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比较与启示.docx
8页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比较与启示选择了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印度、巴西和韩国等八个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 案 例分析分析的重点为金融监管体系的不同模式产生的背景和发展趋势本文还对我国金 融监 管体制的发展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一、中央银行与其它机构分工监管、以中央银行为主的模式1.美国对存款性金融机构(即:银行、储贷机构和信用社三类)承担主要监管职责的联邦级和州级机构有6家,其中联邦 级监管机构有5家美联储(FRS)主要负责监管州注册的联储会员银行,1999年11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经国会和总统批准后,美联储又增 加了作为金融持股公司伞式监管者的职 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FDIC )负责监管所 有州注册的非联储会员银行货币监理署( Office of the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 , OCC)负责监管所有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和外国银行分支 机构储贷监理著(the Office of the Thrift Supervision , OTS)负责监管所有属于储 蓄机 构保险基金的联邦和州注册的储贷机构。
国家信用社管理局(the National Credit Union Ad ministration , NCUA )负责监管所有参加联邦保险的信用社除货币监理署和储 贷监理署在行政上隶属财政部外,其余3家则为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除了联邦级的金融监管机构,由于美国实行双轨银行制,每个州又都设有自己的银行监 管部门,通常称之为州银行(Department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DFI ),主要负 责对本州 注册的银行,尤其是本州注册的非联储会员银行的监管由于几乎所有的州注册银行 都参加了联邦存款保险,因此这些银行也同时接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督,即同时处于联邦 和州 两级金融监管机构的双重监管之下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货币监理署、美联储和存款保险公司监 管范围的划定就反映了这一点在19世纪上半期以前,美国既无中央银行,也很少在联邦 注册的银行,只有在各州注册的银行,对银行的管理属于州政府的职责 1861年,美国联邦政府出于为战争筹资的需要,批准建立了一些在联邦注册的全国性银行一国民银行同时规 定,每一家国民银行可根据所持有的国债数额发行货币财政部为此于 1863年专设货币监理署,由其负责对国民银行的监管。
在国民银行体制下,货币供应依赖于国债发行数量,缺乏弹性,且整个银行体系缺少一 个最后贷款人以缓解经常发生的流动性短缺问题,美国因此在19世纪下半期以后金融危机 频 繁发生,最终导致1913年美联储的成立所有国民银行和多数州注册银行都成为美联储 会员 银行但货币监理署继续对国民银行进行监管,美联储则对州注册的会员银行进行监管20世纪对年代的大萧条导致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成立所有国民银行和多数州注册银行 都加 入存款保险计划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只监管货币监理署和美联储不监管的部分,即加 入保险 计划的、州注册的非美联储会员银行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人就对其金融监管体系的两大特点争论不休:一是联邦 监管和州监管并存这造成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在监管方面既重叠又竞争的关系至今各方对此 褒贬不一二是不同联邦监管机构并存美国很多人认为应成立一个统一的联邦级金融监管 机 构但对于该机构应并入美联储还是并人财政部,抑或是单独成立一个独立于前两者的联 邦监 管署,各方人士多年以来难以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但有两个重要的发展一是1978年成立的 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由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储贷监理署、 国家信用社管理局的第一把手和美联储的一位理事组成。
各家轮流担任主席,下设专职办公室 和几个工作组,负责协调和统一联邦级监管机构的政策和活动二是 1999年美国参众两院通过的《1999年金融现代化法案》,该法以金融持股公司的形式确立了未来美国 金融混业经营的制度框架,同时赋予美联储对金融持股公司的监管权力这样,美联储成了 能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唯一一家联邦机构2. 法国金融体系的特点是,银行同时经营保险业务只有40%的保险业务是由单独的 保险公司经营同时,法国政府机构的一个特点是设置了一个超级部一一经济财政工业部(以 下简称经财工业部)法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将金融立法、市场准人和监管分离,为此分别设 立 金融法规委员会、金融机构认证委员会和银行委员会经财工业部负责任命上述三个委员 会的 成员经财工业部部长担任金融法规委员会主席,法兰西银行行长担任金融机构认证委 员会和 银行委员会主席银行委员会负责除立法和准入以外的金融案件的裁决,相当于银行 业的“法 院”,主要裁定金融机构是否遵守有关金融法规从1996年起,该委员会的管理对象不只限 于银行和金融公司等信贷机构,还涵盖了从事股票、债券和期货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委员会下 设总秘书处,与法兰西银行合署办公,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与央行是行政上平行的 两个机构。
