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门对门包裹投递服务协议.pdf
12页1国际门对门包裹投递服务协议 国际门对门包裹投递服务协议 国土、基础设施和运输部(国土交通省)批准号:68 批准日期:2010 年 5 月 25 日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一、二条) 第二章 接受运输(第三至十二条) 第三章 投递包裹(第十三至十六条)第四章 责任(第十七至二十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范围)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范围)1. 本协议适用于雅玛多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国际门对门包裹投递服务” (国际 宅急便、国际包裹服务) 2. 本项服务内容为《委托货运代理企业法》 (1989 年第 82 号)第 2.8 条中规定的 “第 2 类委托包裹代理业务” ,该业务涉及航空运输服务提供商(见《民用航 空法》 (1952 年第 231 号)第 2.17 条)提供的国际货运服务(或使用该等运输 服务的委托货运代理公司提供的国际货运服务) 3. 发件人被视为同意本协议及下列条款4.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应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或惯例5. 雅玛多可在法律法规(包括《委托货运代理企业法》 )允许的范围内接受特别 约定2第二条(定义)第二条(定义)1. “国际门对门包裹投递服务” (下称“国际宅急便、国际包裹服务国际宅急便、国际包裹服务” )是指从 发件人至收件人的门对门投递,包含投递、接受或安排投递服务,及辅助服务之全程运送收费服务。
2. “国际门对门投递包裹” (下称“包裹包裹” )是指雅玛多根据本协议运输、在一 个地点一个时间向一个发件人收件、按照一个运单投递至一个地址之一个收件人、被视为一项货运物品的包裹3. “雅玛多”是指提供国际宅急便、国际包裹服务的雅玛多运输有限公司4. “国际宅急便运单” (下称“运单运单” )是指由发件人或代表发件人填写的证明 雅玛多与发件人关于国际宅急便、国际包裹服务签署合同的文件5. “发件人”是指运单中与雅玛多签署运输包裹合同的一方6. “收件人”是指运单中雅玛多应向其投递包裹的一方7. “受托人”是指雅玛多委托提供运输服务之运输服务提供商及其员工8. “公约”是指以下条约之一(如适用) :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929 年 1 月 12 日于华沙签订, ( 《华沙 公约》 )《1955 年修订华沙公约的议定书》 ,1955 年 9 月 28 日于海牙签订, ( 《华沙公约 修订书》 )《1955 年修订华沙公约的议定书》 ,1975 年 9 月 25 日于蒙特利尔签订, (《蒙 特利尔第 4 号议定书》 )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999 年 5 月 28 日于蒙特利尔签订, ( 《蒙特利尔公约》 )39. “SDR”是指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义的特别提款权。
第二章 接受运输第三条(运单)第二章 接受运输第三条(运单)1. 发件人在请求包裹运输时,应为每个包裹填写一个运单经发件人要求,雅 玛多可代发件人填写运单,但发件人应对运单的内容负责2. 运单中应填写以下内容:(1)发件人的姓名、地址和号码;(2)收件人的姓名、地址和号码;(3)包裹的详细内容(描述) ;(4)发件人签名和日期;(5)申报价值;(6)数量、重量和大小;(7)其他雅玛多要求填写的事项 第四条(海关发票)第四条(海关发票)如需履行海关手续,发件人应根据包裹的内容为每件包裹填写一个海关发票,并 交给雅玛多第五条(海关)第五条(海关)发件人保证海关发票上填写和申报的事项正确和准确发件人同意如发生任何虚 假和不准确的描述,发件人可能会受到民事制裁(包括没收和公开拍卖)及刑事 制裁当雅玛多接受包裹运输时,雅玛多被视为发件人所指定办理海关手续的代4理人第六条(检查包裹内容)第六条(检查包裹内容)当雅玛多认为有必要时,就必要项目可对包裹的内容进行检查但雅玛多的检查 不保证包裹的运输不违反起始、过境和目的地国家(州或地区)的法律法规第七条(包装)第七条(包装)发件人应根据包裹的性质、重量、数量等,以适合运输的方式对包裹进行包装。
