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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债务管理职业培训心得体验(共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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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培训心得体验(共6篇)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培训心得体验(共6篇)第1篇 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贡山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县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及举借、使用和偿还的行为,完善政府债务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促进本县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小编县各单位和部门直接举借或者通过合法担保形式形成的,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要有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 各部门和单位负债规模应与本部门、单位偿债能力相适应 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规模适度、量力而行,突出要点、注重效益,明确责任、用还一致、防 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管理,由县财政局安排本局相关股室进行综合管理,每月有政府性债务的单位必须到财政局相关股室进行政府性债务更新 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 第二章举借第五条债务总规模依据贡山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相关经济指标和债务控制指标,确定债务总规模,并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性债务,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实施基础设施急需的项目 (三)用于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项目 (四)政府认为应该举借或提供担保,并符合国家有关政 策的政府性债务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偿债筹划、配套资金和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核后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的不予批准举借或者担保 (一)偿还债务资金来源和责任没有落实;(二)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债务风险;第三章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第九条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或者常常性支出 第十条政府性债务需要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 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偿还第十一条政府性债务偿还,实行“谁使用、谁偿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经本级政府批准,需要用财政预算资金偿还的债务,应当由本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单位为最终债务人,其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下列资金可以作为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来源:(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出售国有资产或股权的收入;(三)对逾期还款收取的滞纳金和罚款;(四)偿债准备金增值收入;(五)提前收回的政府性债务资金;(六)最终债务人或下级财政缴存的偿债准备金;(七) 其他政府性收入中可以用作还款来源的资金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对本地区的政府性债务进行科学、合理和有效的规模和风险控制,建立政府性债务预警管理系统和机制,及时跟踪分析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制定有效的防范和化解和应急措施 综合控制和预警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债务及时更新、新增债务率、偿债率、债务逾期率等政府性债务监测指标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对政府性债务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县人民政府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本级工作部门、所属单位和辖区人民政府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县人民政府每年向人大常委会汇报本级单位和部门及辖区政 府性债务规模及举借、使用和偿还情况 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应当将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等情况,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将其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的内容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举借政府性债务的;(二)违反规定,擅自进行担保的;(三)未按偿债筹划及时归还政府性债务的;(四)虚报项目,骗取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五)未及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报送相关材料的;(六)截留、挤占、挪 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的 第十八条政府性债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办理政府性债务审核、批准手续的;(二)审核把关不严,有明显失职行为,造成政府性债务资金损失的;(三)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审核、批准举借政府性债务、拨付政府性债务资金时收受贿赂的,或者其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贡山县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贡山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 本县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及举借、使用和偿还的行为,完善政府债务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促进本县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小编县各单位和部门直接举借或者通过合法担保形式形成的,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要有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 各部门和单位负债规模应与本部门、单位偿债能力相适应 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规模适度、量力而行,突出要点、注重效益,明确责任、用还一致、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管理,由县财政局安排本局相关股室进行综合管理,每月有政府性债务的单位必须到财政 局相关股室进行政府性债务更新 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 第二章举借第五条债务总规模依据贡山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相关经济指标和债务控制指标,确定债务总规模,并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性债务,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实施基础设施急需的项目 (三)用于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项目 (四)政府认为应该举借或提供担保,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政府性债务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偿债筹划、配套资金和 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核后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的不予批准举借或者担保 (一)偿还债务资金来源和责任没有落实;(二)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债务风险;第三章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第九条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或者常常性支出 第十条政府性债务需要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偿还第十一条政府性债务偿还,实行“谁使用、谁偿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经本级政府批准,需要用财政预算资金偿 还的债务,应当由本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单位为最终债务人,其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下列资金可以作为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来源:(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出售国有资产或股权的收入;(三)对逾期还款收取的滞纳金和罚款;(四)偿债准备金增值收入;(五)提前收回的政府性债务资金;(六)最终债务人或下级财政缴存的偿债准备金;(七)其他政府性收入中可以用作还款来源的资金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对本地区的政府性债务进行科学、合理和有效的规模和风险 控制,建立政府性债务预警管理系统和机制,及时跟踪分析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制定有效的防范和化解和应急措施 综合控制和预警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债务及时更新、新增债务率、偿债率、债务逾期率等政府性债务监测指标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对政府性债务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县人民政府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本级工作部门、所属单位和辖区人民政府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县人民政府每年向人大常委会汇报本级单位和部门及辖区政府性债务规模及举借、使用和偿还情况 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应当将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等情况 ,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将其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的内容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举借政府性债务的;(二)违反规定,擅自进行担保的;(三)未按偿债筹划及时归还政府性债务的;(四)虚报项目,骗取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五)未及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报送相关材料的;(六)截留、挤占、挪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的 第十八条政府性债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无故拖延办理政府性债务审核、批准手续的;(二)审核把关不严,有明显失职行为,造成政府性债务资金损失的;(三)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审核、批准举借政府性债务、拨付政府性债务资金时收受贿赂的,或者其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贡山县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广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广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 01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债务的通知(粤府办200187号)、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小编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以下简称举债机构)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因公益性项目建设形成的债务 公益性项目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法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政府性债务主要包括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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