银行委员会的监管是借助于法兰西银行的机构框架实施的法兰西银行及其分支 机构负责实施 对银行的日常监管此外,法国还设立保险委员会、证券委员会和金融市场委员会,分别对 保险、证券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管上述三个委员会的主席均由经财工业部任命目前法国也在酝酿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改革在近期,将维持银行证券监管与保险监管 分开的方法,并将目前经财工业部对保险机构的认证权移交给一个新的保险认证委员会同 时,将金融法规委员会的立法职能放回经财工业部,金融法规委员会转变为金融法规咨询委 员 会,并逐步将金融法规咨询委员会、金融认证委员会和银行委员会三者合并在远期,拟 将分 业监管的银行委员会、证券委员会、保险委员会和金融市场委员会合并为统一的全国金 融委员 会3. 印度“的金融体制介于分业和混业之间其银行业兼营保险,证券业相对独立运作相 应地,印度储备银行(中央银行)负责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其中也包括对银 行兼营 的保险业务的监管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管早在1949年,印度颁布的《银行管理法》就授权印度储备银行执行对商业银行监管的 职 责,印度储备银行下设的银行营运与发展局负责监管事务。
1993年,该局的监管职能被分离 出来,交给新设的银行监管局1994年,在印度储备银行内又设立银行监管委员会,指导银 行监管工作,印度储备银行行长任委员会主席1997年,银行监管局又进一步分为 银行监管 局和非银行监管局二者同时受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指导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直接受内阁领导主席由总理任命,成员来自印度储备银行、财政 部和司法部等4. 巴西现代金融体制是20世纪60年代依据当时的美国模式建立的,主要特征是分业 经营,地区分割进入70、80年代,金融机构的竞争导致收购和兼并的浪潮,在此基础上 出 现了一些大的全国性全能银行巴西中央银行成立于1964年,是一家具有独立性的联邦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执行货 币政策,同时负责所有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定监管标准和监管政策,并具体实施监管 巴西中央银行设有一位行长、七位副行长一位副行长负责金融监管,主管违规稽核部、现 场 检查部和非现场检查部的工作巴西1988年颁布的新宪法正式确认了混业经营体制,投资银行、中小银行和专业化银 行 在巴西的金融体系中地位逐渐上升外资银行已开始加快在巴西的兼并和收购,巴西银行 业的 竞争日益加剧目前,巴西中央银行监管的金融机构共有3000多家,包括综合性银行、商业 银行、储蓄银行、开发和投资银行、金融公司、经纪人公司、租赁公司、房地产贷款合 作社、储 贷协会、投资基金、贷款信用社和农村与农业贷款机构等。
二、独立于中央银行的综合监管模式这种模式是指设立于中央银行以外,直属内阁管辖,同时对银行、证券和保险金融机构 进行监管的框架体系1. 德国是最早建立独立的综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国家早在1961年,联邦德国通过了《银行法》,授权建立联邦银行监督局(以下简称银监局)银监局直接隶属于德国财政部,权在银行监管中发挥中心作用,同时《银行法》要求银监局在监管中与德意志联邦银行(中 央银行)和联邦证券交易监督局(证监局)合作由于德国银行业可以同时经营证券和保险, 银监局实际上就是一个综合金融监管当局德国上述金融管理体系在形成过程中有两个特点首先,在1999年欧洲中央银行成立以 前,德意志联邦银行是世界上最具独立性的中央银行之一,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受政 府干 预很少由于德意志联邦银行拥有高度独立的货币政策决策权,很多人认为有必要将其 监管职 能分离出来其次,《银行法》承认银监局的功能与德意志联邦银行的功能密不可分,而且银 监局自身缺乏分支机构,必须借助于德意志联邦银行的机构和网点,因此德意志联邦银行被要 求参与银行监管银监局负责制定和颁布联邦政府有关监管的规章制度,德意志联 邦银行负责 对金融机构的各种报告进行分析,进行日常的监管活动。
在涉及银行资本金和流 动性的重大政 策问题上,银监局需征得德意志联邦银行的同意此外银监局主要职责是防止 滥用内部信息、 不定期收集监管信息以及监督重大的股权交易等值得注意的是,在欧洲中央银行成立以后,德意志联邦银行失去了独立制定货币政策的 功能,只能对欧洲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提出分析和建议,并执行欧洲中央银行的决定鉴于 这种变化,德国政府于2000年初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研究调整德意志联邦银行的职能 和 机构主要设想是将报监局划入德意志联邦银行,同时减少分行数量,将决策权向总行集中,以适应金融电子化的发展造成的金融机构业务中央化的趋势 委员会的有关报告将提交 德国议会讨论和批准对金融业的监管也采用分80年代以后,随着混长期以来,英格兰银行是2. 英国在1980年以前,银行、证券和保险是分业经营模式,业模式,分别由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和一些自律组 织负责业经营的发展,分业监管已逐渐不能适应金融管理的需要此 外,发达国家的中央银行中少数不具备独立制定货币政策权利的中央银行之一1997年工党政府上台以后,推出了一系列金融改革措施《1998年英格兰银行法》赋予英格兰银行独立制定货币政策的能力。
1998年,英国政府将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和其它金融自律组织合并,成立了新的全能金融监管机构一一金融服务局2000年6月,英 国通过了《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从法律上确认了上述金融监管体制的改变从英国新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实际运营情况看,以下问题有待进一步澄清和解决首先,英 格兰银行的监管职能虽然被转移出去,但由于其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和对金融机构统计数据 的长 期积累和掌握,金融监管仍然需要它的参与根据《1998年英格兰银行法》和英格兰银行与 财政部和金融服务局的备忘录,英格兰银行仍负有维护整个金融系统稳定的职责为此,英格兰银行内部设立了由行长挂帅的金融稳定委员会和 140人编制的金融市场稳定局英格兰银行的这部分职能是否属于金融监管,没有得到澄清其次,英格兰银行与财政部和 金融服务局每月开会讨论金融稳定问题,但当三方意见不一致时,分歧如何解决,英国法律 上并无明确规定3. 日本的金融监管体系在1998年以前是以大藏省为主角,大藏省负责金融政策、法规 的制定,批准金融机构的准入并对其监管日本银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实际上也由大 藏 省掌握,同时日本银行参与对金融机构的调查1998年,日本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重大改革,成立了独立的金融监管厅,统一负责 对各 类金融机构的监管。
同年,新的《日本银行法》赋予日本银行独立制定货币政策的职能,并 强调日本银行应履行金融监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