如果包裹的包装不适合运输,雅玛多可要求发件人对包裹进行必要的包装,或由 发件人承担费用,雅玛多自行对包裹进行适当包装第八条(拒绝收件)第八条(拒绝收件)当发生下列任何情况之一时,雅玛多可拒绝收件: (1)发件请求不符合本协议的规定;(2)发件人未填写运单或海关发票中的必要内容;(3)运单、海关发票或申报事项虚假或不准确;(4)没有适合运输的工具;(5)包装不适合运输;(6)发件人要求雅玛多在运输中承担特别义务;(7)发生不可避免的情况,如自然灾害 第九条(收件限制等)第九条(收件限制等)1. 雅玛多不接受以下包裹的运输:(1)包裹重量超过二十五(25)千克;5(2)包裹的长宽高三边总和超过一百六十(160)厘米;(3)包裹价值超过二十万(¥200,000)日元;(4)要求包裹投递后始支付运费;(5)包裹为以下物品之一:i.金、银、白金或其他贵金属、宝石(包括钻石和半宝石) 、不同国 家的货币(纸币、硬币)及其他所有种类的珠宝和稀有材料; ii.可转让证券; iii.私人信件或现行法律规定的私人信件的通信手段; iv.动植物; v.尸体; vi.容易腐烂的物品; vii.小型枪支的炸药和枪支; viii.炸药; ix.压缩气体; x.易燃液体和固体,可燃固体; xi.摄影用的闪光灯; xii.磁性材料; xiii.汞; xiv.酸性及其他易腐物质,所有碱和酸; xv.氧化剂; xvi.有毒物质; xvii.易蒸发的材料; xviii.国际民航组织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品规则中规定的危险材 料; xix.难以补发的文件(如准考证、护照、车辆检验证明) ; xx.无法复制的手稿、原始图纸、录音带和影片; xxi.信用卡、现金卡及其他卡片; xxii.牌位和祖先遗骸; xxiii.枪和剑; xxiv.麻醉药品; xxv.脏污包裹或可能损害其他包裹的类似包裹;6xxvi.有损公共秩序或有害公共道德的物品; xxvii. 含有多人个人信息的物品; xxviii. 法律禁止运输的物品; xxix.进口和出口国家(包括过境国家、州、地方和联邦政府)的法律 法规禁止以及限制运输、或进口和出口的物品; xxx.雅玛多认为不适当的物品。
2. 发件人应承担雅玛多根据本协议拒收、取消或中止运输、退回包裹产生的合理的费用和开支(包括保管费) 、损失、税收和关税等第十条(运费)第十条(运费)1. 运费应为第 2.1 条中的“全程运送收费” ,收费明细应比照雅玛多的价格清单 “全程运送收费”包含托运地点收件费、目的地投递费、海关费用、运费和手 续费等2. 上述运费不包含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押金、罚款、附加费及其他费用如 果雅玛多支付上述费用,发件人应立即全额偿还3. 如果雅玛多按照发件人或收件人的要求,为其办理或提供了超出正常范围的手 续或服务,要求服务的发件人或收件人应支付费用4. 如果收件人不付款,则由发件人支付5. 雅玛多可根据航空货运收费和其他经济变化对价格清单进行调整第十一条(运费的支付)第十一条(运费的支付)1. 上述条款规定的运费,原则上应在接受运输时支付但是,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发件人可按以下方法之一,在与雅玛多协定的到期日前支付运费:(1)如果预付运费:应由发件人支付运费,收件人支付目的地国家的关税和 税费(如适用) 2)如果延后支付运费、关税等:应由发件人支付运费、目的地国家的关税 和税费(如适用) 72. 尽管有上述条款的规定,经雅玛多事先同意,运费、关税等可由发件人和收件 人之外的第三人支付。
