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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代理法讲解材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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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youn****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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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代理法本章重点本章内容本章难点思考题目课时安排本章内容n第一节 概述 n第二节 代理的法律关系 n第三节 国际代理法的统一 n第四节 中国的外贸代理制本章重点 1、代理的概念 2、无权代理 3、代理关系的终止 4、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5、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思考题目 1、什么是代理,代理有那些法律特征 2、简述无权代理的原因 3、简述代理权产生的原因 4、简述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5、什么是信用担保代理人,什么是保付代理人 6、比较直接代理、间接代理、显名、隐名、未披露代理 n课时安排 3课时 第一节概述n一、代理的概念n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代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为其他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行为n被代理人,又称本人,是委托他人为自己从事某种行为的人;n代理人,就是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替被代理人订立合同或为其他法律行为的人;第三人指一切与代理人共同完成行为的人,也称相对人n 代理涉及三方主体:代理人 被代理人 第三人 n国际商事代理,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者法律规定,代表被代理人从事与第三人签定国际商事合同或为其他法律意义的国际商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一种服务。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是代理关系中的基本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一般由他们之间的合同来节顶,可以是委托合同,也可以雇佣合同或合伙合同,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合同只能证明他们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但代理人的权限究竟由多大,这种代理关系什么时候开始,什么时候结束对于第三人来说都是不可知的,所以很多国家都强调委托合同与委托授权是有区别的,委托是产生代理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授权产生代理的外部关系是代理人和第三人的外部关系的法律依据 n(二)代理的特征n1、代理是代理人自己的意思表示n2、代理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n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n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n国际商事代理的法律特征n(1)国际商事代理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所谓具有法律意义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该行为能产生、变更或消灭法律上的权利义务n(2)国际商事代理的根据为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者法律规定n(3)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n 代理法是调整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一)大陆法的规定 大陆法把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称为意定代理,另一种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称为法定代理人。

      意定代理又称委托代理,它是基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权,即通过本人的授权而产生的代理权书面和口头均可,最好是书面形式n法定代理非基于本人意思而发生的代理,称为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本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为法律行为时,由法律直接赋予他人进行法律行为产生的代理父母对子女的代理n法定代理产生的情况:n(1)依法律的规定享有代理权;n(2)根据法院的选任而产生的代理权;n(3)因私人的选举而产生的代理权二)英美法的规定 英美法认为代理权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实际授权 (1)明示授权明示授权是指被代理人以明示的方式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使代理关系得以产生n书面和口头均可,除非:n 被代理人要求代理人用签字蜡封的方式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才须才用签字蜡封的方式授权代理;n 如果某人是公司的代理人,他就必须经要式的文书指定;n代理人从事代表公司董事签署公司发起书或本公司董事统一进行的活动时,必须经书面授权2)默示授权,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言辞或行为,致使代理人或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权代替被代理人从事某种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代理权n默示代理种类有:(1)以言语或行为默示而产生的代理权;(2)以身份关系、合作行为推定产生的代理行为。

      所谓暗示授权是指除明示授权以外的因双方存在的关系或特别的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如A与B是夫妻关系,B在外面用A的信用卡买东西,A就应付款,除非A告诉店主不要以信用卡形式卖东西以Bn(3)职业代理权n 也称惯常代理权,是指尽管没有明示或默示授权,本人都受代理行为拘束的情况 如地产经济人、代办商、律师、经销商、拍卖商等,在其营业范围内享有代理权n明示授权案例分析n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诉法妮新织造有限公司案(1971)n任特诉佛兰威克案(1893) n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诉法妮新织造有限公司案(1971)n 被告公司一秘书以公司名义租了辆车子,但用于私事,被告认为秘书雇车私用,非公司业务,拒绝付款,法院认为公司的秘书有暗示的合理权限为公司目的订车,原告只认为秘书为被告的代理人,故公司应付款,至于私用问题只能由公司内部处理 n任特诉佛兰威克案(1893)n A是被告酒吧的经理,被告已禁止A用信用卡去买香烟,但A仍然在原告处用信用卡买了香烟,被告想以已禁止A用信用卡买香烟为由拒绝付款法院认为:A作为被告酒吧的经理,按常规有权用被告的信用卡买烟,原告只认为A为被告的代理人至于禁止没,原告并不知晓,故被告应付款 n默示授权案例分析n里奥德诉葛内斯斯密斯公司案(1912)被告指派一公司职员从事了几项业务外事项,即帮助用户转让财产,后来这个职员使客户大受损失,这一客户告了被告,法院认为,这个职员受被告指派从事非业务事项,这就是从被告的指派行为中获得了暗示代理权,故被告应对客户负责。

