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教卫生税收优惠政策》.docx
21页5.)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国务院令第511号(6.)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2x]42号(8.)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财税[202x]42号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2x]42号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x年1月1日至202x年12月31日财税[202x]l号(11)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文化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事业单位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x年1月1日至202x年12月31日财税[202x]2号(一)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款的规定,免征契税财税[202x]156号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国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二)积极开展互联网企业认定试点工作,经认定的互联网企业,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全额征收3%的营业税具体认定管理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市地税局另行制定三)经认定的互联网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对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互联网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第三篇: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九)一促进残疾人就业30条索引kc038-kl200-202x-009号:文件编号:生成日2期:公开日5期:发文机仪征市地方税务局构:仪征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九)一促进残疾人就业30条1、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财税[202x]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三条)2、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注:财税[202x]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四条)3、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二、三级肢残,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二、三级智力残,二、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全年应纳税所得税额不超过202X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2X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注:苏政办函[202x]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4、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二、三、四级听力语言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不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其全年应纳税所得税额不超过202X元的,减征比例为50%;超过202X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25%;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注:苏政办函[202x]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5、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注:财税字[xx]2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6、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提供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3.5万元限额减征营业税注:“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享受条件。
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②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⑤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注:财税[202x]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7、兼营财税[202x]92号文件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注:财税[202x]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8、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注:财税[202x]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9、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10、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11、特殊教育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即可享受财税[202x]92号文件规定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条件: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或者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可以享受财税[202x]92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注:财税[202x]92号第六条第(二)项)1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从业人员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应缴保障金二(上年末单位从业人数*1.5%-己安排从业残疾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注:扬地税发[202x]196号《扬州市地方税务局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篇: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一、营业税1、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1)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植物保护等)的业务2)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3)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4)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的保险业务5)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6)家禽、家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2、营业税起征点规定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2x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征收营业税3、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这里的农业,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水产业4、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单位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5、自202X年1月1日至202X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6、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X年底7、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8、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按4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9、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企业所得税10、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