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营项目管理办法.docx
25页联营工程管理办法为了规范联营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利益,特制订本办法一、公司对联营工程管理的相关文件是各公司所属联营工程的管理依据,各分公司必须按规定程序严格执行具体文件见“ 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联营管理办法”(晋建总承市发[2007]24 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团联营工作的补充意见”(2008 年 1 月 28 日)以及“关于联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2008 年 2 月 27 日) 二、管理权限规定:合同价款低于 1000 万元(包括1000 万元)的建筑工程禁止联营;合同价款为 1000 万元--2000 万元(包括 2000 万元)的联营工程必须严格控制,且报公司审核批准;合同价款大于 2000 万元的联营工程,按规定办理手续,报公司审核批准三、联营项目上交公司管理费采取确保最低费用、分段累计计算的方法:1000 万元(含)以下为 30 万元;超过1000 万元至 2000 万元(含)部分上缴 2.5%;超过 2000万元至 3000 万元(含)部分为 2%;3000 万元以上为 1.5%;履约保证金不低于工程造价的 5%竣工资料保证金按建筑面积 1 元 /㎡交纳,但最低不低于 5000 元。
采用成立非法人机构联营方式的上交公司管理费按联营体协议书执行四、对于有意向与公司合作的联营方,各分公司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见附表 1) ,并签订承诺书(见附表 2) 公司对其进行资信方面的评审(见附表 3) ,确定是否符合联营方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联营方进行备案登记五、在对联营方资信进行评审时,公司要对联营方进行业绩考察评价(考察评价表格见附表 4) 分公司将联营方资信评审报公司后,由公司工程管理部、人力资源部、技术质量部、市场开发部联合对联营方进行业绩考察评价,考察评价合格方可实行工程投标联营方考察评价内容包括:工程的工期履约、安全及文明施工标化工地创建情况、自有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的构成及持证上岗情况、工程质量状况及创优情况、自有资产及经营情况(近三年)四个方面联营方工程业绩考察评价由分公司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参加,考察评价由联营方选取业绩工程一~二项六、联营方在投标前填写联营项目投标审批表,报公司市场开发部,再由公司市场开发部报总公司,由总公司市场开发部确定是否参加投标 (见附表 5) 七、公司对合作的联营方每年度进行一次诚信评审,主要内容以建设部建部(2007)9 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为主要内容(见附表 6) 。
并结合具体联营施工项目、联营的非法人机构具体情况进行诚信评审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的,公司将对联营方进行整改,并视情况直至取消与其的合作八、联营工程中标后,各分公司必须在施工合同签订前与联营方签订联营协议书(见附表 7) ;联营协议必须经分公司评审合格,并严格按程序报公司市场开发部批准、分发、存档备案;联营协议条款如与施工合同相抵触,以施工合同相关条款为准九、双方采取成立非法人机构联营方式的签订年度联营体协议书(见附表 8) ,此联营方必须为法人单位,并提供第三方对其的担保,其中标工程也应签订工程项目联营协议书联营方不得对经营项目进行转包十、联营协议中必须明确在联营工程施工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生效后,联营协议方可生效施工合同终止后,联营协议同时终止,同时债权债务必须结束十一、联营工程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费用的计提、收支等必须在联营协议专用条款中单列明确,费用计提标准参照山西省、太原市或当地定额站、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司有关规定,费用收取根据计提标准随联营管理费一起扣除,联营工程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费用要专款专用,分公司监督工程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费用使用情况,费用支取必须经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及分公司生产经理签字认可后方可支取。
十二、分公司主要领导在联营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应及时把联营方相关情况(资质信誉、施工能力、人员配备、工程业绩等)及联营工程相关情况向公司进行汇报,并将书面材料报公司工程管理部附件:1、联营合作意向书(附表 1)2、承诺书(附表 2)3、联营方资信评审表(附表 3)4、联营方业绩考察评价表(附表 4)5、联营项目投标审批表(附表 5)6、联营方年度诚信评审表(附表 6)7、工程项目联营协议书(附表 7)8、联合体协议书( 附表 8)9、公司联营项目管理流程图(附表 9)附表 1联营合作意向书编号:山西建筑工程(集团) 总公司:根据我方的实际情况,经慎重考虑,现提出与贵公司联营合作,请确认申请人:附:申请人基本情况: 附表 2承诺书山西建筑工程(集团) 总公司:在联营合作过程中,我愿意做出如下承诺:1.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2.遵守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有关的管理办法及管理程序3.愿意交纳有关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等),有能力提供第三者担保4.遵守双方签订的《工程项目联营协议书》 、( 或《联合体协议书》) 5.当贵公司发现我方有损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形象、利益或不能正常履约时,贵公司有权调整,直至取消与我方的联营合作,我方愿承担给贵公司造成的损失。
