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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学习 第十三讲 公民基本权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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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讲第十三讲 公民的基本权利(四):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四):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一、 社会经济权利的概念与特征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所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它是公民参加国家政 治生活,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障对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加以详细规定,是从 1919 年德 国魏玛宪法开始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各国宪法都规定有保护公民社会经济权利之条 款其主要特征有: 第一,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的一项积极权利国家应采取积极的干预方式,为公民享有此 项权利提供充分的物质条件,特别是应给予社会弱者以较大关注因这种权利是公民获受 于国家的利益,所以亦称做受益权 第二,社会经济权利是一种复合概念社会经济权利是由经济的自由权与经济社会生活的 权利共同构成 第三,社会经济权利体现宪法正义该权利以国家调整社会经济生活,保障公民物质生活 需求,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社会公正 第四,社会经济权利的内容、范围及其保障随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发展而发展不同的国 家,有着不同的范围及其保障体系,而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保障范围亦有所 不同。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权利的内容呈现出不断扩大之趋势 在我国,根据宪法之规定,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主要包括: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 财产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和物质帮助权 二、 劳动权 劳动权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公民赖 以生存的基础,是行使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前提我国《宪法》第 42 条中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权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劳动权的平等性凡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权平等地参加社会劳动,享有平 等的就业机会 第二,参加社会劳动的公民有权根据所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获得相应的报酬劳动权的 行使与报酬是相适应的 第三,劳动权具有双重性劳动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宪法规定,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 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能力参加社会劳动,取得相应报酬,同时也有 义务参加社会劳动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的性质 根据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权主要包括劳动就业权和取得报酬权 劳动就业权是劳动权的核心内容,是公民行使劳动权的前提我国《劳动法》第 12 条规定: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 业机会是国家的一项任务我国《宪法》第 42 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 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 遇 ”劳动就业权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为此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劳动报酬是公民付出一定劳动后所获得的物质补偿我国《劳动法》第 46 条规定:“工资 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 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用工 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同时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 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三、 休息权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它是劳动者获得生存的必要条件休息权作为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与劳动权形成完整的统一体,没有休息权,劳动权无法得到实现休 息权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休息权是实现劳动权的必要条件劳动者在付出一定的劳动以后,需要消除疲劳, 恢复必要的劳动能力,休息权本身是劳动权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第二,休息权是劳动者享受文化生活,自我提高的重要权利休息权不仅为劳动者提供充 分地恢复体力的机会,而且为劳动者参加各种文化与社会活动,提高文化素质提供机会 因此,休息权是劳动者自我发展所不可缺少的条件 第三,休息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在享有休息权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其权利劳动者 有权自行安排自己的活动,用工单位不得扣除应支付的工资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宪法》第 4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同时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假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 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根据有关规定,我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 40 小时 目前,我国劳动者的休息日主要有:公休假日、法定休假节日、年休假、探亲假等此外, 在工作日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间歇时间作休息和用膳的时间 四、 财产权 保护财产权历来为宪法之重要内容之一17、18 世纪,自然法学派将财产与生命、自由并 举,视为人权之三大基石早期的宪法及宪法文件都将财产权规定为不应受限制的绝对权 利如 1789 年《人权宣言》第 17 条之规定:“财产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但 19、20 世纪以来,财产被视为一种“社会职务”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 1997 年版,第 122 页。

      财产权的行使应有助于增加社会财富,有助于公共利益各 国宪法一方面规定保护公民财产自由,一方面则规定公民财产权的行使不得妨害公共利益我国现行宪法原第 13 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 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这一规定确认了我国宪法规定的 财产权的基本内容是: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所以,我国法律所保 障的个人财产所有权主要是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与宪法的规定相适应,我国《民法通则》 第 75 条对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即“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 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 及其他合法财产” 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 迅速发展,我国公民财产权的范围不断扩大,宪法的这一规定已不合时宜,所以 2004 年十 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修改时,废除了宪法的原第 13 条规定,将其改为“公民的 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 “国家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刑事制裁侵犯公民合法 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行为,并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二是通过民事诉讼,以确 定产权、返还原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三是通过行政诉讼,对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的行为造成侵权的要求给予赔偿 五、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我国《宪法》第 44 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国家实行离退休制度,对离退 休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应妥善安排 目前,我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退休的年龄、条件和退休后的工资待遇、生活 待遇作了详细规定1958 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 ,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 暂行办法》 ,1979 年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集体卫生人员实行 退职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0 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 过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这些规定使我国宪法规定的退休制度得到 了具体的贯彻落实。

      六、 物质帮助权 物质帮助权是公民享有的物质帮助的权利,指公民在特定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劳动获得 物质生活资料,或以获得的劳动报酬不能完全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时,享有由国家和社会 给予金钱或实物帮助的权利现行宪法第 4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 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为保障公民切实享有 获得物质帮助权,国家采取了以下具体措施: 第一,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第二,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第三,对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帮助安排他们的劳动、生活和教育我国专门制 定了残疾人权益保护法,对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的特殊保障、政治权利的特殊保障、受教 育权的特殊保障、人格权的特殊尊重等作了具体规定 第四,对无依无靠的残老孤幼,由政府收容救济,农村集体组织还实行“五保户”制度等公民物质帮助权的最终实现有赖于国家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2004 年十届全国人大二 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修改时,增加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 制度” 这就使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国家在宪法上的义务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与发展,公民物质帮助权将得到进一步的实现。

      文化教育权利一、 文化教育权利的概念与基本特征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按照宪法规定,在文化与教育领 域享有的权利与自由其基本特征是: 1. 文化教育权利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主要由文化权利与教育权利组成,是国家发 展文化与教育事业的基础 2. 文化教育权利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文化教育权利的发展程度,直接影响 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等基本权利的实现程度,因而是保障公民宪法地位不可忽视的 因素 3. 文化教育权利是主观权利客观价值秩序的统一权利主体有权请求国家积极创造条件, 为公民实现文化教育权利提供各种条件与设施 文化教育权利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有关教育方面的权利和有关文化活动方面的 权利教育方面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受教育权,文化活动方面的权利主要表现为科学研究的 自由、文艺创作的自由和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二、 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在教育领域享有的重要权利,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 利从广义上讲,受教育权包括每个人按照其能力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同时也包括要 求提供教育机会的请求权从狭义上讲,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平等的教育权受教育 权的基本特征是: 1. 受教育权是自由权与社会权的统一,其中社会权反映了教育权的实质内容。

      受教育权 的自由权性质要求有能力的公民均等地享有教育权,而受教育权的社会权性质要求国家为那些有能力但因经济等问题不能享有教育权的公民提供一种条件与环境 2. 受教育权是通过公民的能力开发,实现文化国家的重要手段 3. 受教育权具有双重性,即受教育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义务国 家一方面为公民享有受教育权提供各种机会,另一方面有权要求公民履行教育方面应尽的 义务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包括: 1. 按照能力受教育的权利公民按照自己所具有的能力,接受相应的教育国家可以采 取必要的考试制度,使有一定能力的公民享受相应的教育 2. 享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不应受除能力之外的性别、宗教、社会身份等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在入学方面国家应贯 彻平等原则,并及时地向社会提供教育设施 3. 受教育权通过不同阶段和不同形式得到实现在我国的教育权保障体系中,直接与教 育功能相联系的形式主要有:幼儿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 教育等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属于义务教育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 学校和家长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期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 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应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 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应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就业。

      三、 文化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的文化权利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文 艺创作的权利与从事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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