章 大修支出定额与预算 第十一条 大修支出实行定额(单价)管理和概预算管理两种方式换轨大修、机客货车厂修实行费用定额(单价)管理方式,其他设备大修项目实行概(预)算管理方式,各局可参照有关办法和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大修概(预)算编制办法 第十二条 按定额(单价)管理的大修项目: 换轨大修定额及开支范围由铁道部统一规定 机车车辆厂修价格由铁路运输企业以部公布的指导价格为基础根据施修设备状况与承修单位协商确定,指导价由铁道部按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通过价格听证等方式确定对产权由部管理的货车,以招标确定的价格为准 第十三条 按概(预)算管理的大修项目: 房屋建筑物大修执行房屋建筑物所在地(省、市)的预算编制办法及修缮定额。
工务、信号、水电、供电等大修项目可比照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 由运营单位施工的大修项目,概(预)算不计列下列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税金、计划利润、施工机构调遣费(专业大修单位除外)、工程造价增涨预留费、营业线施工配合费以及机具购置费非运营单位施工项目,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概(预)算有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大修工时定额,由各局财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劳资部门根据本局的特点并区别不同地区和不同性质制定 第五章 大修支出核算 第十五条 大修支出的核算要以国家、铁道部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和规定为依据,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实行全成本核算;按分账核算的要求,划分为客运、货运、路网支出;按其经济用途划分为营运成本、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按成本支出性质分为工资、材料、燃料、电力、折旧、其他六大要素 第十六条 大修支出直接列入运输总支出,不得通过预提或待摊方式核算大修支出必须按批准的预算或费用定额据实列支 第十七条 为有效控制支出,核定平均先进定额,大修支出要分项目、分要素进行明细核算,委外大修项目直接在其他要素反映 第六章 施工组织与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大修项目原则上由铁路局所属运营单位施工,严禁层层转包;因技术要求等原因确需将项目委托其他单位的(主要是本办法第八条所指投入大、技术复杂的项目),应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严格工序管理,做好大修项目的质量监督和工程验收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铁道部《发布〈关于加强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铁计〔1995〕27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和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专心---专注---专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