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均田制兴衰分析.docx
7页唐朝均田制兴衰分析传统中国的法律,其目的在于维护既存的统治秩序,最根本的任务是维 持社会安定传统国家从未将社会发展作为国家的根本任务,自然法律的 目的并非促进社会之发展但是即使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目标上法律往 往也是无能为力的一个极为普遍的现象是“法久则弊”也就是说一项法律 在颁行之始,或许以起到缓解某一社会危机的作用,但是时间 长,就自 然地产生了各种弊病.背离了立法者的初衷,失去了法律应有的效力唐 朝的均田制在传统中国土地法律制度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一、均田制实行的原因均田制度产生于北魏后期,北魏前期存在的国有牧场制、屯田制、计口授 田制等多种国有土地形式,为均田制推行提供了历史的依据和传统均田 制实际就是旧有土地的一种经营方式,即政府把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 按照一定程序和规定授予直接生产者耕种,然后按授予土地的法定数量向 生产者课取租、倜、力役的国有土地制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均田制产生 的最根本原因是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到隋唐时期生产经验和冶铁技术有了 很大进步,耕作速度大大加快,精耕细作和农业生产的独立性也同步增长, 男耕女织的小农家庭成为当时主要的经济单位和劳动形式.这种形势下的 农民成了家的正式编民,摆脱了庄同主的超经济剥削和人身束缚,劳动的 自主性和积极性大为提高。
对他们来说只要有土地就能实现他们的理想; 对同家来说,只要给他们土地,农业就会发展,税收就会增加,社会就会 稳定,国力也会增强唐帝国以丁男为基本单位的均田律令恰恰实现了这一 点均田制度符和当时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使劳动者和土地的结合比较合 理劳动者、土地以及劳动者与土地的合理结合是封建经济繁荣所必需的 基本条件人不能尽其力,地不能尽其利,人力和地利得不到正常的发挥, 经济的衰退则成为必然这种个体小农家庭在中国历史的深处潜藏着巨大 的经济意义二、 均田制实行的条件均田制既然是同有土地的一种经营方式,那么推行均田制必需依同家拥有 一定数量的土地为前提唐初不仅疆土广阔,而且,经过隋末农民战争和 唐王室的有意排挤.东汉以来占据礼会经济、政治统治地位的豪门世族受 到了沉重的打击,支掌他们的部曲庄园经济彻底瓦解,大片的沃土重新掌 握在唐王朝手中同时战争也造成了人口的巨大死据正史统计,贞观年问 户数不足三百万这样唐初形成了土地广大而人口稀少且豪强势力薄弱的 经济社会形式这为唐王朝对土地重新进行调整和安排.即推行均田制提 供了良好的时机在均田制的实施过程中唐王朝还不断的开耕荒地来解决 人口的不断增€与耕地不足的问题,为均田制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 均田制的内容唐朝同有土地的分配和使用主要是借助均田律令而化作永业田口分田职分 田勋田公廨田以及赐田等构成一个完整的均田制度其主要内容大致如下,1 .均田的时间及机关(负责人)《唐令拾遗■田令第二十二二二》有令:“诸应收受之田每年起十月一日, 里止预校勘薄,历一月,县令总集应退应受之人.对共给受,卜二月内毕 依唐令的规定来看,均田的时间为每年的十月至一二月,均田的机关负责人)为里止、县令2. 均田的对象及数量《通典■田制》有如下规定:“凡天下之田,五尺为步二百有四_{步为田 凡给田之制有差,丁男中男以一顷[中男年八以者,也依丁男给)老男笃疚 废疾以四十亩,寡妻妾以兰十亩.若为户者则减丁之半凡田分二等:一 日永业,一日口分丁之田二分永业,八为:3分凡道十给三十亩,女冠 二十亩,僧尼也如之..凡官户受田,减百姓口分之半凡天下百姓,给 同宅地者,良口三人以上给一亩.三口加~亩;贱五口人给一亩,五口加 —亩,其口分永业不与焉若说明京城及州县郭下同宅不在此限其他王 公、贵族、官僚及.[商业者给团皆有制,最高的亲王一百顷,职事官正一 品六十顷,最低的男爵及职事官从五品五顷,几品官一顷五卜亩,工商者 宽乡减,狭乡不给。
说明均田德主要对象是普通百姓和官僚贵族,并以丁 男为基本单位,其他杂色人授田均有等差3. 均田的顺序及调剂唐令的规定是:“凡州县界内所部受田 悉足者为宽乡.不足者为狭乡;••… 凡受田,先课役后不课役,先贫后富,先尤后少”“诸田乡有余,以给比乡; 县有余,以给比县,州有余,以给比州……狭乡田不足者,听于宽乡遥 受这说明:(1)分配土地的制度比较严格完备;(2)分配土地以丁男为基本 单位,妇女(寡妻妾为户者除如不参加土地分配;(3)官僚贵族受田数额颇大四、均田制实施的程度与效果唐初均田制的顺利实施,除了社会环境的安定,中央集权的强大,行政 机构的完善有效等因素外,唐代法律对均田制的实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唐律疏议■户婚里正授田课农桑违法”条规定:“诸里正.依令:‘授人, 课农桑’若应受而不授,应还而不还•应课而不课,如此事类违法者,失 一事笞四十;三事,加一等.县失十事.答三卜;二十事,加一等州随 所管县多少,通计为罪各罪止徒一年,故者各加二等唐律还规定:“诸 应受复除而不给•不应受而给者,徒二年此可见,唐律用严厉的制裁手 段来保障土地的收授得以实现的唐律为均田制的施行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均田制使劳动力与土地得 到合理的结合,而这是农业经济发展的核心条件所以它为唐朝经济的繁荣 奠定了基础:是均田制实施的程度并不彻底,管是宽乡还是狭乡受郁遍 不;且随着人的增加和土地兼并的日趋严重,为均••制的实施造成檄大 的障碍。
