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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论文-中国巨灾保险制度发展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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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巨灾保险制度发展研究摘要我国是一个灾害频发的国家,如何应对灾害造成的损失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难题,仅仅依靠政府救助和捐赠在巨灾面前是远远不够的作为转移风险的有效方式,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已被提上议程2008 年汶川地震之后,我国政府开始关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2016 年 7 月 1 日,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正式落地本文关注近年来我国在巨灾保险制度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结果和问题,聚焦如何更好发挥巨灾保险的保障功能和风险管理功能,结合国内外优秀案例,借鉴经验,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未来发展提出建议关键词:巨灾保险;保障;风险管理AbstractChina is a country where catastrophes often hit,causing numerous loss which is a problem that we are faced with.Only depending on the national financial funds or the donations will not solve the problem.As one of the effective methods to transferring risk,the contribution of catastrophe insurance system has been put on the agenda.Since the earthquake in Wenchuan in 2008,the government has paid attention to the system.On July 1st,2016,Earthquake catastrophe insurance system for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in China has been in effect.This paper observes the results and problems throug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atastrophe insurance system,especially the function of safeguard and risk management.It also analyzes the examples home and abroad so as to offer suggestions on future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Key words:catastrophe insurance;safeguard;risk management一、文献回顾针对我国目前巨灾保险的发展现状,陈和,申明浩(2010)提出目前我国发展巨灾保险的有利条件有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政府的高度重视、法律环境逐步改善、巨灾保险技术和经验的逐步成熟,面临的问题有保险市场承保能力有限、再保险市场供给不足、巨灾保险市场的“失灵”、再保险交易中固有的缺陷,即信用风险和事前的逆向选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

      小杉光秀(2009)提出了巨灾风险模型的运用巨灾风险会带来集中的灾难,各现象不具有独立性,无法适用“大数法则”,提出可建立概率模型模拟灾害情况,寻找损失金额规模和灾害发生概率的关系在巨灾保险机制方面,许飞琼(2012)总结提出了三种巨灾保险模式,即市场主导模式、政府主导模式和政府和市场协作模式,并提出了自己的中国模式,即强制实行地震保险权利(2007)提出发达国家巨灾风险管理的有效机制为政府与市场的结合,认为单一依靠市场或政府都存在有很大的局限性,政府干预的具体措施有政府救济、降低风险、税收政策、公共保险、对私人巨灾保险市场的监管、公共信息和公共教育、对银行的监管黄英君、史智才(2012)在研究农业巨灾保险时提出,以政府干预为特征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变迁路径具有路径依赖特征,存在大量的初始成本或固定成本、组织的学习效应、适应性预期、协作效应等四种自我强化机制,制度向量的相互联系网络会对政府获得的潜在利润产生巨大的递增效应农业巨灾风险中的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交易的不确定性、正外部性,以及不完全保险市场产生的巨大交易费用,进一步决定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路径依赖具有刚性关于巨灾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陈宇峰(2012)提出了巨灾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的四方面:通过政府财政支持来分担风险;成立专门的巨灾基金分担风险;再保险分担风险;巨灾风险证券化分散风险。

      陈和、申明浩提出了利用保险衍生品: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期权,来分担风险针对再保险市场,孙祁祥、郑伟等(2004)提出中国再保险市场存在以下四方面问题:再保险供求失衡、保险公司自留风险过大、再保险市场主体不健全、再保险监管不成熟,提出应该重视支持巨灾风险管理,建立多层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公众参与巨灾保险,大力培养再保市场主体,加强完善政府保险监管二、现状概述1.巨灾保险概述巨灾,即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特别巨大的破坏损失,对区域或国家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不可抗力事件巨灾保险,即通过保险途径分散巨灾风险目前,国际上对巨灾风险没有明确统一定义,美国保险服务局以 1998 年的物价水平为依据,定义为引起至少 2500 万美元被保险财产损失并影响许多财产和意外险保户和保险公司的事件2015 年,瑞士再保险公司给出的标准如下:表一:2015 年瑞士再保险公司巨灾风险鉴定标准海事事故 1970 万美元以上航空事故 3930 万美元以上其他事故 4880 万美元以上保险损失或总损失 9770 万美元以上死亡或失踪 20 人以上受伤 50 人以上或伤亡人数无家可归 2000 人以上资料来源:瑞士再保险公司巨灾风险特点有:发生频率低;影响范围广;损失程度大;难以预测,无法计算概率。

      2.我国巨灾保险现状2.1 巨灾发生情况及特征根据发改委发布的《2015 年全国自然灾害基本情况》,2015 年,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全国 18620.3 万人次受灾,819 人死亡,148 人失踪,644.4 万人次紧急转移安置,181.7 万人次需紧急生活救助;24.8 万间房屋倒塌,250.5 万间不同程度损坏;农作物受灾面积 21769.8 千公顷,其中绝收 2232.7 千公顷;直接经济损失 2704.1 亿元较大的自然灾害主要有:(1)地震地震主要集中发生于四川、西藏、新疆、台湾等地区,死亡人数多,受灾财产多2)洪涝据发改委统计,2015 年汛期全国共出现 36 次强降水,其中南方地区 33 次,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九省受灾严重,人员受灾和房屋倒损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国总数 60%以上3)旱灾南涝北旱格局明显旱灾分为冬春旱和夏伏旱两个阶段,其中冬春旱主要发生在河北、河南、山西、山东、陕西、甘肃等北方冬麦区,夏伏旱主要发生在内蒙古、辽宁、吉林、河北、山西、山东等北方地区据统计,2015 年,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和山东 5 省灾情较重,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占全国总数的 60%以上。