3. 如果收件人或第三人不付款,应由发件人付款另外,当雅玛多需为发件人、 收件人或其他人支付部分税费、关税或附加费,且雅玛多无法从相关方收回该 笔费用时,经雅玛多要求,发件人应支付该笔费用同样,当雅玛多无法从收 件人或第三人处收取应付费用时,也应由发件人支付第十二条(运输路线和方法)第十二条(运输路线和方法)雅玛多受托处理包裹,对包裹的保管、入关和运输采取的措施、路线和程序, 应以最佳方式为之第三章 投递包裹第十三条(投递包裹等)第三章 投递包裹第十三条(投递包裹等)1. 雅玛多应将包裹投递至运单中填写的地址和收件人但是,除非雅玛多与发件 人另有约定,当收件人不在或雅玛多无法将包裹直接交予收件人时,雅玛多可 将包裹交予收件人的代理人,或任何被视为收件人代理人的人(可代表收件人 收件之收件人的联系人、大厦经理、家庭成员、同住之人、邻居或同事等) 2. 如果雅玛多在多次尝试后仍无法投递包裹、收件人拒绝收件、地址错误(且经 合理努力,雅玛多仍无法找到正确地址)导致雅玛多无法投递、地址正确但运 单中国家填写错误导致雅玛多无法投递、或收件人收件后不付款,雅玛多可取 消或中止包裹的运输3. 雅玛多可通过电子设备取得包裹投递证明。
发件人同意,雅玛多可使用通过电 子设备获取和存储的电子证明的打印版本作为包裹已经投递的证明第十四条(当雅玛多无法投递包裹时)第十四条(当雅玛多无法投递包裹时)1. 如果收件人不在运单所填写的地址,或收件人没有或拒绝接收包裹,或由于其 他原因无法接收包裹,雅玛多应及时指定合理时间向发件人请求包裹处理指 示82. 发件人应承担上述雅玛多请求指示和根据指示处理包裹所产生的费用第十五条(对无法投递的包裹的处理)第十五条(对无法投递的包裹的处理)1. 当雅玛多在合理时间内没有收到第 14.1 条的指示, 且从向发件人请求指示之日 起,雅玛多已保管包裹三十(30)天时,雅玛多可根据收件人所在国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包裹但如果包裹为易坏或易腐烂物品,雅玛 多可立即变卖或处理2. 根据上述条款处理包裹时,雅玛多应立即通知发件人3. 当雅玛多根据上述第一条处理包裹时,雅玛多应将处理包裹所得款项用于支付 雅玛多请求指示、保管、处理包裹及其他垫付的费用如果所得款项不足以支 付上述费用, 雅玛多应向发件人收取不足的部分, 如果所得款项超出上述费用, 雅玛多应将多余金额返还给发件人第十六条(扣留权)第十六条(扣留权)1. 雅玛多得扣留包裹直到雅玛多所产生之所有费用,包含本协议项下的运费、垫 付款项和其他费用,全数收取为止。
2. 雅玛多可按本协议的规定,拒绝投递发件人的包裹,雅玛多得根据雅玛多与寄 件人签订的运输协议扣留包裹,直至雅玛多收到其与发件人签订的运输协议项下的所有费用第四章 责任第十七条(责任)第四章 责任第十七条(责任)1. 雅玛多应承担下列责任;但如果公约或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对雅 玛多的责任进行赔偿,或规定较小的责任,则本条款视为无效2. 除第 17.3 至 17.5 条的情况外,雅玛多应对包裹运输或其他雅玛多提供的附带 服务中包裹遗失、损毁和延迟投递造成的损失(下称“损失损失” )负责(限發生 于運送中的損失) ;但如果损失是由于以下情况造成的,或证明损失不是由于9雅玛多的故意或疏忽造成的,雅玛多不对损失负责:(1)包裹本身的瑕疵或自然磨损;(2)包装或运单必要信息(如地址、邮编、号码等)不完整或有瑕疵;(3)因包裹的内容导致的着火、爆炸、腐烂、发霉、腐烂、变色、生锈或其他 类似情况;(4)因 X 射线、辐射、磁性等造成的损失;(5)怠工或罢工、社会动乱、劫持、恐怖攻击、抢劫、事变、战争或其他军事 行动;(6)天灾、火灾或其他无法控制的灾害;(7)不可预见之异常危险的交通条件,在航运、抢险或就生行为中的避险;(8)地震、浪潮、巨浪、洪水、风暴、山崩、雪崩或其他自然灾害;(9)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共权力,对包裹中止运输、拆封、检查、没收、抵押或 移交给第三方;或(10)发件人信息填写有误、申报信息错误或不完整、或发件人或收件人的其 他故意或疏忽行为。
3. 雅玛多仅对《蒙特利尔第 4 号议定书》中规定的包裹运输及其他雅玛多提供的 辅助服务中包裹丢失或损毁(下称“丢失等丢失等” ,不包括延迟)负责(限造成遗 失等的事件发生于运送中) 但如果能够证明包裹的丢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