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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发条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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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发条分析公司法第20条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为保护 和鼓励投资,同时也保证公司经营的灵活性和高效性,创制了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法 人地位的制度对股东而言,股东依约定足额出资后,即享受有限责任的待遇,不再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通过公司权力机关依法定程序行使其权利,不直接插手公司的经 营公司则独立地运用股东投入到公司中的财产从事经营,创造利润公司在经营活动 中,与债权人独立地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但是,实际经济生 活中,冇的公司的股东通过各种途径控制着公司,为赚取高额利润或逃避债务,常常擅口 挪用公司的财产,或者与H己的财产混同、账冃混同、业务混同有的股东为达到非法冃 的,设立一个壳公司从事违法活动,实际控制该公司,但又以有限责任为掩护逃避责任 在这些情况下,公司在实际上已失去了独立地位,该独立法人地位被股东滥用了同时, 股东利川上述方式逃避其应承担的责任,也滥用了其有限责任的待遇;而公司的债权人将 而临着极人的交易风险而对这一现实问题,一些国家在维护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基本原 则的同时,木着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 序,创制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普通法系国家称为“揭开公司而纱”)的制度。

      即当符 合法定条件,认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时,可以“揭开公司的面纱”, 将公司股东和公司视为一体,追究股东和公司共同的法律责任木条是关丁 •公司股东行使权利限制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第1款是针对股东,与第11条相关,主要是受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规定了股 东滥用权利的两类情形:第1类情形第2款规定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第2类悄形承担连带 责任这是股东对公司、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对内向公司或股东赔偿,而对外则是不承 担民事责任的例外情形股东行为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形成了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状 态,自然股东要承担民事法律侵权的连带责任[公司法75条: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木条是关丁 •冇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而退出公司的规 定本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收购 股权是股东转让股权的一种特殊方式,但由于收购者是本公司,其性质就不单纯是股权的 转让,而是股东撤回投资退出公司的行为本条是在“资本多数决”的情况下,赋予中小 股东或少数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救济措施的制度设计当公司的控股股东或代表多数表决 权的股东利用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客观上造成“绑架”或“裹挟”其他股东、使其合理期 待的利益落空或者蒙受额外风险的威胁吋,后者可以利用木条规定的救济措施,实现退出 公司的冃的。

      实施木条规定有严格条件限制,有下列三种情形乙一,并月.股东会在 该股东投反对票的情况下依然做出了有效的决议,该投反对票的股东才可以请求公司按照 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这三种情形分别是:(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赢利,并且符合木法规定的 分配利润的条件在该情形下,股东要求分配利润的主张是合法的,但持有公司多数表决 权的其他股东却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阻碍了前者分配利润的合理利益的实现z>公司介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在该情形下,公司现有赖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主要财产出现变化,未來的发展充满不确定性、甚至对能产生风险;尽管股东会按照“资 木多数决”原则形成了合法的决议,但与少数表决权股东的意愿相反,改变了其在设立公 司时的合理利益期待,应允许其退出公司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 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章程规圧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泄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 木应解散,股东可以退出经营持冇公司多数表决权的其他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 章程,决定公司存续,已与公司章程定立时股东的意愿发生重大差异,应允许对此决议投 反对票的股东退出公司,不能要求少数表决权股东违背自C意愿被强迫面对公司继续经营 的风险。

      作为保护中小股东合理利益的救济措施,为实现救济手段的可操作性,本条规 定了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协议期限,B|J: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Z口起60 口内 如果双方在该期限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则木条赋丫请求收购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以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诉讼时效为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口起90日内公司法152条代表诉是木次修订公司法新增加的重耍规定股东享有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在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而公司又不追究其责任时,股东口J以 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大股东操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 害公司利益以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时冇发生,迫切需耍强化対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 利益的保护机制赋了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因此,本条对股 东代表诉讼的权利做出了规定根据本条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法定要求:(1) 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为防止出现个别股东随意使川此项诉讼权利,造成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疲丁•应付诉讼,难以专注于公司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影响公司正 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必要対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做出限制。

      根据本条规定,有限责 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 %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2) 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根据木法规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的执行董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冇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是法足的公司机关,依法代表公 司行使权力,有权代农公司提起诉讼,当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 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时,股东应当依法先向上述有关公司机关提出请求,请有关公司机关 向人民法院捉起诉讼如果有关公司机关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则股东为维护 公司利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这样一方面符合法定程序,另一方面也可以对股 东诉讼做适当限制,避免滥诉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本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本法第一百五-|•条规定的情形,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条规定的情形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冇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葷事会或者不设葷事会的冇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或考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Z「l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事由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针对莹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 实和動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捉起的诉讼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司收购自己的股份,将使公司成为自己的股东,混淆了公司与股东Z间的法律关系,非 常容易产纶公司的葷事或者经理等人员利用负责公司运营的权利,通过其所实际掌握的公 司拥有的本公司股份影响公司决策,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同时,允许公 司拥有自C的股份,就使公司可以方便地利用其所掌握的内部消息进行股票操作、操纵公 司股票价格、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其他投资者特別是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此外,公司 拥有本公司股份,将使该股份所代表的资本实际上处于虚置的地位,违反了公司资本充实 的原则凶此,各国公司法一般都对公司拥有本公司股份进行限制,原则上禁止、特殊情 况下允许本条也做了类似的规定根据木条规定,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收购木公司股份:(1)减少公司注册资木 按照本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公司成立以后股东是不得抽回出资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成 立以后,要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只能通过以公司的名义购买本公司股份、再将该部分股 份注销的形式。

      因此,対于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木的原因而收购本公司股份,法律是允许 的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公司的股份对以为其他公司所持有,当公 司与拥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进行吸收合并时,被合并的其他公司的所有资产都归公司 所有,其他公司所拥有的本公司股份自然也为本公司所有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工近年來,为了激励公司职T,很多股份有限公司都推行职工持股计划,即奖励职工部 分木公司股份,从而把职工利益与公司利益联系在一起,激励职工更好地为公司工作为 了推行这一计划,公司就需要收购木公司的股份,再将其发放给职工4)因股东行使 回购请求权,而收购本公司股份本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回购请求 权,即在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介理价格回购其所拥有的股权,从而 达到离开公司的冃的这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流动性差而做出的规定,以防止出现在 公司损害股东利益时,股东没有救济措施又不能通过向他人转让股权而离开公司的情况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可以自由转让的,股东对公司经营情况不满,町以直接转让其股权 而离开公司因此,本条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只做了有限度的规定, 即股东在对股东人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时,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当 股东行使这项权利时,公司就会拥有本公司的股份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与其他公司合并、推行职工持股计划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按照 木条第二款的规定,都应当曲股东大会做岀决议,这也是和股东大会的职权相吻合的而股东的股份冋购请求,属于股东的权利,股东依法提出这一•要求时,公司就应收购具股 份,不需要股东人会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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