      4)台风2015 年,台风灾害共造成 11 个省份受灾,浙江和广东 2 省各项灾情指标均占全国总数的 4 成以上,其中,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占 8 成以上,农作物绝收面积和直接经济损失占 7 成左右5)其他泥石流、滑坡、农林业虫害、森林火灾等其他自然灾害也给我国带来巨大的损失我国巨灾风险特征:受灾地区集中,且西南、西北地区受灾频繁;受灾损失集中;难以预报和提前防范,导致人员伤亡多;经济损失大,家庭财产损失比重大,多由政府财政资金和社会捐赠来补偿2.2 我国巨灾保险现状需求方面,由于巨灾影响范围广,损失程度大,仅凭政府资金和社会捐助扶持,给国家财政造成了不少的压力,因此存在一定的需求但由于消费者保险心理还未成熟,购买巨灾保险的意识还不够普及,导致保险深度不足2008 年,“5·12”汶川大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 8451 亿元,其中财产损失超过 1400 亿元,而投保财产损失不到 20 亿元,赔付率只有 0.2%左右,远低于国际 36%的平均赔付率水平供给方面,在政府支持下,部分商业保险公司从地震巨灾保险为突破口开始试水巨灾保险保监会提出要以地震巨灾保险为突破口推动巨灾保险立法中国人民保险在 2016 年 6 月已推出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条款。

      但由于一旦事故发生,赔偿金额高,赔偿负担重,出于对利润的考虑,相比其他种类保险,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开展巨灾保险业务实践方面,2016 年 10 月 25 日,广东巨灾保险试点工作实施以来首笔赔付已完成因台风“海马”登陆,广东保险业共接到因台风造成损失的报案 8537宗,报损金额 3.15 亿元该巨灾保险和指数保险结合,将赔付金额与灾害等级挂钩,赔付触发机制基于气象部门对连续降雨量、台风等级等参数,一旦触发赔付阈值,无需实地查勘定损,即可启动赔付程序另外,巨灾保险的环境方面,再保险制度还不健全,市场不成熟,监管不到位,这导致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巨灾风险的能力有限,影响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三、问题提出根据我国的灾害发生情况和巨灾保险现状,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解决:(1)如何提高巨灾保险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尤其在西部经济不发达但又受灾频繁或严重的地区;(2)如何分担巨灾风险,提高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巨灾风险的能力,减轻负担,鼓励其开展巨灾保险业务四、分析研究1.其他国家发展经验1.1 美国——政府主导模式全球 12 个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美国是巨灾保险制度发展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最具代表性的是洪水保险制度,其中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是政府主导型巨灾保险的典型。

      1965 年发生的贝特丝(Betsy)飓风导致了 10 亿美元的损失,这使得美国国会开始研究建立洪水保险计划,最终在 1968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全国洪水保险法案》,次年建立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初步建立了国家洪水保险制度但由于计划是自愿性的,加之保险费率难以确定,计划实施的第一年,全国仅有 4 个社区有条件参加保险,总共只售出 20 份保险单1969 年,国会修改了原法规,制定了洪水保险应急计划,保险费率暂时采用全国平均的保险费率,但最高限额只采用正式计划的低档级效果仍然不如人意,1973 年,热带风暴艾格尼丝(Agnes)导致了 21 亿美元损失,而受灾居民很少有人参加了洪水保险计划,这推动了国会将法案升级,通过了《洪水灾害防御法》:若所在社区未参加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且申请者未购买洪水保险,确认有洪水风险的财产将无法获得联邦资助该举措引起轩然大波之后,联邦保险管理局(FIA)解除了与国家洪水保险协会的合作关系,后又归联邦紧急事务署领导1981 年,FIA 提出了“以你自己的名义”的计划,与私营保险公司合作,请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出售保险,但不承担赔付风险,赔付由 FIA 负责,充分利用了私营保险公司的业务网络 2010 年,NFIP 的保单销售数为 556 万张,潜在的保险额度为 12280 亿美元。

      FIA 于 1985 年实现了自负盈亏目前,根据美国政府问责办公室(GAO)的统计数据,截至 2016 年 3 月,每个州正在实施的国家洪水保险保单数目呈现由海岸线向大陆内部递减的形态,除阿拉斯加州和夏威夷州,海岸线上的 21 个州中,数目最少的为缅因洲,8712份;最多为佛罗里达州,1813592 份,其中 11 个州超过 60000 份国家洪水计划规定以社区而非个人为单位投保,保险对象严格界定,仅限于居民和小型企业,赔付金额也设置了上限(如表 2)它妥善地发挥了私营保险公司的作用,利用现有业务网络代销保险并且设置了两种类型的保费:补贴费率和全风险费率,防范道德风险,激励社区参加计划表二:NFIP 洪水保险限额(至 2010 年 5 月 1 日)(单位: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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