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 国际法》 教材中“内水” 等概念的辨析和修改建议.doc
14页对《国际法》教材中“内水”等概念的辨析和修改建议蒋冬梅 宁教铭摘要: 国际法教材中在使用“内水”等概念时存在着混乱或混淆现象这可能直接影响学生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也可能会导致操作上的偏差而引起纠纷本文在对几本主要教材中“内水”等相关概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 提出避免以上现象的措施和解决办法关键词: “内水” 辨析措施 办法建议一、对不同版本教材中“内水”概念的辨析笔者在从事国际法教学的过程中发现, 目前国内高等教育法学教材《国际法》的多个版本中, 对于领水( territorial waters)、内水(internal waters)、内海( 水) , 以及内陆水、内陆海(inlandsea)等概念的表述存在着含义模糊、不相一致甚至互相矛盾的现象仅以下列几本教材中对“内水”的定义为例:1. 作为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的《国际法》( 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 2002年1月修订第2版, 王献枢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以下简称中政大《国际法》教材) , 在“国家领土”一章( 见P108) 中, 讲述“领土的构成”时对于“领水”的说明如下: 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 “国家的内水包括湖、内海、河流连同其河口、港口、运河以及有些海湾和海峡内的水域”。
本章的第二节标题是“领陆和内陆水”, 称“领陆范围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河流、湖泊、内海等都是内陆水”该教材在“海洋法”一章的开头谈到海洋法的概念时指出: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海洋法包括有关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等海域的法律地位及一系列法律制度 见P125) 在“海洋法”一章的第二节( 见P128)中, 对“内水”又表述为“内水是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 包括一国的海港、内海湾、内海峡、河口以及其他直线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内水与国家陆地领土的法律地位相同通过以上引述, 我们可以看出以下两个问题:对《国际法》教材中“内水”等概念的辨析和修改建议( 广东教育学院政法系, 广东广州510303;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872)第一, 两章中所提到的“内水”概念, 其外延不相一致: 前一章的“内水”是指包括湖泊、河流以及海湾、港口等的“水域”, 而后一章的“内水”仅指包括海港、海湾等的“海域”也就是说, 前一处的“内水”所指范围大, 后一处的“内水”所指范围小第二, 两章中提到的“内海”概念, 其所指不一致: 前一章的“内海”实际上是指“内陆海”, 即咸水湖。
后一章中出现了“内水”和“内海”两个概念相互混淆的现象2. 作为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的《国际法》( 2000年版, 邵津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联合出版) ( 以下简称北大《国际法》教材) , 对“领水”的定义: “领水是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连的一带海域,即内水和领海两大部分”( 见P97) 这就是说, 此处的“内水”是指“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 而“领海”是指“与陆地疆界邻连的一带海域”这显然与上述中政大《国际法》教材中两处对“内水”的表述都不相同3. 作为成人高等教育法学系列教材的《国际法》( 2002年6月版, 梁淑英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以下简称成教《国际法》教材), 其中对“内水”的界定: “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 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它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也称内海水 见P135) 此处的“内水”定义, 与上述中政大《国际法》教材中的第二个定义比较, 又有以下三点不同: 一是“领海基线以内”与“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不同; 二是“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与“直线基线与海岸之间”的不同; 三是此处认定“内水”即为“内海水”。
4. 作为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的《现代国际法学》( 2003年6月版, 黄亚英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认为: “内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内水”指领海基线向与海岸线之间的那部分海域, 即内海水; 广义的“内水”除了内海水外还包括一国领陆范围以内的全部水域, 即内陆水此书中的定义考虑到了“内水”与“内海水”、“内陆水”的区别与联系, 有其独到之处但对于狭义的“内水”定义也有两点不清晰: 第一, 对什么是“海岸线”并没有说明, “海岸线”与“海岸”是否一致显然也值得商榷; 第二, 对海港、内海湾、内海峡等属于内海的区域没有做出特别说明以上现象, 即对一个国家的领水、内水、内海水、内陆水以及领海等概念的定义不一致或相互矛盾, 无疑会直接影响广大学生对相关问题的正确理解, 也会进一步影响对领土法、海洋法的学习掌握; 在实践中, 可能会影响到对内水、领海的准确划分, 从而导致领土或领水纠纷近期中日对于东海“平湖”油田发生的争执就是例证因此,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进行探讨并给出准确严谨的界定使用“内水”等概念出现的以上现象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不同版本教材中使用“内水”等概念的混乱; 另一种是同一本教材中使用“内水”等概念出现的混淆。