承诺人:年 月 日附表 3联营方资信评审表联营方名称: 编号: 年 月 日 序号 评审内容 评审结果联营合作意向书 □有(编号: ) □无1承诺书 □有(编号: ) □无以前与总公司合作情况 □良好 □一般 □差2 近三年与同类施工企业合作 情况 □良好 □一般 □差自有项目管理能力情况(人员、持证、配备符合要求 ) □满足 □一般 □差3自有大中型施工设备满足同类型项目情况 □自有 □部分租赁 □租赁安全文明(个) 质量奖项(个) 其它近三年作为实际施工人获奖 情况作为原告 作为被告 与总公司 有否近五年有关诉讼案件情况包工包料(万) 劳务分包(万) 其它4近三年自行完成产值情况当年结算签认率% 往年结算签认率% 其它近三年自行完成产值结算情况90%以上 70-90% 70%以下近三年自行完成产值资金回收5 近三年投标中标率情况 □70%以上 □60%以上 □50%以上6 近三年工程资料归档情况 □同步完成 □一般 □差7 提供担保能力 □自 有 资 金 但 保 □第 三 者 提 供 担 保 □其它8 其它需要说明情况 (如联营方为法人单位,需说明法人单位简况)9 总承包公司意见 □合格 □不合格附表 4总承包公司联营方业绩考察评价表联营方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代表工程一工程概况:(盖章)总包或业主代表:代表工程二工程概况:(盖章)总包或业主代表:考察指标 考察情况(指标量化) 相关部门评价(签字盖章)自有管理人员及持证情况人力资源部:工程的工期履约、安全及文明施工标化工地创建情况工程管理部:自有资产及经营情况(近三年)市场开发部:工程质量状况及质量创优获奖情况技术质量部:总承包公司审批附表 5联营项目投标审批表申请人(联营方): 编号: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结构类型 层数 建筑面积工程内容投资金额 资金来源 资金到位工程地点 承包范围工期要求 质量要求工程费率情况 进度款 支付施工企业资质要求是否有 预付款固定价款 可调价款 成本加酬金 其它合同价款与 支付甲供材料情况拟 建 工 程 概 括拟投标时间项目跟踪情况(是否满足拟建项目要求)(联营方填写)□合格 □合格联营方资信评审结果 □不合格以往合作年度诚信评审 □不合格联营方以往管理同类型项目情况 总承包意见年 月 日附表 6联营方年度诚信评审表联营方名称: 编号:序号 不良行为 依据 评审结果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建筑法》第十七条□有 □无2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的 ; 以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行 贿 的 手 段 谋 取 中 标《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有 □无3 涂 改 、 伪 造 、 出 借 、 转 让 《 建 筑 企 业资 质 证 书 》 《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第十 六 条 □有 □无4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 □无5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也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有 □无6 不 按 照 与 招 标 人 订 立 的 合 同 履 行 义 务 ,情 节 严 重 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有 □无7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 □无市 场 开 发8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程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第十 四 条 □有 □无9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例 》 第 二 十 八 条 □有 □无10 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有 □无11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建筑法》第五十九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第 三十 一 条 □有 □无12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第 三十 九 条 □有 □无工 程 质 量13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第 四十 一 条 □有 □无序号 不良行为 依据 评审结果14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之后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有 □无15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建筑法》第四十四条□有 □无16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有 □无17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建筑法》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有 □无18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有 □无19未 向 作 业 人 员 提 供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和 安全 防 护 服 装 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有 □无20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