五. 均田制的失效原虽然唐律时禁止土地灭卖确的脱定,但只是般的限制而缺乏底性比如 法律规定:“丈口分••者,.亩笞二十亩加'等,罪止杖一百;地还木主, 财没 追,廊合实者不用此律条文似乎很严,但却臂了个漏洞:“即啦 台卖者.刚此律于是买卖一行,兼并随至后门一,就势不可当地兼 并得不到抑制的直接原冈义是律令自身的局限性律令自身的局限性,首先 是为跟卜礼会发展的步划.令日益松弛,卞'会』史条件的变化加速了它 的最终睃止..这是法律作为一种控制社会的.•具所&现出的.个普遍观象 “法久则弊”其次是唐代土地私有制决定的..唐代卜地私有制从根木}说 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均旧巾的水、、赐…以及私人的田和小农的自由蹦 郁是纯粹的私有土地;均阴叶的口分、营州、屯田以及职分田、公廨日]属于 私有性质的土地,分僻口分的农民、获得职分_的官僚以及营刚、电、 租种公廨…者.对其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丽不拥有最终的处分权,处 分权掌握在家手里,而家只不过是以皇帝为小2,的统治者的代名词.公 共权力私有化有叮滑是中古代政治的特点.所以,宵十地本质}终究还是一 种私有作为家形式的私有体现为同家利益,作为个人利益的私有体现为 个人利益体现家利益和体现个人利益在很大程度是对立的家利益要求 禁止土地买卖.以确保最高统治集团的富有、会的安定和朝的延续;而 个人利益则希望土地兼并不受任何限制,以满足个人的欲。
闪此.为渊和 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唐证法者在他们制定的律令叶,方面允许土地 卖,另一方面又加以一定的限制 最后便形成了不彻底禁止土地实的律令, 达就是律令一身局限性的根源、土地买卖必然引起土地兼并,卖和兼并 义往往引起社会矛盾的激化,造成计会的人振荡,每~次大振荡后建的 新王朝鉴于历史的教训,为了确保土电的稳同,必然要用家强制的于段来 进行新的土地分配,调整土地关系,限制土地的自买卖和辣并、以免重蹈 覆辙这样一米,法律成了闰家政治权利干预经济,六、总结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但是法律之于社会并不是万能的,换言之,法 律对朴会的影响必然有某利艮度就法律与社会的父系而言,在现代民主 社会巾,法律应是社会的产物,法律反映不同个体和小同利用之间的妥协, 是凝聚衬会共同体的手段:在传统社会中,法律则纯是统治者控制社会的 工具现代礼会中,社会利益可以通过民主协商,直接反映到法程序中; 而在传统社会住中,会利益没有正常的渠道口『以形成法律意志,法律代表的只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埘社会利益的认识依赖于统治集团的体尽 管统冶集团是按照自身的领情求认识社会利益.然而朴会利益仍然会曲折 地反应出求当法律,.会利益的调整直接喊接地影响到某些十会集团的利 益的时候,这些社会集团虽然不一定能依自身的势力直接影响法,但是他 们势必耍以各种手段求影响’法的执行;面当阻碍法律实施的利益集团掌握 着充足的 会资源,受益丁法律变革的利益集团属于相对弱势的群体时,且 碍法律实施的力量超过了促进法律实施的力量:尽管立法青从本意希望推 行法律,也会符种手段去努,维护法律的有效,伊法律的失效是小呵避免 的结局传统家不仪是任务性质的小政府,即旧家的日的只在于自身的_, 续,而且是一个结构上二的小政府,机构简单,官员也少、传统家健在官 僚统治的基础,但是官僚体系却维持在一个非常小的规模,尤其是地方政 府其册人很少。
这使传统国家在执行法律方处于非常薄弱的境地尽管 有大量不在册的辅助人员或非正式人员也可以纳入受托执行任务人员之 巾但是他们不在正式的国家公务人员之中也不能从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取 得同定的收入 家周然不需要支付一笔 观的行政费剐,但是这一群体却不 得不在受托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谋取个人利益.这种行为将严重影响法 律的执,很强大的利益集团与软弱的执行机关结合到一起法律的有效性就 面临着严重的考验,软弱的执行机关无力推动法律的实施而强大的利益 集团将迫使执行机关向他们让步,代价是利益集团向执行机关中的相当一 部分人员提供现实的个人利益,最终的结果多使法律成为一纸具文法律 的实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抵制或受到破坏,其失效也是不可避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