针对上述这两种情况, 笔者提出以下避免措施和解决办法二、避免“内水”等概念混乱的措施笔者认为为了避免不同版本的教材在使用“内水”、“内海”等概念时出现混乱, 应当注意以下两点:1. 国际法教材不应以对基本概念的界定作为标新立异的手段作为教材编写人员必须明确编写教材不同于著书立说,教材应当以科学性、规范性、准确性、稳妥性为主要特点这些特点对于国际法教材尤其重要不同版本的国际法教材, 应当力求对主要用语或者基本概念采取一致或相同的表述, 并力求以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作为定义的基本依据编写教材特别是编写国际法教材没有必要在使用概念或者说在给概念下定义的问题上标新立异, 更没有必要以“定义不同”作为掩饰原型思维痕迹的手段2. 对内水等概念的定义应当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依据作为国际法教材在使用“内水”等相关概念的时候应当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提法作为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国家在各海洋空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全面、明确的规定, 为建立合理公正的国际海洋新秩序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该公约第八条对于“内水”的规定是: “1、除第四部分另有规定外, 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
2、如果按照第七条所规定的方法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 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笔者认为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内水”概念的规定应当理解为狭义的“内水”, 或者说是海洋法意义上的“内水”, 是指“内海”或称“内海水”三、解决“内水”等概念混淆的办法笔者认为为了避免在同一本教材中, 使用“内水”等相关概念时出现混淆, 应当按照概念间的属种关系首先进行划分,然后再逐层界定对相关概念的划分: 就本文提到的具体问题来说, 外延最大的属概念是“国家领土”一国的国家领土( state territory) 一般由领陆( land territory) 、领水(territorial waters)、领空及底土四个部分组成领水是个统称, 包括内水( internal waters) 和领海(territorial sea)两部分对相关概念的界定:内水: 一国的内水就是指国家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领土主权的水域内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内水包括内陆水和内海水, 狭义的内水或者说海洋法意义上的内水指代的是内海水或简称内海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领陆相同, 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管辖和控制之下。
内陆水: 内陆水是指在一国领陆范围内的水域, 主要包括河流、湖泊( 又分成淡水湖和咸水湖两类, 咸水湖又称为内陆海) 、运河及水库等水体内海( 水) : 是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 包括一国的海港、内海湾、内海峡、河口以及其他直线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四、对中政大《国际法》教材中“内水”等问题的修改建议中政大《国际法》教材在讨论“内陆水”这一问题时, 直接说“内陆水”包括“河流”、“运河”、“湖泊和内海”三个部分, 并称河流分为国内河流、界河、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按照教材的如此说法, 读者可能会推论: 内陆水包括河流, 河流包括国内河流、界河以及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显然, 据此推理得到的“界河、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属于内陆水”是一个错误的结论为了避免引起误解, 特提出以下两点修改建议:( 一) 建议将“国家领土”一章的第二节的标题“领陆和内陆水”修改为“领陆和内水”理由如下: 其一, 根据以上的划分和定义, 可以看出内水( 包括内陆水和内海水) 与领陆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其二, 符合教材作者的本意教材在此引用《奥本海国际法》的原文说: “国内水包括国家的湖泊、运河、河流连同河口、港口以及有些海湾内的水域”。
可见, 教材此处所指“内陆水”, 实为内水, 即既包括内陆水, 又包括了内海( 水) 二) 建议教材在讨论“内陆水”( 即笔者建议修改后的内水) 这一问题时, 应首先说明以下三点: 第一是内水包括内陆水和内海( 水) ; 第二是内陆水包括一国领陆范围内的河流、湖泊( 淡水湖和内陆海) 、运河、水库等水体, 其主要部分受国内法的约束, 属于国家主权的范围, 不在此教材中论述; 但对于有些特殊的河流、湖泊以及运河, 因其地理位置的特殊性需作具体规定, 因而适用国际法上特定的规范和制度第三是内海水将在“海洋法”一章中予以阐述参考文献:[1]曾令良, 余敏友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 2004年1月.[2]黄瑶主编.国际法关键词.法律出版社, 2004年7月.分散的权力:从MOX Plant案析国际法庭管辖权之冲突杨永红摘 要:伴随数十年来国际法的繁荣与多样化,国际司法机构日益扩散它们效力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其司法权力分散并相互割离,目前对国际司法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冲突尚无一般国际法规则,它们的分散权力加剧了国际法的碎片化,协调国际司法管辖权的冲突成为解决国际法碎片化问题的重要课题之一MOX Plant ( 案呈现了国际司法机构的多样化所带来平行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对国际法的影响。
此案显示在条约中设置协调管辖冲突的条款无疑能够减轻它的碎片化;同时改变国际法庭的自足性亦是缓解管辖冲突的有效途径;尊重其它国际法庭的管辖权可以解决特定的管辖冲突尽管如此,各国际司法机构之间的平行管辖权与其建立的零散无序决定了国际司法权力的不成体系短期内将难以根本解决,而创设一个国际冲突法庭成为有效解决国际司法权力冲突的一个较为理想的长期方案关键词:国际法的不成体系 国际司法机构的扩散 专属管辖强制管辖 选择管辖正如著名国际法学家哈夫纳()*+&,’-.)所称:“(国际法体系)充满了具有不同程度的法律一体化的普遍性的、区域性的或甚至双边性的体系、小体系和小小体系”,它一直以来都不是由一个统一的法律秩序构成的,从来不具备同一性,被认为是一种“无组织体系”,因此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规则的出现不可避免 大多数法律体系提供相应的法律机制解决各规则之间的冲突,使各规则能协调适用,然而国际法却缺乏这类协调机制" 由于在国际法的造法中中央权威缺失,导致国际规则分散形成,进而造成国际规则的执行和遵守机制各自孤立存在,同时普遍承认国际法上未形成等位制度,# 因而如何解决上述冲突这一问题一直以来困扰着国际法学界和国际社会。
冷战之后,国际法迅速扩展到国际社会的各个领域,国际组织亦层出不穷,国际法的碎片化日趋加重,从/000 年开始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把“国际法不成体系引起的危险”作为一个长期工作方案来讨论,彰显国际法碎片化已经威胁到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而未被国际法委员会列入研究之中的与国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