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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34页.doc

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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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170527664
  • 上传时间: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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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大学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为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方便党员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服务,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党员因升学、就业、调动工作、参军、招工、挂职锻炼或其他原因外出,地点或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因会议、实习、访学、考察或其他原因外出,地点或单位相对固定,时间在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党员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也应当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凭据《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第二条 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应由其所在基层党委(含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下同)或上级党组织办理。

      党支部不能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一)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权限规定:1、校内各基层党委具有与校内其他基层党委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权限2、北京大学党委组织部具有与北京市委管辖的党委(工委)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权限3、北京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具有与北京市外下述组织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权限:(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2)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组织部,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3)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5)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6)铁道部政治部组织部及铁道部各铁路局党委,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7)民航总局党委及民航总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业单位党委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及兵团各师党委9)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二)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证明信或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权限规定:北京大学党委具有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市(地、州、盟)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党(工)委,乡镇党委,城市街道党(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及上级部门接转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第三条 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1、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2、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3、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录的有关内容4、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第四条 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1、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2、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3、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

      4、对于因工作需要、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回原所在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帮助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第五条 对党员的基本要求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3、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第六条 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流程1、新生入学、教工入职时,党员须在报到2周内将《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所在院系党委秘书2、基层党委秘书仔细审核新转入党员所持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特别是应符合转移和接收权限规定3、基层党委将回执联邮寄或至党员转出前的基层党委4、基层党委在“北京大学组织工作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调入党员信息的填写5、基层党委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按照抬头分类整理、留存第七条 转出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流程1、党员本人询问对方单位的接收要求,然后登陆“校内门户-业务办理-组织业务-组织关系转出”界面,填写相关信息,提交转出申请。

      2、党支部负责同志汇总相关情况提交给院系党委(此步骤适用于毕业生集中办理阶段)3、基层党委秘书审核信息,提交党委组织部4、党委组织部审核通过5、基层党委打印并发放组织关系介绍信,做好签领登记,并留下第一联存根妥善保存,待回执或寄回后贴在存根联上6、基层党委将组织关系转出相关凭证存入工作档案,妥善保管第八条 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办理的流程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凭证包括党员证明信和《流动党员活动证》两类1、有党员持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到我校工作或学习的,基层党委查明情况属实、接转权限适当的,将外来流动党员编入一个党支部,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监督他们按时交纳党费2、我校有个别党员流动外出的,时间在3至6个月,地点或单位相对固定的,开具党员证明信;时间、地点和单位都不能固定的,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首先,基层党委对党员进行教育,说明流动党员管理要求,留下有效联系方式,向党委组织部提出申请然后,党员持基层党委的申请到组织部开具党员证明信,或发出《流动党员活动证》第九条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一般原则1、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其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单位党组织。

      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组织关系转出后,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跟踪联系,督促党员本人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对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中遇到问题和困难的,要协调接收单位党组织及时予以解决由于接收单位发生变动等客观原因,导致组织关系介绍信逾期的,自党员组织关系转出之日起6个月内,基层党委可根据党员本人提供的原凭证重新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2、对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学校就业管理部门已经同意其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暂时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经本人向所在院系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申请,可将组织关系保留在所在院系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并由所在院系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向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其间,符合转出条件的应及时转出对超过2年的,基层党组织应与党员联系,根据其工作或居住情况转移组织关系;因特殊情况确需继续保留组织关系的,由党员提出申请,经基层党组织同意,可适当延长保留时间,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在组织关系暂留学校期间,已毕业党员(不含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应按时交纳党费,积极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预备党员要定期提交思想汇报,及时提交转正申请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3、出国(境)留学党员,可将组织关系转入档案所在地党组织,也可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保留在学校的,在出国(境)前,应提交保留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说明学习地点、时间、留学方式、联系方式、境内联系人等情况,经院(系)党组织审批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出国(境)期间,要及时与学校党组织联系归来后,依据有关规定,积极申请恢复组织生活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毕业生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附件1: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常见问题处理附件2:《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式样附件3:《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式样附件4:国资委、银行、金融、铁路、民航等系统可以直接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参考名单 附件1: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常见问题处理(一)转入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不符合接转权限应该如何处理?各基层党委应对转入党员的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进行认真审核,检查其是否符合接转权限。

      对于不符合接转权限,抬头、公章有误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应作废,交回原单位存档,并重新开具二)开出的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抬头有误应该如何处理?开出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前,建议请党员本人询问对方单位的接收要求,以便准确填写,特别是抬头抬头有误的,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由原所在基层党委存档,并重新开具介绍信(京外介绍信使用新编号)或证明信三)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应该如何处理?党员自带组织关系应及时转移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于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党员,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证明信)的单位另行补转四)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丢失应该如何处理?党组织应教育党员妥善地保存自己携带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流动党员活动证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凃改,不准将其用于使用范围以外的其他活动,如有遗失应及时向签发单位党组织报告五)对不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应该如何处理?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去指定单位报到的党员,应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限期报到经过教育,如果本人仍继续把党员组织关系留在自己手中,不交给转往单位的党组织,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视情况给予党纪处分,直至按照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六)如何区分京内单位和京外单位?凡由北京市委管辖的党委、工委、高校,在北京市的教育部直属高校,属于京内单位外省、自治区县级以上(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区级以上)党委组织部,省级党委下属工委组织部(例如机关工委、教育工委、国资委等),中央各机关党委,国务院国资委各企业党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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