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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经济责任审计中责任的界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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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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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议经济责任审计中责任的界定浅议经济责任审计中责任的界定浅议经济责任审计中责任的界定经济责任审计,是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为基础,对经济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根据一定的标准和依据,遵循既定的程序,运用相应的方法进行审查分析,依法进行的经济评价活动而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的优劣和发挥作用的大小,主要体现在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责任认定上在实践中涌现出许多问题与不足,使得审计质量难以保证,加大了审计风险本文就经济责任审计中责任界定的现状、问题及解决办法作如下探讨:一、经济责任审计的责任界限经济责任泛指责任人应承担的全部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受托经济责任,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宏观经济责任和微观经济责任为客观界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应严格划分经济责任界限:(一)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集体责任是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是由该组织集体讨论通过,决定权不在个人,因而由集体共同承担的责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及其他问题是经领导班子集体决定,本人不是发起人或不具有最终决定权的;对下属单位存在的违纪问题及其他问题是经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其本人不是发起人或不具有最终决定权的;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及其他经济问题是经领导班子集体决定,但是受上级领导指示的。

      个人责任主要是指领导为个人决策具有决定权的行为应负的责任二)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是指未直接决策或直接经管的经济行为,包括: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及其他问题是由于个人主观原因不重视、管理不得力或放纵他人引起的;对下属单位存在的违纪问题及其他问题是由于对所属单位指导监督不力或管理疏忽造成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直接经济责任是指领导认同或批准的决定、规定和制度,或直接经办、直接签署的意见、直接签字报销,或被明确告知又无反对意见的事项形成的经济责任包括: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及其他问题是直接经办、参与或指使他人办理及强制命令他人办理引起的;对下属单位存在的违纪问题及其他问题是指使交办或暗示交办的及强制命令交办引起的;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及其他问题是因渎职或由于个人主观原因不作为造成的三)现任责任与前任责任党政机关领导者的任期经济责任是一种阶段性的期间责任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有时并不能在任期内表现出来因而分清领导人的责任,要从时间上分清不同时期的责任归属,要注意区分不同责任时期的责任归属以及行使权力的行为对任期的影响和应承担的责任。

      其一,前任行为导致现在领导人责任履行,其二,由于领导人任期内行使权力的行为对后任的影响从责任主体上,应分清不同人员的责任归属不能把所有功与过归于一任领导,造成责任界定失误,审计评价也会有失偏颇四)玩忽职守责任与工作失误责任从经济责任不履行或履行不当的起因上,应分清由主观引起和客观引起的责任归属,从而确定过失责任是属于玩忽职守还是工作失误二、经济责任界定的难点分析确定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主题和核心,但从目前来讲,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审计对象的特殊性,准确界定经济责任尚有一定的难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的责任认定是审计工作规范的需要,从目前来讲无论是学术界、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这一问题研究得还很少,没达成共识,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二是概念不清,夸大或缩小经济责任范围有的经济责任审计不恰当,缩小经济责任的范围,造成责任缺位,过失无人承担;有的经济责任审计错误夸大经济责任的范围,把政治素质高低、领导艺术水平也列入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不但增加了审计成本,也不利于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正确评价三是职责不明,责任承担人确定困难许多违规行为都是打着集体讨论,集体研究的幌子,审计中查出的问题,常被解释为领导班子会议通过的决定,集体行为与个人行为划分不清楚,造成很难简单地界定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也就无法客观明确地界定经济责任。

      经济责任的界定要涉及到历史与现实、主观与客观、自主决策与集体决策以及环境等因素职责不明使得责任界定边界模糊,使得一些涉及到长期才能出效益的决策很难界定其责任归属四是宏观经济责任界定难从理论上讲,宏观经济责任主要考核国民生产总值、物价与消费指数、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劳动就业、货币投放与回笼等经济指标显然,以现有的审计技术手段和审计机关自身为因素,能够站在宏观经济的高度看题目的人才还很少;从整体结构看,审计职员多为会计、审计专业职员,缺乏计算机、金融、综合经济和其他高新技术等专业知识,再加上外部经济环境的复杂性、多变性,在界定领导干部的宏观经济责任上,尚有一定的难度三、经济责任界定的思路(一)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权责对等原则这是经济责任关系主体承担经济责任的必要条件,权是领导干部实施管理职能的基本权力,责是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有权无责就会失去责任的制约,导致权力的滥用;有责无权就无法使权力落到实处,责任者也难以尽责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要对其行使权力的行为(有权力不行使或行使不当甚至非法行使),及由此而产生的结果承担责任二是实事求是原则对领导干部任期内发生的问题,既要充分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包括当时的工作条件和经济基础情况,又要和问题发生时的政策法规和当时的客观环境相联系,全面地分析后确定其应负的经济责任。

      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责任,做到不扩大不缩小,全面客观三是科学规范原则必须注意用语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切忌言过其实作出过高或过低的评价也不得为照顾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情绪和要求,对查出的问题避重就轻,如把“小金库”写成资金账外循环,把偷税说成漏税,把有意做假账说成账务处理不规范等二)确定经济责任认定的范围和标准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认定的范围主要是:第一、负不负责任;第二、负有什么样的责任;第三、按照客观公正原则,即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审计中查出的各种事项要进行客观分析,查找原因,重点分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1、领导干部不负责任的认定标准判定标准有三个方面:第一、领导干部与事件没有直接联系,事件不是领导干部直接经办,事件发生的背景未经领导批准、指示、授意,纯粹是本部门、本单位职工个人行为以及本单位、本部门下属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行为;第二、领导干部对事件根本不知内情;第三、领导干部在管理上不存在失职,单位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制度有力2、领导干部直接责任的认定标准所谓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发生下列行为应当追究的责任:一是领导干部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是指领导干部自己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的,与其担任领导干部特定职务有关联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是领导干部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是指领导干部通过使其下属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了解其对某一事项或行为的主观意志及意愿来影响其下属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具体行为,籍以实现其实施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意志或意愿的做法所谓指使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是指指挥或唆使其下属人员实施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所谓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是指领导干部命令其下属人员实施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下属人员提出异议或者遭到下属人员的拒绝时,该领导干部利用其职权强迫其下属人员必须执行其命令的行为所谓纵容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是指领导干部明知其下属实施了或者正在实施违反国家财经财规的行为,而根据其所负职责,该领导干部应当予以制止或对此行为作出处理、处罚,而不予以制止或处理、处罚、放任、放纵、甚至鼓励的行为三)做好经济责任界定的几点建议一是要对照审计当中查出的问题,查阅能进一步认定责任的相关会议纪要、记录、批示、文件、合同和协议等方面证据;二是对没有书面论据和书面证明难以认定责任的,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其他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做好调查笔录,作为认定责任的依据;三是在认定责任时,还要应当充分考虑问题产生的历史背景、客观环境及领导干部所起的作用,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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