      2.表见代理权 表见代理权又称不容否认的代理权,是指本人虽没有对代理人加以明示委托,但如果出于故意或者疏忽,通过其言行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某人是代理人而采取行动时,那么他便不能否认其言行,而必须视为已向该代理人授权,并不得否认该代理人为其设定的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n表见代理成立的条件:(P56)n代理的声明n第三人依赖该声明行事n第三人遭受损失n表见授权与明示或默示授权的区别在于:后者是本人实际授权于代理人,前者是使第三人明显感觉到表面存在代理关系n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之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的代理3、客观必须的代理n客观必须的代理权,又称紧急处分代理权,它是指在某一当事人根据法律关系受托管理他人财产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了为保护该财产的紧急情况而必须代理时,在该当事人与财产人之间依法产生的代理关系虽然财产的处理未得到财产所有人的委托,但他必须承担代理义务,其行为效果及于财产所有人n行使这种代理权必须具满足下三个条件: (1)代理行为发生时,代理人必须处在毫无可能取得本人指示的环境中。

      现代通讯发达,因此可能性很小 (2)代理产生的事由必须是真实而明确的具有商业必须性质的紧急情况 (3)代理人的行为必须出于善意,而且考虑到所有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n斯佩内葛诉威斯特铁路公司案(1921) 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A地由于铁路工人罢工,西红柿被堵在半路上,眼看西红柿将腐烂,铁路公司就地卖掉了,法院认为,虽然铁路公司虽然是善意的,保护原告的利益,但当时是可以通知原告的,在可以联系而未联系的情况下私自处理他人的财物,不能算是具有客观必须的代理权,被告败诉4.追认代理权n追认代理权又称后代理权,是指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而以本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本人事后对此事予以追认或不明示否认,代理人由此获得了追认的代理权n追认的法律后果就是使代理人权利越权或无权的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约束力n追认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声明他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2)被代理人应在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期间和追认代理期间具有该授权的行为能力3)被代理人在追认代理行为时,必须了解代理行为的主要内容4)被代理人必须在第三人撤消其与代理人所进行的民事行为之前进行追认,且追认的代理行为必须合法,无法律效力的行为不能追认。

      5)必须是对法律行为的全部而不是部分追认补充: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无权代理人所做的代理行为,如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处分财产等,非经本人的追认,对本人是没有约束里的,如果善意的第三人由于无权代理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失,该无权代理人应对善意的第三人负责,所谓“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该代理人是无权代理,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则属于咎由自取,法律上不予保护三、代理关系的终止n(一)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n代理关系的终止即当事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归于消灭,主要有两种情况 1、根据当事人的行为而终止代理关系 2、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 1、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 1、代理合同约定的法律事务完成 2、附有解除条件或期限的代理权,因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而消灭 3、因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终止 (P59)2、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n各国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代理关系即告终止 (1)被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2)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3)履行不能或嗣后违法(二)代理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n1、对本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后果n代理关系终止之后,代理人不能在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否则属于无权代理,依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n2、对第三人的法律后果n 当被代理人撤回代理权或终止代理合同时,对第三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与第三人是否知情,根据各国的法律,当终止代理关系时,必须通知第三人才能读第三人发生效力,如果本人在终止代理合同时,没有通知第三人,后者由于不知道这种情况而与代理人订立了合同,则该合同对本人仍有约束力,本人对此仍须负责,但本人有权要求代理人赔偿其损失第二节代理的法律关系 代理的关系包括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内部关系是指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外部关系是指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一、代理的内部关系 是指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一)代理人的义务(P60) 因代理协议而产生的履行义务 因代理关系的信任特征所产生的忠诚义务 因日常代理工作而产生的管理义务n1.履行义务 (1)亲自履行代理职责 (2)谨慎、勤勉的履行职责 (3)服从本人的合法指令 (4)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义务n2.忠诚义务 (1)不竞争义务 (2)不密谋义务 (3)保密义务 (4)公开客户情况n马里兰钢铁有限公司诉名特纳案(1978)n 原告雇了被告从事废旧钢铁的买卖交易,当生意兴隆时,被告与公司另一名职员准备也创立一个类似的钢铁公司,并在业余时间积极准备,后两人辞职并于一年后正式成立了一家钢铁公司,原告认为被告在任职期间不忠实,所以应赔偿损失,并要求法院禁止被告开业,法院认为,被告在任职期内并未开办类似的公司与被代理人竞争,业余时间的准备是合理的,辞职一年后才开业,也违反商业信誉原则,故不涉及不忠实问题,原告败诉。

      3.管理义务 (1)财产区分义务 (2)申报账目义务n(二)本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或报酬 2.补偿代理人在履行代理义务中所产生的费用 3.向代理人提供与代理活动有关的资料 4.允许代理人检查核对其账目二、代理的外部关系n(一)大陆法系n直接代理: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合同的内容直接约束本人与第三人n间接代理: 代理人拥有代理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经代理人转让后,本人取代代理人在合同中的地位,承担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n(二)英美法系 1.显名代理,即披露本人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既披露本人的存在,也公开本人的具体姓名和身份,并以本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代理行为 2.隐名代理,不公开本人姓名的代理,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仅公开本人的存在,不公开其姓名和身份,仅向第三人表明自己是为本人利益而从事代理行为n3.不公开身份的代理 不公开身份的代理指代理人在从事代理行为时,既不是以本人的名义,也不明示为本人的利益,而是以自己的名义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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