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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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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与原《公司法》条款修改对照表中国注册税务师齐洪涛原《公司法》相关条款 主席令2005年第42号修改后《公司法》相关条款 主席令2013年第8号修改内容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 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 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 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 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 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 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 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 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 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 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 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 “实收资本"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 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 限额;(三)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 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 有公司住所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 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 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 有公司住所。

      将第二项修改为:“ (二)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 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 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三万兀法律、行政法规对有 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 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 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 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 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 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 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 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 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 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 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 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 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 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 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 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 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 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 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 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 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 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 出具证明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 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 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 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 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 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 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 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 件,申请设立登记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 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 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 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 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 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 股东的出资额;(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 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 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 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 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 人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 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 股东的出资额;(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 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 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 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中的“及其出资额”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 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 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 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 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 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 人有限责任公司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 款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 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 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 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 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 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 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三)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 律规定;(四)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 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 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 有公司住所。

      收股本总额;(三)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 律规定;(四)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 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 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 有公司住所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 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 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 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 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 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 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 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 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 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 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 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 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将第八十条改为第八 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 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 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 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 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 募集股份第三款修改为:“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第八十四条以发起设立方式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 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 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 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 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 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 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 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 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 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 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 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 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 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 任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 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 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 设立登记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 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 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 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 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 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 转移手续第三款修改为:“发起 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 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 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 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 立登记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 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三款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 应调整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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